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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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环境保护).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0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12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10合规判定方法.2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可行技术参考表.25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26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31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32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8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877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2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10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management industry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3.2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33.3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基本要求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填报“环境卫生管理 782”行业类别。4.3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4.3.1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生活垃圾种类及处理能力”时,应填报生产线类型、生活垃圾种类、处理能力、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信息。4.3.2生产线类型生产线类型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等,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4.3.3生活垃圾种类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转运或处理垃圾的主要类型填写,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等。44.3.4处理能力填报设计转运量或处理能力,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计量单位为 t/d。4.3.5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a)产品名称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填埋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有机肥、沼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等。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的产品主要包括柴油组分油、润滑油基础油等。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b)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肥料、油类产品等计量单位为 t/a,沼气、天然气计量单位为Nm3/a,电力计量单位为 kWh/a,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GJ/a。c)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4主要生产单元4.4.1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4.2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1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接收单元接收料槽、储罐有效容积:m3预处理单元分选破袋机、大件垃圾分选机、风力分选机、重力分选机、磁选机处理能力:t/h破碎破碎机处理能力:t/h压缩压缩机处理能力:t/h固液分离加热器、压榨机、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t/h粪液调节粪液调节池/粪液调节罐有效容积:m3絮凝脱水絮凝脱水机(罐)、浓缩机处理能力:t/h好氧发酵单元好氧发酵一次发酵仓、二次发酵仓、好氧发酵罐处理能力:t/h发酵周期:d堆肥产品加工破碎机、分选机、造粒机、干燥机、冷却机、包装机等处理能力:t/h发酵残渣处理脱水机处理能力:t/h5续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厌氧消化单元厌氧消化厌氧消化罐处理能力:t/h停留时间:d固液分离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t/h沼渣处理脱水机处理能力:t/h沼气净化过滤器、脱水设施、脱硫塔、精制装置处理能力:Nm3/h沼气燃烧火炬处理能力:Nm3/h沼气供热锅炉额定出力:t/h沼气发电发电机功率:kW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器、脱水机处理能力:t/h蒸馏闪蒸塔、蒸馏塔尺寸:直径高度 m精制精制装置尺寸:直径高度 m贮存产品储罐有效容积:m3填埋单元填埋填埋库区有效库容:m3占地面积:m2填埋能力:m3/a设计服务年限:a防渗工程防渗类型:天然、单层、双层;防渗层厚度:m饱和渗透系数:cm/s填埋气收集导排设施导排方式、收集方式填埋气净化过滤器、脱硫塔、精制装置处理能力:Nm3/h填埋气燃烧火炬处理能力:Nm3/h填埋气供热锅炉额定出力:t/h填埋气发电发电机功率:kW封场封场覆盖工程封场结构a公用单元渗滤液收集渗滤液集液井(池)有效容积:m3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m3/d其他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注 1: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a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填报,需在附图中明确示意封场结构,须描述自下而上封场结构。4.4.3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主要辅料及燃料4.5.1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填报辅料及燃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64.5.2辅料辅料类型主要包括好氧发酵、厌氧消化等工艺过程添加的调理剂、膨松剂、菌剂、酶制剂、酸碱调节剂等辅料以及废水处理药剂、废气处理药剂、沼气/填埋气净化提纯药剂等,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辅料类型和名称。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辅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辅料的年使用量(以 t 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4.5.3燃料燃料主要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生物质燃料、其他。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年使用量(以 t 或 Nm3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4.6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6.1废气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2。b)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参考本标准第 6 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 进行填报。d)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74.6.2废水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排放口类型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3。b)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c)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参考本标准第 6 部分“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及附录 A 进行填报。d)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需填写。排放规律根据HJ 521填写。e)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8表 2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排放口类型一览表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单元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名称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接收单元料槽、储罐卸料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执行 GB 14554其他污染物执行 GB16297无组织/预处理单元破碎机、破袋机、大件垃圾分选机、风力分选机、重力分选机、磁选机、压缩机破碎、分选、压缩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压榨机、固液分离机固液分离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粪液调节池/粪液调节罐粪液调节无组织/絮凝脱水机(罐)、浓缩机絮凝脱水好氧发酵单元一次发酵仓、二次发酵仓、好氧发酵罐好氧发酵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破碎机、分选机、造粒机、干燥机、冷却机、包装机堆肥产品加工无组织/脱水机发酵残渣处理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厌氧消化单元厌氧消化罐厌氧消化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固液分离机固液分离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脱水机沼渣处理无组织/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油水分离器、脱水机油水分离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闪蒸塔、蒸馏塔蒸馏精制装置精制无组织/填埋单元填埋库区作业区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无组织/公用单元渗滤液集液井(池)渗滤液收集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注 1: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产排污环节。9表 3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情况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渗滤液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不外排公共污水处理系统a水体b无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主要排放口-总排口c一般排放口-总排口一般排放口-其他填埋场排放口执行 GB16889与填埋场配套建设的转运站排放口执行GB16889其他排放口执行 GB8978餐厨废弃物上清液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油水分离废水粪便上清液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发酵残渣上清液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厌氧消化沼液生活污水沼气/填埋气脱硫废水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冲洗废水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初期雨水其他废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注 1: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产生的废水类别。a包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b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c仅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104.7图件要求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产排污节点等。