DB11_501-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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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501-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x
ICS 13.040.40Z 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012017代替 DB11/ 501-2007 和DB11/ 23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17 - 01 - 10 发布2017 - 03 - 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 5012017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 技术与管理规定86 监测要求97 标准实施1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15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7附录 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18IDB11/ 50120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13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06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208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44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47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914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6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1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2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3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细化了监测要求。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IIDB11/ 5012017引言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自实施以来,促进了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此基础上本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适应本市污染源管理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IIIDB11/ 501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9801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5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80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9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501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1DB11/ 5012017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6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7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2DB11/ 5012017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8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83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4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1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3.1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3.2 3.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3 3.3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DB11/ 50120173.4 3.4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3.5 3.5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6 3.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7 3.7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3.8 3.8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9 3.9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单位周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0 3.10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11 3.11含氧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2 3.124DB11/ 5012017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和生产设施。3.13 3.13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4.1.1 现有污染源按 I、II 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 I 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止,第 II 时段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 II 时段标准。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等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污染源排放要求4.2.1 工业炉窑第 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的规定执行。工业炉窑第 II 时段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2 的规定执行,其他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3 规定执行。含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 3 规定执行。表1工业炉窑的第 I 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15m20m30m40m50m1颗粒物303.55.92339602二氧化硫3002.64.31525393氟化物(以 F 计)a6.00.100.170.591.01.5a 制作耐火材料、砖瓦、玻璃、陶瓷制品等的炉窑需执行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表2工业炉窑的第 II 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类别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15m20m30m40m50m常规大气污染物1颗粒物100.781.35.08.8132二氧化硫201.42.48.214223氮氧化物1000.430.722.44.36.65DB11/ 5012017表 2 (续)类别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15m20m30m40m50m特征大气污染物4汞及其化合物0.00801.3×10-42.2×10-48.4×10-41.5×10-32.2×10-35铅及其化合物0.101.8×10-33.1×10-30.0120.0200.0316砷及其化合物0.502.6×10-34.4×10-30.0170.0290.0447镉及其化合物0.101.3×10-52.2×10-58.4×10-51.5×10-42.2×10-48镍及其化合物0.200.0520.0880.340.580.899锑及其化合物1.00.0260.0440.170.290.4410氟化物(以 F 计)3.00.0720.120.410.711.111氯化氢250.0360.0600.200.360.554.2.2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3 的规定执行。4.2.3 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参见附录 A。