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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10章 证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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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10章 证券法.ppt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获得迅猛快速的发展。在此期间,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股票的出现、融资的需求等,对建立中国的证券市场提出了必然要求。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先后成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证券市场体制。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概述 (一)、证券的含义 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是指能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而狭义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即具有一定片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我国证券法里的证券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证券,即资本证券。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概述 (二)、证券的特点 1、投资凭证 2、收益证券 3、流通证券 4、风险证券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概述 (三)、证券的种类 1、股票 2、债券 3、投资基金券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念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发行关系 证券交易关系 证券监管关系 (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投资人销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证券的发行实质上就是一种证券的销售行为。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的分类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划分标准发行分类 概念发行证券的种类股票发行设立发行股票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股东权利的股票的行为。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是指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公司债权的债券的行为。非转换的公司债券发行基金债券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受托资金为目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投资人发售代表信托收益权的证券的行为。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发行人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人发行证券。是否有中介机构参与直接发行指由证券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有价证券,自己承担发行证券的责任和风险。间接发行证券包销间接发行即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承销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分为证券包销和证券代销两种形式。证券代销发行价格平价发行指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溢价发行指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指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制度二、证券发行条件 (一)、股票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条件 2、新股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制度 二、证券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制度三、证券发行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 (二)、发行申请 (三)、核准 (四)、公开信息 (五)、承销 (六)、终结、备案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转让证券的行为,且这种转让仅是对已经发行的证券的再次买卖,因此又被称为证券买卖。但证券交易又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证券交易所、以特定的交易方式、对依法发行的证券的进行的买卖行为。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主体:证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对象: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地点: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期限:法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上市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条件(一)证券上市条件 1、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上市 (二)、证券上市的程序 1、聘请上市保荐人 2、申请和核准 3、订立上市协议 4、上市公告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 二、证券上市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暂停类别 暂停情形股票上市暂停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债券上市暂停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二、证券上市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终 止类别终止情形股 票上 市终止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债 券上 市终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三、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亦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依法定的要求和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可能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一种制度。信息公开是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证券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三、持续信息公开 (一)、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公告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三)、违反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禁 止 的交 易 行为 概念具体表现内 幕交易内幕交易就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4至75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的主体和参与者以及机构和相关人员在证券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它严重违反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78条的规定。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其他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是指除上述禁止行为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正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80至83条的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被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方式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二、持股信息披露制度持股信息披露制度 (一)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二)大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义务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三、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发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三、要约收购 (二)、强制要约收购 1、强制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 证券法第88条 证券法第96条规定 2、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三、要约收购 (三)、收购要约的一般法律规制 1、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2、收购要约的效力。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四、协议收购 证券法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 (一)收购要约期满的法律后果: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 (二)股份转让限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收购合并: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 (四)报告与公告: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机构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证券从发行市场转向流通市场即证券交易所的纽带和桥梁。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机构证券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他们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之一,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四、证券业协会四、证券业协会 它是由证券商组成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它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唯一的政府机构,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五节证券机构第五节证券机构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法证券法证券机构种类 概念 职责证券交易所它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法第 112至 116条 及 118、121条 的 规定。证券公司它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第 125条 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它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法第 157条 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是它为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资信评估服务的专业机构证券法第 171条、173条 的 规定。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它是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法第 176条 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它是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证券法179第 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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