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湖北省).pdf
-
资源ID:67531897
资源大小:2.40M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湖北省).pdf
ICS 11.020CCS C05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17722021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linicsin Hubei province2021-12-23 发布2022-02-23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2/T 1772-2021I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命名要求.25 中医诊所诊疗范围.36 人员资质.37 药品管理.48 设备.59 房屋.510 诊所周边环境.611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612 医疗废物.713 消防.714 信息系统.715 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8附录 A(资料性)内部设计平面参照图.11附录 B(资料性)内部立体彩色效果图.13附录 C(资料性)处方笺常规模板参照图.15参考文献.16DB42/T 1772-2021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中医药大学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敏、王平、赵宏发、钱辉、吴兵武、陈冰、张宇清、程潇、李毅、韩阳昱、石莹、彭博、丁绪燕、许宝华。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7576376;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中医药大学,联系电话:027-68890379;邮箱:。DB42/T 1772-20211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医诊所的命名要求、诊疗范围、人员资质、药品管理、设备、房屋、诊所周边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医疗废物、消防、信息系统、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备案制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中医诊所TCM(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linic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 100%。中医诊所适用备案管理。3.2连锁中医诊所chain of TCM clinics由同一设置方举办,经营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包含相同识别名称,在湖北省区域设置3家以上(含3家)且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诊所。3.3中医微创类技术minimally invasive techniques of TCM技术范围主要包括针刀技术、带刃针技术、铍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刃针技术、钩针技术、长圆针技术、拨针技术、银质针技术及穴位埋线技术等。3.4中央药房central pharmacy又称在线药房、智慧药房,中药厂商与医疗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及物联网,改造传统诊疗流程,提供送药上门、中药代煎、药事咨询等服务的一站式药事服务平台。3.5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DB42/T 1772-20212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3.6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TCM clinic中医诊所个性和身份的识别系统。中医诊所可以通过导入视觉识别系统将诊所的经营理念、中医文化精神等透过独特的视觉符号传达给社会大众,对外为诊所在公众中建立起鲜明统一的认知,对内征得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诊所凝聚力。4命名要求4.1命名原则4.1.1中医诊所命名应准确、规范、合理。4.1.2中医诊所名称应名副其实,且与其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应在名称中擅自增加或更改诊疗科目。4.1.3中医诊所名称中不应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昌区”。4.1.4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以包含地名,地名宜用明确的较小单位地名,不应超过备案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如“武昌”、“青年路”、“曾都”。4.2基本要求4.2.1中医诊所名称组成应为“识别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识别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字号等。即个人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或字号)+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李杏林中医诊所、武昌李杏林中医儿科诊所”;法人机构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法人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海晨中医诊所”;其他非法人组织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字号+(诊疗科目)中医诊所,如“武昌仁和堂中医诊所”。4.2.2民族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个人姓名+X 医诊所”,如“武昌李伯景蒙医诊所”。4.2.3连锁中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字号(品牌)+连锁中医诊所”,如“青年路济世堂连锁中医诊所”。4.2.4中医诊所应使用一个名称。4.2.5中医诊所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3其他要求4.3.1中医诊所不应使用下列名称:a)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b)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c)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以及音译文字组成的名称;d)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e)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f)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g)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h)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且无相关授权的;i)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DB42/T 1772-202134.3.2不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湖北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4.3.3中医诊所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备案的中医诊所名称相同。5中医诊所诊疗范围5.1中医诊所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5.2中医诊所可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但诊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或经相关技术培训,诊所应有开展技术必须的设备,应保证诊疗环境和消毒管理符合要求,应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应遵循知情同意制度。5.3中医诊所可开展中药调剂、汤剂煎煮、膏剂、丹剂、丸剂、散剂等中药药事服务。5.4中医药治疗率应为 100%。5.5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中医诊所应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5.6中医诊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诊所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6人员资质6.1中医诊所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宜定期参加中医药技术、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治及卫生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业能力。