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x
-
资源ID:67545421
资源大小:18.39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x
2023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营造激励学习、积极创新的环境,培养大批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对创新人才的需要,以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为导向,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需要,经专家论证,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公需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培训学时分配比例一般为14。 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选修科目。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确定有关课程,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培训。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有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结合工作实践培训。由行业系统和单位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或实际工作需要,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访问学者、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实践锻炼、特殊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自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按照单位安排,采取自选、自修等方式进行的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七)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八)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第五章施教机构 第十四条发挥高等院校继续教育主渠道作用,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鼓励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市场运作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鼓励国内施教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项目,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形式寻找继续教育合作者。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院校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活动。 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专门机构的,应当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最后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具有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教机构根据培训主办单位需求,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并负责师资选派、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师资,实行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师资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经常性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七章继续教育规划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系统规划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计划): (一)全市规划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主要依据是本市继续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国家人事部对继续教育规划的有关要求等。 (二)行业系统规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行业系统实际需要编制。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县(自治县、市)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周期一般 为五年。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八章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的执行情况; (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 (四)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质情况; (六)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各项成果和效益; (七)违反条例的处理情况; (八)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主办,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和培训全过程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个方面。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包括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五个方面。 (三)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估,施教机构负责对培训班每门课程的评估。培训质量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检查评估工作采用普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将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检查评估的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登记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登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记载,其登记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主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其中,“学习时间”指本年度内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1天算6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境)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考核(考试)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后,由本人持有关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该卡由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保存。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并按要求对当年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抽查 复验。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办,新、旧证书编号应一致。若工作调动,该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统计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参加学习类别、主要学习形式、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80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80学时的比率等。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十章行业规范化教学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系统规范化教学的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本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教学大纲,编写或指定教材、课件,明确目标要求,确定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 (二)确定继续教育的对象、提出学习任务、学习科目、学习形式、学时计算方法和考核(考试)方法等; (三)确定施教机构、选聘教师、制定教学方案等; (四)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业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 (二)本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职业能力及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与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一章 学习效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集中培训学习结束后,施教机构应对参训人员作出书面学习效果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参训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程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考试)成绩等。 第四十条培训考核(考试)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结业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考试)方式由培训主办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第十二章自学认定 第四十二条自学任务的提出可采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单位申报确认或由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自学内容应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单位技术创新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与能力提高的要求选定。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自学计划以自学任务书的形式下达,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学任务书的要求安排自学,并接受单位的考核(考试)认定。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坚持人才评价、使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答案(卫生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