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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439-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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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439-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山东省).pdf

    ICS 45.020 CCS P 65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439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 Urban rail transit systems specification for interoperability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1-11-17 发布 2021-12-17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4392021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3 5 基本规定.3 6 总体要求.4 DB37/T 4439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君、迟建平、王守慧、王者永、芦睿泉、罗情平、刘泉维、吴学锋、于志永、邢春阳、徐明功、王凯建、陈海辉、郄久霞、刘云、姜钰、孙传亮、吕平、景元广、赵燕娜、尹亚雄、曹永庆、许静、黄启友、唐云、李猛、赵鸣翔、刘伟兵、江锦涛、周华锋、董松、王维佳、李惠忠、王维奇、罗江胜、高莉萍、王锋、杨保东。DB37/T 44392021 III 引言 为促进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现网络化运营并满足互联互通的需要,达到以人为本、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资源共享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系列地方标准。本系列地方标准遵循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LTE-M和CBTC互联互通的系列团体标准,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建设经验,结合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实际建设与运营需求而编制,用于指导和规范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建设工作。本系列地方标准中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信号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及PIS系统四个方面内容,从技术发展的适应性、标准架构的合理性、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及使用对象的不同考虑,将系列标准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1部分:系统需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2部分:ATS系统工作站人机界面、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3部分:工程设计、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4部分:车载人机界面、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车地无线通信系统 和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PIS系统4个规范(其中信号系统由4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总体要求主要从规划及工程设计的角度对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做了基本要求,信号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和PIS系统三个规范主要从系统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招标、工程建设等方面对系统的互联互通做了具体要求。DB37/T 44392021 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线路在规划、设计、建设或改造阶段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线网规划与线路设计、行车组织、限界、车辆、车辆基地、供电、通信、信号、站台屏蔽门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全封闭线路、钢轮钢轨、最高运行速度在80 km/h160 km/h范围内有互联互通需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或改造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338(所有部分)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7532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CJJ/T 962018 地铁限界标准 T/CAMET 04010(所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互联互通系统规范 T/CAMET 04011(所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互联互通接口规范 T/CAMET 04015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速度限制与匹配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互联互通 interoperability 不同制式的线路或制式相同而设备系统不同的线路,通过工程技术改造和技术处理,实现客运列车贯通运行的结果。