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035-2021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指南(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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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035-2021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指南(安徽省).pdf
ICS 03.080.99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352021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指南Guide for 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 of recipients in aid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2021-09-30 发布 2021-10-30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403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六安市救助管理站、安徽信品道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华明、余娟、张飙、黄翠萍、欧阳宏、吴飞。DB34/T 40352021 1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28223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GB/T 29354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 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 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卫生、作息和个性化照料等日常生活服务的全过程。4 基本要求 4.1 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应符合 GB/T 28223 和 GB/T 28224 的要求。4.2 安全管理应符合 GB/T 29354 的要求。4.3 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前应与受助人员及其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受助人员的生活照料服务需求。4.4 应评估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和方式的适宜性。5 服务内容 5.1 服务项目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饮食照料;DB34/T 40352021 2 卫生照料;作息照料;个性化照料。5.2 饮食照料 5.2.1 应设置食堂,并建立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确保为受助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每日餐食原材料应留样备查。5.2.2 应照顾不同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人员饮食需求,并充分考虑宗教信仰和文化风俗禁忌。5.2.3 应实施分餐制,餐(饮)具应及时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5.2.4 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持就餐秩序,鼓励有偏食习惯的受助人员均衡进食。需要时,可安排专门人员全程照料受助人员就餐。5.3 卫生照料 5.3.1 个人清洁 5.3.1.1 应根据气温调节受助人员沐浴频次和水温,冬天沐浴时,宜开启保暖设施。5.3.1.2 应告知受助人员沐浴过程应防烫、防滑、保暖等事项。5.3.1.3 应在尊重受助人员隐私的情况下,协助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人员进行沐浴。5.3.1.4 应根据医嘱为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需要口腔护理的受助人员做口腔护理。5.3.1.5 应帮助有行动障碍的受助人员如厕。5.3.1.6 应在疫情期间做好受助人员的个人卫生防护,指导受助人员勤洗手、戴口罩等。5.3.1.7 宜每月为受助人员理发 1 次,理发过程中注意受助人员情绪,防止理发器具对其造成伤害。5.3.1.8 宜每周为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受助人员修剪指(趾)甲 1 次,修剪后光滑平整。5.3.2 衣物清洗 5.3.2.1 受助人员夏春秋穿着全部衣物、冬季穿着内衣裤应每天更换清洗,冬季穿着外套宜每 3 天清洗一次,床单、被单宜每星期清洗一次。5.3.2.2 清洗衣物时,应根据衣物标签的洗涤要求、卫生情况分类清洗。5.3.2.3 洗涤后的洁净衣物应经烘干(晾晒)、熨烫、修补和折叠后,分类整理存放。5.3.2.4 遇到受助人员特别是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人员的衣物、床单、被单,临时被污染时随时清洗。5.4 作息照料 5.4.1 应每天督促受助人员按时作息。5.4.2 应安排工作人员晚间 22 时后每隔 2 小时巡查一次,检查受助人员睡眠情况,对蒙头或蹬被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5.4.3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受助人员在睡觉中堕床。5.4.4 应协助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受助人员按时作息。5.5 个性化照料 5.5.1 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应符合 GB/T 28224 的规定。5.5.2 受到监护侵害的末成年人生活照料应符合 MZ/T 086 的规定。DB34/T 40352021 3 5.5.3 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对带有不满 6 周岁幼儿的成年女性受助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5.5.4 家庭暴力受害人员应安排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5.5.5 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及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5.5.6 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无法离站的受助人员宜开展托养(照料)服务。5.5.7 服药期受助人员应定时监督。6 服务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评价 6.1.1 服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服务的安全、质量、操作规范等方面。6.1.2 服务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定期开展的内部服务评价;b)主管部门或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服务评价。6.1.3 宜通过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形式收集服务评价信息。6.2 服务改进 应对服务评价结果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持续提升生活照料服务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