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8∕T 165-202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操作规范(淮安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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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8∕T 165-202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操作规范(淮安市).pdf
ICS 03.100.50 CCS A 16 DB3208 淮安市地方标准 DB3208/T 165202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操作规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socialized service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or government purchase 2021-12-16 发布 2021-12-30 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8/T 165-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淮安市洪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本文件由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洪泽区农业农村局、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淮安柴米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晓斌、韩树民、吴小旭、嵇朝球、王其传、潘恩飞。DB3208/T 165-2021 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术语和定义、购买目录、预算支出管理、购买活动实施、合同管理、履约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监督管理等操作规范。本文件适用于淮安市政府机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购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检测、环境管理、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购买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98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质量要求 GB/T 33311-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质量评价 GB/T 36209-2018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规范 GB/T 37689-2019 农业社会化服务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服务规范 DB32/T 2358-2013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 DB32/T 2359-2013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DB32/T 3136-2016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 DB32/T 3138-2016 政府采购 询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Government socialized services purchas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涉农政府机关为扶持与促进集约高效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3.2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Socialization servic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DB3208/T 165-2021 2 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套操作人员的服务、农林牧渔种苗繁供、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生产服务。4 购买目录 4.1 目录制度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目录管理。4.2 目录制定权限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可在市和县(区)两级实行地方分级管理,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4.3 目录编制和调整 4.3.1 根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发育状况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4.3.2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征求相关农业生产者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4.4 可列入目录管理服务事项 4.4.1 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农作物秸秆打捆离田、水稻机械化插秧、有机肥施用等环节。4.4.2 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贮、烘干等环节。4.4.3 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农、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环节。4.4.4 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普通农作物机械旋耕、机械播种和机械收获、畜禽及渔业养殖等生产服务环节,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4.5 目录实施 4.5.1 纳入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事项,已安排财政资金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4.5.2 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服务,并应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5 预算支出管理 5.1 财政支持方式 5.1.1 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环节服务市场价格、安排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出补助。根据资金预算总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及规模,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DB3208/T 165-2021 3 5.1.2 根据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程度,实行财政资金差别化支持与补助。5.1.3 对公共性和公益性突出的农业和林业重大检疫性病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及疫情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服务,可实行财政资金全额购买。相关环节服务质量及要求按照 GB/T 32980-2016、GB/T 33311-2016、GB/T 37689-2019 执行。5.1.4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薄弱环节生产服务,根据农户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以及市场发育成熟度,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宜在 30%50%。5.1.5 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的主要对象,对接受购买服务的小农户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对接受购买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补助资金总量上限。5.2 预算支出绩效管理 5.2.1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出,实行服务最高限价和绩效考核兑付结合。5.2.2 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各环节服务实行服务收费统一最高限价,鼓励服务承接主体以低于限额价格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竞价服务,竞价方式按照 DB32/T 2718-2014 执行。5.2.3 财政补助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支出测算确定的单位补助定额和绩效考核结果,可直接补给服务组织。6 购买活动实施 6.1 承接主体资质条件 6.1.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生产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6.1.2 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机械、设备以及技术服务能力。6.1.3 从事所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达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6.1.4 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6.1.5 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够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提供服务台账等相关监管资料。6.1.6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6.2 承接主体确定 6.2.1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服务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需要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按照 DB32/T 2359-2013 执行。6.2.2 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一个区域选择的单环节服务承接主体原则上不少于 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按照 GB/T 36209-2018 执行。6.2.3 单项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购方式按照 DB32/T 2358-2013 执行。DB3208/T 165-2021 4 6.2.4 只能从唯一服务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服务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的服务购买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购方式按照 DB32/T 3136-2016 执行。6.2.5 具有一定的服务半径,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购买,且标准相对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询价方式按照 DB32/T 3138-2016 执行。6.3 购买活动管理 6.3.1 购买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目录制定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相关制度执行。6.3.2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6.3.3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7 合同管理 7.1 合同签订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和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7.2 两级合同制度 7.2.1 对财政实行差额补助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实行“两级合同”制度管理。7.2.2 先由入选服务承接主体在其中标服务项目数量限额内及统一最高限价条件下,与指定服务区域内自愿接受服务的农户及对象签订一级合同。再以一级合同落实签订的服务对象、规模及价格等,由购买主体与服务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二级合同。7.3 合同管理 7.3.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7.3.2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或项目期限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7.3.3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7.3.4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8 履约管理 8.1 购买主体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DB3208/T 165-2021 5 8.2 承接主体履约管理 8.2.1 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8.2.2 承接主体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及生产纪录,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8.2.3 承接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8.2.4 承接主体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9 绩效考核管理 9.1 绩效考核评价 9.1.1 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购买主体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置购买服务绩效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并在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9.1.2 绩效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由部门管理人员、购买主体负责人、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小组,对项目绩效进行量化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9.2 评价结果应用 9.2.1 购买主体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兑付与绩效评价相挂钩的支付方式。9.2.2 对于服务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以上获得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并且服务质量和价格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的承接主体,可以纳入名录库管理,直接报名承接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10 监督管理 10.1 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全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0.2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及服务对象的监督。10.3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