来源:T/CAMET 010012019,3.7 3.2 共线运行 joint operation 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的各自某一段线路为同一段线路,且各条线的客运列车通过行车组织在同一段线路实现的有序运行。来源:T/CAMET 010012019,3.5 DB37/T 44392021 2 3.3 跨线运行 overline operation 运营列车在两条或两条以上制式相同或兼容的线路中,由一条线路进入另一条线路进行混合运行的方式。来源:T/CAMET 010012019,3.6 3.4 正线 main line 载客列车运营的贯穿全程的线路。来源:GB 501572013,2.0.11 3.5 旅行速度 operation speed 正常运营情况下,列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行速度。来源:GB 501572013,2.0.4 3.6 限界 gauges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限制车辆断面尺寸、限制沿线设备安装尺寸及确定建筑结构有效净空尺寸的图形及坐标参数称为限界。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来源:CJJ/T 962018,2.1.1 3.7 车辆限界 kinematic gauge 计算车辆不论是空车或重车在平直线的轨道上按区间最高速度等级并附加瞬时超速、规定的过站速度运行,计及了规定的车辆和轨道的公差值、磨耗量、弹性变形量、车辆振动、一系或二系悬挂故障等各种限定因素而产生的车辆各部位横向和竖向动态偏移后形成的动态包络线,并以基准坐标系表示的界线。来源:CJJ/T 962018,2.1.2 3.8 设备限界 equipment gauge 基准坐标系中控制沿线设备安装在车辆限界外加安全余量而形成的界线。来源:CJJ/T 962018,2.1.3 3.9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来源:GB 501572013,2.0.53 3.10 车辆段 depot 停放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来源:GB 501572013,2.0.54 3.11 乘客信息系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PIS)为站内和列车内的乘客提供有关安全、运营及服务等综合信息显示的系统设备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49 DB37/T 44392021 3 3.12 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 communication based train control(CBTC)通过不依赖轨旁列车占用检测设备的列车主动定位技术、连续车-地双向数据通信技术以及能够执行安全功能的车载和地面处理器而构建的连续式列车自动控制系统。来源:T/CAMET 04010.12018,3.1.1 3.13 列车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根据列车时刻表为列车运行自动设定进路,指挥行车,实施列车运行管理等技术的总称。来源:GB 50157-2013,2.0.38 3.14 站台屏蔽门 platform screen door(PSD)设置在站台边缘,将乘客候车区与列车运行区相互隔离,并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级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有全高、半高、密闭和非密闭之分。简称屏蔽门。来源:GB/T 508332012,8.9.1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AM:列车自动驾驶模式(Automatic Train Operating Mode)ATC:列车自动控制(Automatic Train Control)B-TrunC:宽带集群通信(Broadband Trunking Communication)CM:受控人工驾驶模式(Code Train Operating Mode)EUM: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Emergency Unrestricted Train Operating Mode)IBP:综合后备盘(Integrated Backup Panel)IP: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LTE-M:地铁长期演进系统(Long Term Evolution-Metro)PSC:中央控制盘(Platform Screen Doors Central Interface Panel)PSL:就地控制盘(Platform Screen Doors Local Control Panel)RM:限制人工驾驶模式(Restricted Manual Driving Mode)5 基本规定 5.1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应以减少换乘、提高运营服务质量以及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各线与互联互通相关的设备系统应做到系统制式、功能分配、数据协议、人机界面及操作模式的基本统一。