表3Th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I 时段II 时段15m20m30m40m50m(一)颗粒物1铍及其化合物0.0100.00505.2×10-48.8×10-43.4×10-35.8×10-38.9×10-32.0×10-42汞及其化合物0.0100.00801.3×10-42.2×10-48.4×10-41.5×10-32.2×10-35.0×10-53铅及其化合物0.500.101.8×10-33.1×10-30.0120.0200.0317.0×10-44砷及其化合物0.500.502.6×10-34.4×10-30.0170.0290.0440.00105镉及其化合物0.500.101.3×10-52.2×10-58.4×10-51.5×10-42.2×10-45.0×10-66镍及其化合物1.00.200.0520.0880.340.580.890.0207锑及其化合物1.00.0260.0440.170.290.440.0108锡及其化合物5.01.00.160.261.01.82.70.0609石棉纤维及粉尘1.0 或 1根纤维/cm31.0 或 1根纤维/cm30.380.652.54.36.60.30a, b10碳黑尘、染料尘、颜料尘、医药尘、农药尘、木粉尘10100.360.612.34.06.26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I 时段II 时段15m20m30m40m50m11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粉尘、树脂尘(漆雾)、橡胶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200.781.35.08.81312沥青烟200.110.190.821.42.213其他颗粒物300.781.35.08.813(二)无机气态污染物14铬酸雾0.0700.0505.4×10-39.0×10-30.0310.0530.0821.5×10-315氰化氢1.90.508.6×10-3c0.0140.0490.0852.4×10-316氟化物(以 F 计)5.03.00.0720.120.410.711.10.020b17氯气5.03.00.072c0.120.410.710.02018硫化氢5.03.00.0360.0600.200.360.550.01019硫酸雾5.05.01.11.86.111160.30b20氯化氢30100.0360.0600.200.360.550.01021氨30100.721.24.17.1110.2022氮氧化物2001000.430.722.44.36.60.12b23二氧化硫2001001.42.48.214220.40b24一氧化碳2002001118611071643.0b(三)有机气态污染物25二恶英和呋喃0.1ng-TEQ/m30.1ng-TEQ/m326苯并(a)芘0.3µg/m30.3µg/m39.0×10-61.5×10-55.1×10-58.9×10-51.4×10-42.5×10-3µg/m327丙烯腈5.00.500.180.301.01.82.70.05028光气1.00.500.072c0.120.410.710.02029二硫化碳0.140.240.821.42.20.04030苯8.01.00.360.602.03.65.50.1031氯乙烯105.00.540.903.15.38.20.1532硝基苯类16100.0360.0600.200.360.550.01033丙烯醛16160.360.602.03.65.50.1034甲醛205.00.180.301.01.82.70.050表 3 (续)DB11/ 50120177DB11/ 5012017表 3 (续)序号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I 时段II 时段15m20m30m40m50m35乙醛20200.0360.0600.200.360.550.01036酚类20200.0720.120.410.711.10.02037苯胺类20200.360.602.03.65.50.1038甲苯25100.721.24.17.1110.2039二甲苯40100.721.24.17.1110.2040氯苯类40200.360.602.03.65.50.1041甲醇80501.83.01018270.5042三甲胺5.00.290.481.62.84.40.08043甲硫醇1.00.0250.0420.140.250.387.0×10-344甲硫醚4.00.250.421.432.53.80.07045二甲二硫醚3.00.220.361.22.13.30.06046苯乙烯200.0360.0600.200.360.550.4047臭气浓度(标准值,无量纲)200056001280020000400002048非甲烷总烃8050(20d)3.66.02036551.049其他 A 类物质 e2020X/50h50其他 B 类物质 f805051其他 C 类物质 g8080注:a 在实际监测该污染物的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时,监测颗粒物。b 该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监控点与参照点的浓度差值。c 为最低排气筒高度 25 m 时的限值。d 为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除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外)需执行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e 其他 A 类物质是指根据 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 值(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 值(最高容许浓度)小于 20mg/m3 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f 其他 B 类物质是指根据 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 值(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 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 20mg/m3 但小于 50mg/m3 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g 其他 C 类物质是指根据 GBZ 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 值(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 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 50mg/m3 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hX 代表 GBZ 2.1 中规定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 值或 MAC 值。5 技术与管理规定5.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8DB11/ 50120175.1.1 工业炉窑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15 m,排放氰化氢、氯气、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 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高度低于 15 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 5 倍执行。5.1.2 排污单位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气筒高度确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气筒高度按式(1)计算:1nni =1 i× h2h =(1)式中:h代表性排气筒高度,m; n排气筒数量,n2;hi第i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5.1.3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1、表 2 或表 3 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附录 B。排气筒高度大于 50 m,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低于 15 m,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 B。5.1.4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 1、表 2 或表 3 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或根据 5.1.3 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 执行。5.2 污染控制要求5.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确无法实现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5.2.2 使用有机溶剂的工艺设备或车间,其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1 kg/h,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5 kg/h,应安装 VOCs 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 90。5.2.3 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运输和贮存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也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5.2.4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输送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5.2.5 颗粒物污染控制和 VOCs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见附录 C。6 监测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污单位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6.1.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 中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9DB11/ 50120176.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排污单位应提供工况数据材料。6.1.4 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表4污染物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方法编号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3氟化物(以 F计)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5汞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6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7砷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