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48-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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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48-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环境保护).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48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Bamboo products 2018-07-12 发布 2018-10-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548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 年 第 19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2018);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HJ 25482018);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HJ 25492018);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HJ 25502018)。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712007)废止。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12 日 HJ 2548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HJ 2548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竹制品在原材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竹制品的环境设计、生产、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1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25482018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竹材含量超过 60%(质量分数)的竹日用品、竹工艺品、竹家具、竹门、竹窗(主题框架)等各类竹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竹地板、与食品药品接触的竹制品、室外用竹制品及儿童玩具类竹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03882016 纺织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四氢呋喃法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253720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竹制品 bamboo products 以原竹、竹条、竹篾等实体竹材为主要原料,经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后,仍保持竹材表观形貌和基本特征的产品。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HJ 25482018 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原辅材料要求 5.1.1 塑料部件 5.1.1.1 质量大于 25 g,或平面表面积大于 200 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5.1.1.2 塑料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5.1.2 玻璃 5.1.2.1 玻璃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5.1.2.2 玻璃不含铅。5.1.3 纺织品 占产品总质量 1%以上的纺织品应符合 HJ 2546 的要求。5.1.4 涂料 使用辐射固化类涂料或符合 HJ 25372014 中木器涂料要求的水性涂料。5.1.5 胶粘剂 使用符合 HJ 25412016 中水基型建筑胶粘剂要求的胶粘剂。5.1.6 金属部件 5.1.6.1 产品使用的金属部件(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除外),其前处理过程不使用含磷的脱脂剂和皮膜剂。5.1.6.2 不使用六价铬、镍、锡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5.1.6.3 不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原料处理过程不使用卤代烃、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5.2.2 砂光、打磨等工序应安装并运行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2.3 生产过程中蒸煮、炭化、染色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循环利用。5.2.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竹屑等边角废料应进行收集、处理、循环利用。5.3 产品要求 5.3.1 涂饰或着色产品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涂饰或着色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铅/(mg/kg)63 铬/(mg/kg)40 镉/(mg/kg)50 可萃取重金属 汞/(mg/kg)40 5.3.2 板式产品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板式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释放率/mg/(m2h)0.5 甲醛释放量/(mg/m3)0.08 HJ 25482018 3 5.3.3 竹席类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竹席类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pH 4.07.5 甲醛/(mg/kg)30 邻苯二甲酸酯a/%0.1 a 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3.1 中可萃取重金属的检测按照 GB 185842001 规定的方法进行。6.2 技术内容 5.3.2 中 TVOC 释放率的检测按照 HJ 5712010 规定的方法进行。6.3 技术内容 5.3.2 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 GB 185802017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技术内容 5.3.3 中 pH 值的检测按照 GB/T 75732009 规定的方法进行。6.5 技术内容 5.3.3 中甲醛的检测按照 GB/T 2912.12009 规定的方法进行。6.6 技术内容 5.3.3 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按照 GB/T 203882016 规定的方法进行。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