6.2中医诊所应至少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名执业医师:a)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3 年;b)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6.3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应至少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名中药技术人员:a)通过中药调剂员资格考试获得中药调剂员资质;b)通过中药学职称考试并获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c)通过国家执业中药师考试并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6.4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如果取得中药技术资质的,可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单位,不准许申请设置备案中医诊所:a)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b)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c)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主要责任人;d)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e)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f)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6有本文件 6.5 中 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许充任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7中医执业医师应按照执业注册及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重新办理注册。中医执业医师的诊疗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a)开展传统中医诊疗服务,比如脉诊、中药、普通针灸、拔罐、推拿、正骨等;DB42/T 1772-20214b)使用中医诊疗设备开展治疗,比如电针仪、炙疗仪、经络导平仪等;c)提供临方中药调制、加工服务;d)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穴位注射及使用中药注射剂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诊疗服务。6.8中医(专长)医师应按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定执业范围,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跨省执业的应经湖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7药品管理7.1一般规定中医诊所应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7.2药品采购供应7.2.1中医诊所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药品。7.2.2中医诊所应对购进的药品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购进和使用。7.2.3中医诊所应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7.2.4中医诊所应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7.2.5规模较小的中医诊所可以通过与所在地的中央药房合作向患者提供中药服务,由中央药房专业药师完成药品的审方、调剂、中药煎煮与配送服务。7.3药品储存环境7.3.1中医诊所应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7.3.2中医诊所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应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7.3.3中医诊所应具备清洁卫生的环境,利用传统工艺制备膏丹丸散、水剂等的设备应清洁无污物。7.4处方调配7.4.1中医诊所调配处方应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应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7.4.2中医诊所不应使用过期、腐变、不合格的药品,不应违规炮制药品。7.4.3中医诊所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4.4中医诊所宜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7.4.5中医诊所应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7.5中药制剂备案7.5.1中医诊所仅使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DB42/T 1772-202157.5.2中医诊所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8设备8.1中医诊所应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8.2中医诊所应配置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如针具、火罐、刮痧板、电针仪、针灸铜人、中药柜、中药丸制丸机、煎药机、体质测试仪、体质测试软件等,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等。8.3中医诊所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穴位注射及使用中药注射剂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时,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及急救药品。如氧气瓶(袋)、止血带、止血钳、消毒用品、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9房屋9.1建筑设计要求9.1.1中医诊所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无障碍出入口。9.1.2中医诊所建筑物宜设置具有引导、管理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要求:a)标识系统可采用文字、箭头指示、图案引导等多种方式;b)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 1 设置。表 1标识导向分级一级导向二级导向三级导向四级导向户外/楼宇标牌楼层通道标牌各功能单元标牌门牌、窗口牌出入口标识、道路指引标识、服务设施标识、总体平面标识、户外形象标识楼层索引、楼层索引及平面图、大厅通道标识、公共服务设施标识、出入口索引各功能单元标识各房间门牌、各窗口牌、公共服务设施门牌9.1.3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9.1.4房屋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9.1.5诊室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 GB 50118 的规定。9.1.6室内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b)中药配方室、贮药室、药房均应采取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9.1.7卫生间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a)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宜装置安全抓杆;b)卫生间宜设前室,宜设置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9.2房屋要求9.2.1房屋应相对独立,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DB42/T 1772-202169.2.2诊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40,每增加一个治疗床位,建筑面积宜至少增加 6;每增加一个功能分区,建筑面积宜至少增加 8。9.2.3原坐堂医应申请独立房屋并进行中医诊所备案,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服务。9.2.4诊疗区域应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9.2.5中医诊所应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9.2.6候诊用房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a)利用走道候诊时,走道应有足够的净宽满足候诊需要;b)宜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等方式。