5.2 互联互通线路工程条件及建设标准宜保持一致,无法保持一致时应确保跨线列车在被跨线路或共线运行区段的安全、高效运行。5.3 互联互通线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宜统一采用基于 LTE-M 标准的 B-TrunC 技术。5.4 互联互通线路信号系统制式应统一采用 CBTC 系统。5.5 互联互通线路车地无线通信系统专用频段网络应采用 1.8 GHz 专用频段和 LTE-M 技术制式组建。5.6 线路、车辆、限界、结构、信号、轨道、站台屏蔽门等专业间的速度匹配应符合 T/CAMET 04015的规定,以充分发挥线路运营效率。5.7 互联互通线路各系统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5.8 互联互通线路各系统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 GB/T 24338(所有部分)的规定。DB37/T 44392021 4 5.9 互联互通线路各系统设备应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应满足相关国产化政策的要求。5.10 互联互通线路相关设备 IP 地址应按线网标准要求统一分配。5.11 互联互通线路信号系统应遵循右侧行车原则。6 总体要求 6.1 线网规划 6.1.1 线网规划中应对互联互通线路客流需求进行分析,并明确线路互联互通规划。6.1.2 线网规划客流预测应考虑线路互联互通的影响。6.1.3 互联互通线路间宜遵循采用短编组车辆线路的列车可驶入采用长编组车辆的线路、采用高速度目标值线路的列车可驶入采用低速度目标值线路的原则。6.1.4 互联互通线路间接轨点选择应结合线路功能定位、换乘客流量、工程条件等综合确定。6.2 线路 6.2.1 互联互通线路间应设置上行、下行联络线,联络线的线形标准、道岔配置应满足列车载客过轨运营条件。6.2.2 互联互通线路间接轨方式可采用平行、上下叠落、立体交叉等,应优先采用平行接轨方式,接轨点宜靠近车站设置,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列车进站前过轨。6.2.3 互联互通线路设计时,应考虑跨线运行线路的客流需求。6.2.4 线路里程增加方向宜与行车上行方向保持一致。6.3 行车组织 6.3.1 互联互通线路的系统运输能力应与客流规模相匹配,满足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应不降低服务水平。6.3.2 互联互通线路的运营方案应结合客流分布规律、客流交换量及换乘比例,合理确定互联互通的运营组织方案,以达到降低换乘系数、提高运输效率的目的。6.3.3 互联互通的线路应在车站配线条件上考虑过轨条件,列车过轨应不降低车站和正线的通过能力。6.3.4 互联互通线路的速度目标值宜保持一致,宜不因车辆制式及速度目标值的不同而降低本线旅行速度。跨线或共线运行的列车运行速度应与被跨线路或共线区段的运行速度一致。6.3.5 对于互联互通的线路,宜建设上层运输计划编制中心,以便统一编制跨线运营的行车组织计划。互联互通线路统一的运营计划下发到各线路,各线路负责所管辖线路内的列车运行。6.3.6 对于互联互通线路的列车运行计划进行编制时,应从线网的角度分析客流分布情况,按照出行需求差异,在确保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客流分布进行分析,对列车运行计划进行编制。6.3.7 互联互通线路列车运行方向定义应保持一致,列车运行方向原则上规定如下:a)东西方向直线型线路:自西向东为上行,自东向西为下行;b)南北方向直线型线路:自南向北为上行,自北向南为下行;c)环形、半环形线路: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内环(顺时针方向)为下行;d)东南-西北、东北-西南对角线方向线路:应按照在这条线上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线路区段所占比重,按占比重较大的区段方向为标准定上、下行。6.4 限界 6.4.1 互联互通线路限界设计应包容考虑各线路运行车型的限界要求。6.4.2 互联互通线路采用的区间设备限界宜保持一致,区间建筑限界宜统一。6.4.3 互联互通线路车站计算长度范围内车辆限界宜保持一致,站台建筑限界及站台门限界应统一。DB37/T 44392021 5 6.4.4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段高平台限界应统一。6.4.5 互联互通线路工程限界检查的标准应包容考虑线路所有运行车型的限界要求。6.5 车辆 6.5.1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类型宜保持一致。6.5.2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受流方式和电压等级宜统一。受流方式可采用接触轨或架空接触网供电,电压等级可采用直流 1 500 V 或交流 25 kV。车辆宜具备满足不同受流方式和电压等级的条件。6.5.3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技术规格应符合 GB/T 7928、GB/T 37532 和 GB 50157 的相关要求。6.5.4 互联互通线路列车编组宜保持一致,列车编组应根据线路条件、客流预测、设计运输能力、运营组织等要素确定。6.5.5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车门数量、宽度和间距应保持一致。6.5.6 互联互通线路车辆长度、固定轴距、定距与架车位置应保持一致。6.5.7 互联互通线路相同编组列车应能满足相互故障救援的需要,不同编组列车相互救援应根据车辆动力性能、线路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制定合理的救援方案。6.5.8 列车最不利情况下的紧急制动率应满足互联互通线路的需求。6.5.9 车辆司机操作模式、显示界面宜统一。6.5.10 互联互通线路列车广播应能播放当前运行线路信息。6.6 车辆基地 6.6.1 车辆基地选址、功能定位与规模应根据互联互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6.6.2 车辆基地应满足互联互通车辆运用、检修作业要求。