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重大事项自查报告(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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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重大事项自查报告(精选多篇).docx
2023年银行重大事项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 1 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2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3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 4 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 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 5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6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 7 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8 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3月1日起试行。 推荐第2篇: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 1 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委派会计负责报告。 第五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总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山南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及其个县支行。 第三条 辖内各支行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县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县支行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县支行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县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县支行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县支行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 1 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 (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分行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运营主管负责报告。 第五条 分行在接到辖内各县支行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分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分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 (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 (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 (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 (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 (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 (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 (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可能影响声誉;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公司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 其他报告事项: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或调整营业或系统运行时间;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全部支付业务暂停超过1小时以上的; (三)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及有关报表; (四)自我评估报告; (五)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九条 机构重大事项重大规章变更及政策措施变动、推出创新产品、系统升级改造应至少提前30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灾害、风险事件、各种案件、系统故障的应于事发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快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报告。 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同时向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以下等重要信息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一) 报告、业务统计表以及有关报表; (二) 情况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等有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时间按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要素的要求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创新产品的名称、服务功能、处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市场影响分析;如发生案件需报送具体时间、地点、起因、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本身性质等内容。 (三)系统故障引起的不良后果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该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报告、报表应按人民银行要求格式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分公司出现上述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总公司进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营财务 推荐第5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30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裁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或总裁,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1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 (一)至 (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 (九)与 (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 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 推荐第7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15.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16.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