9.2.7诊查用房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a)双人诊查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2,床位之间应设置隔帘;b)单人诊查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9.2.8中药房、治疗室的面积应满足功能需要,并应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a)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配方室应相对独立;b)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设置独立的治疗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排烟通道。10诊所周边环境10.1交通中医诊所周边宜交通便利,有基本的公交设施。10.2周边设施10.2.1中医诊所周边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应运行良好。10.2.2中医诊所周边建筑物、街道应具备污水处理系统。10.3诊所位置中医诊所可位于居民区附近,方便居民就诊需求。1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11.1管理制度11.1.1中医诊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处方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抢救制度、转诊制度、知情同意制度、病案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污水污物处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设有药房的,还应包括中药使用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中药煎药制度等。11.1.2中医诊所应建立其他工作制度,如中医诊所工作制度、中医诊所医师制度、中医诊所治疗室制度、中医诊所中药房制度、中医诊所煎药室制度、中医诊所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制度等。11.2操作规范11.2.1中医诊所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11.2.2中医诊所应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应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规定。DB42/T 1772-2021712医疗废物12.1一般规定12.1.1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12.1.2中医诊所宜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12.1.3中医诊所不应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12.2医疗废物的收集12.2.1中医诊所应及时收集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有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自行处置的,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规定。12.2.2医疗废物应有专用包装物、容器。12.3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12.3.1中医诊所应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应露天存放医疗废物。12.3.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12.3.3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12.3.4中医诊所产生的医疗污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的,应符合国家消毒规定。13消防13.1一般规定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13.2消防安全要求13.2.1中医诊所应制定中医诊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2.2中医诊所应根据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13.2.3中医诊所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14信息系统14.1系统功能14.1.1中医诊所应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信息系统。14.1.2中医诊所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包括收费管理、电子病历、药房管理、财务管理、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法定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约服务、自助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医疗废弃物管理等。14.2互联互通14.2.1有中医医保需求的,中医诊所信息系统应满足医保部门信息化互联互通要求,并完成与医疗信息系统的对接。DB42/T 1772-2021814.2.2中医诊所信息系统宜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14.3网络安全14.3.1中医诊所的网络应符合网络运行的安全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14.3.2中医诊所的网络应符合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对其收集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15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15.1概述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主要包括中医诊所招牌、室内装修和处方笺等。15.2招牌15.2.1中医诊所招牌宜悬挂于大门门头中央或悬挂在大门左侧或右侧。15.2.2中医诊所招牌应统一格式为:“十字标识+诊所名称+备案编号”。招牌外观的样式和色彩应统一。15.2.3中医诊所应将包含有诊所名称、备案号、诊疗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备案信息的二维码印在招牌上或者单独悬挂在醒目处。15.2.4中医诊所招牌信息应符合本文件第 4.3 条的规定。15.2.5中医诊所招牌宜采用以下制作标准:a)字体:书法体。宜采用楷体等带中式风格的字体,或者自己书写的字体;b)规格:可根据建筑物的体量及悬挂位置的大小而定;c)材质:防腐木牌匾;d)色彩:主要颜色宜为红底金字。金色色号值宜为:37 52 73 0。红色色号值宜为:73 91 78 65(参见图 1、图 2)。15.2.6中医诊所横式和竖式招牌样式参见图 1、图 2。DB42/T 1772-20219图 1横式门牌样式图 2竖式门牌样式15.2.7中医诊所的横式招牌下方左右可自行悬挂对联,宜具备中医特色,风格与内部装饰统一。DB42/T 1772-20211015.3内部设计要求中医诊所内部可分为候诊区,导诊台(收银台,划价处),诊室,治疗室,药房,卫生间,污染物存放区等区域。内部设计平面图参见附录A,内部立体彩色效果图参见附录B。15.4处方笺中医诊所的处方笺不宜小于120 mm190 mm,内容宜包括医疗行业标志、诊所名称、编号等信息,宜印在信纸头部。其中,诊所信息宜放于左上角,医疗行业标志宜放于右上角。常规样式参见附录C。DB42/T 1772-202111AA附录A(资料性)内部设计平面参照图内部设计平面图可参考图A.1、图A.2、图A.3。图 A.145 平面图图 A.270 平面图DB42/T 1772-202112图 A.395 平面图DB42/T 1772-202113BB附录B(资料性)内部立体彩色效果图内部立体彩色效果图参见图B.1、图B.2、图B.3、图B.4。图 B.1候诊室图 B.2导诊台(收银台,划价处)、药柜DB42/T 1772-202114图B.3诊疗室图B.4 治疗室DB42/T 1772-202115CC附录C(资料性)处方笺常规模板参照图处方笺常规模板可参考图C.1。图 C.1处方笺常规模板参照图DB42/T 1772-202116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8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9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10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1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1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3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14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15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16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7 消毒管理办法18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