6.6.3 多线共址车辆基地运用设施应按线路分别设置,检修设施宜多线共用设置。6.6.4 多线共址车辆基地试车线设置应满足互联互通车辆试车作业要求。6.7 供电 6.7.1 互联互通线路牵引网供电制式宜保持一致。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 140 km/h,宜采用直流 1 500 V电压等级及架空接触网或接触轨授流方式,最高运行速度大于 140 km/h,宜采用交流 25 kV 电压等级及架空接触网授流方式。如牵引供电制式不一致,车辆受电方式应能满足跨线运行的安全取流要求。6.7.2 互联互通线路的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初近远期各种运行交路下本线列车及跨线列车的用电需求。6.7.3 互联互通线路牵引变电所馈线设置的保护种类及整定值应满足列车跨线运行的行车需求。6.7.4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的互联互通线路联络线处兼做回流的走行轨应设置绝缘节,并采取消弧措施;采用交、直流两种不同供电制式的互联互通线路联络线处应设置无电区过渡段和走行轨绝缘节。6.7.5 相同制式互联互通线路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 120 km/h 时牵引网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CJJ/T 962018 中 5.1、6.1、7.1 中的相关规定,最高运行速度为 120 km/h160 km/h 时牵引网接触线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交流 25 kV 供电的市域 A、B 型车均宜为 5 150 mm,市域 D 型车宜为 5 300 mm;采用 DC1500V 供电的接触网授流的车辆,隧道内、高架和地面线、车场线宜分别为 4 400 mm、4 600 mm和 5 000 mm;采用交、直流两种不同供电制式的互联互通线路直流系统接触网导高设置应兼容交流车辆的运行需求。6.7.6 牵引网应满足不同编组列车跨线运行时安全取流要求。6.7.7 供电系统的互联互通线路再生制动装置的设置应满足跨线运行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回馈的需求。6.8 通信与 PIS 系统 6.8.1 互联互通线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宜采用基于LTE-M标准的B-TrunC技术,以实现系统级互联互通;DB37/T 44392021 6 若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能实现相关手持台和车载台漫游状态下的漫游呼叫及跨线呼叫、当前运行线路控制中心调度利用车次号/车组号呼叫列车等调度功能。6.8.2 互联互通线路专用无线系统调度台及车载台的人机交互界面宜保持一致。6.8.3 互联互通线路视频监视系统应满足 GB/T 28181(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车载视频监视系统应能接入当前运行线路地面视频监视系统,实现当前运行线路中心调度对跨线运行列车视频图像的调取。6.8.4 互联互通线路车站站台广播分区应能按需自动播报多条跨线和共线线路列车进站、跳停等列车运行信息。6.8.5 互联互通线路 PIS 系统应按照线网标准要求接入线网编播中心,车站 PIS 屏应能按需显示多条跨线和共线线路列车运行信息,车载 PIS 屏应能自动实时切换显示当前运行线路相关信息。6.8.6 互联互通线路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宜包括专用频段网络和非专用频段网络。专用频段网络应采用LTE-M 技术,非专用频段网络宜采用相同制式并统一系统设计,以确保列车跨线运行时车地无线通信网络无缝平滑切换。6.9 信号系统 6.9.1 互联互通线路 ATC 系统应采用连续式列车控制方式,并具备中心及车站两级控制模式。6.9.2 互联互通线路列车应具有下列驾驶模式:AM、CM、RM、EUM。6.9.3 互联互通线路的信号系统应满足 T/CAMET 04010(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6.9.4 信号系统互联互通接口应满足 T/CAMET 04011(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6.9.5 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应支持不同固定编组长度和不同性能参数的列车运行。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应支持处于不同运行控制级别的列车混合运行。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列车宜实现跨线不停车运行。6.9.6 互联互通信号系统,当线路间运行等级相同,跨线运行应不降低驶入列车的控制级别及驾驶模式;当线路运行等级不同,驶入列车的控制级别及驾驶模式应与被驶入线路信号系统控制模式相匹配。6.10 站台屏蔽门 6.10.1 每侧站台屏蔽门的总体布置、滑动门数量及门间距应满足所有跨线运行列车的运营乘降要求。6.10.2 屏蔽门门体安装应满足所有跨线运行列车的车辆限界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6.10.3 不同编组列车运行线路,列车宜采用发车端停靠方式。6.10.4 屏蔽门系统应按控制优先权从低到高排列设置信号系统、PSL、IBP 对滑动门进行开关门控制,三种控制模式均应能在不同编组列车运行、信号系统正常或故障情况下控制屏蔽门开关门以满足运营乘降要求。屏蔽门系统应满足跨线运行列车不同驾驶模式的联动要求。6.10.5 PSC、PSL 和 IBP 的监视和操作界面应能反映所有跨线运行列车下屏蔽门系统的控制及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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