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界、主要生产单元、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渗滤液调节池、废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内容。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生活垃圾填埋场还须提供防渗层结构图、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5.1.1废气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2。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1.2废水废水产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3。根据排放口编号顺序填报废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水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3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115.2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主要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以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不管控废水排放量,但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5.2.2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5.2.2.1废气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 GB 14554 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 GB 16297 确定。利用沼气/填埋气发电或供热的锅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2.2废水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6889 确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8978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5.3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提出环境管理要求。表 4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要求管理时段管理时段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入场按照 GB 16889 填埋废物入场要求,严格控制入场的废物。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 GB 16889 第 6.3 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的粪便(4)畜禽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运行期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12管理时段管理时段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 30cm 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续表管理时段管理时段管理要求管理要求运行期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应符合 GB 51220 的封场要求。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 GB 16889 表 2、表 3 中的限值。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 GB 16889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排放。填埋工作面上 2m 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 0.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设置符合 GB/T15562.1 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 30-50m 处;(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 30-50m 处;(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 30、50m 处。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提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若发布环境卫生管理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相关要求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6.2废气6.2.1可行技术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 A。136.2.2运行管理要求6.2.2.1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6.2.2.2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6.2.2.3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a)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b)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c)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d)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e)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f)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6.3废水6.3.1可行技术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 A。146.3.2运行管理要求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 GB 16889 中的相关要求。6.4固体废物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 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6.5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GB16889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一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15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7.3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1监测内容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以及地下水开展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当按照 GB16889 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具体见表 5表 8。7.3.2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包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等。7.3.2.1废气排放口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等规范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7.3.2.2废水排放口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 HJ 91.1 等相关要求。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进行采样。7.3.2.3无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7.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167.5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排污单位按照表5表8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表 5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生产单元生产单元产污环节产污环节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接收单元卸料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预处理单元破碎、分选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压缩固液分离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粪液调节絮凝脱水好氧发酵单元好氧发酵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堆肥产品加工发酵残渣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厌氧消化单元厌氧消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固液分离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沼渣处理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油水分离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蒸馏精制公用单元渗滤液收集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半年废水处理表 6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a无组织排放厂(周)界监控点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颗粒物月/季度a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月;不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表 7废水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排污单位类型排污单位类型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总排放口pH 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年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废弃物废水总排放口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年城镇粪便废水总排放口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年其他生活垃圾(不含填埋)废水总排放口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年生活垃圾封场前废水总排放口pH 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粪大肠季度17填埋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封场后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季度pH 值、色度、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年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季度a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月ba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b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表 8地下水监测要求排污单位类型排污单位类型监测内容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生活垃圾填埋地下水监测井排水井、本底井、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等按照GB 16889相关要求执行7.6采样和测定方法7.6.1自动监测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执行。7.6.2手工监测废气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HJ/T 55 执行。废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 494、HJ 495 和 HJ 91.1 执行。地下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T 164 执行。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