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ppt
第三章第三章 债权债权1第三章第三章 债权债权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转移和消灭债的转移和消灭2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二、债的要素三、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发生原因四、债的分类四、债的分类3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4二、债的三要素二、债的三要素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承担债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客体,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债的客体,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人象。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人身利益。身利益。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就是债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债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称之为债权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称之为债权和债务。债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实际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债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实际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理论在债中的具体体现。理论在债中的具体体现。5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财产权。2、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张权利。3、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6三、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一、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发生原因。二、单方允诺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三、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四、无因管理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7五、不当得利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六、缔约过失六、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约过程中一方违反了根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协助、协作等附随义务从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招商招资。七、其他原因七、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8分析题分析题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乙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款,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了,丁把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试分析这个案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试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四几种债。例涉及到四几种债。这个案例涉及到四种债,一是甲、乙之间的合同这个案例涉及到四种债,一是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二是因乙的妻子多付款给甲,而甲获得该之债;二是因乙的妻子多付款给甲,而甲获得该笔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笔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三是乙对丙侵权所形成的侵权之债;四是丁和丙三是乙对丙侵权所形成的侵权之债;四是丁和丙之间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这是传统民工法上的之间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这是传统民工法上的四种债,现代民法又发展出了第五种债即缔约过四种债,现代民法又发展出了第五种债即缔约过失之债。失之债。9【例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按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到的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返还利益的义务。据此定义,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C.给付因赌博而输的钱 D.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10四、债的分类四、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根据根据债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划分。划分。意定之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内容等都意定之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内容等都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最典型的意定之债是合同。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最典型的意定之债是合同。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内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内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2、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以特定物为标的标的的债叫做特定物之债。的债叫做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叫做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叫做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之债根据根据主体人数主体人数进行的划分。进行的划分。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债,叫做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债,叫做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债,债权人、债务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债,称为多数之债。称为多数之债。单一之债没有内部法律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单一之债没有内部法律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多数之债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外,还系。多数之债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外,还有一方当事人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有一方当事人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114、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都只能存在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都只能存在于多数之债多数之债中,其划分中,其划分的标准是多数之债的的标准是多数之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按份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各自按照按份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预先确定的份额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是按份之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是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任何人都连带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义务的债。对于连带之债,对任何一个当事人发生法律义务的债。对于连带之债,对任何一个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连带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可以是法定的原因,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债发生的原因可以是法定的原因,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的原因。合伙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共同生的,代理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共同侵权人的连带之债也是法律规定的。由于连带责任较重,侵权人的连带之债也是法律规定的。由于连带责任较重,所以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所以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才能够设定连带之债。才能够设定连带之债。125、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当事人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一种标的来履行的债,叫做简单之债。当事人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一种标的来履行的债,叫做简单之债。普通的合同中的债只有一种,所以叫做简单之债,其没有选择的普通的合同中的债只有一种,所以叫做简单之债,其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又叫做不可选择之债。余地,所以又叫做不可选择之债。当事人可以从多种标的中间选择一种标的予以履行的债,叫做选当事人可以从多种标的中间选择一种标的予以履行的债,叫做选择之债。例手机的三包合同即包修、包换、包退,这是典型的选择之债。例手机的三包合同即包修、包换、包退,这是典型的选择之债。择之债。6、主债、从债、主债、从债主债,是指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其自身存在前提的主债,是指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其自身存在前提的债。债。从债的效力受主债的影响,其随着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主债从债的效力受主债的影响,其随着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担保之债是借贷之债的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担保之债是借贷之债的从债。从债。7、财物之债、劳务之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以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的债叫做财物之债。买卖的标的可以是种类以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的债叫做财物之债。买卖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特定物,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所以又称为给付之债。物、特定物,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所以又称为给付之债。劳务之债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又叫做行为之债。劳务之债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又叫做行为之债。1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4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债属于()。A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C意定之债意定之债 D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15()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数人。A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按份之债 C连带之债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E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甲向乙借了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这一日内还清。这一债的关系属债的关系属()。A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C选择之债选择之债 D简单之债简单之债 E连带之债连带之债16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 (一)概念(一)概念 (二)代位权(二)代位权 (三)撤销权(三)撤销权二、债的担保二、债的担保 17一、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合同债的保全是合同债权人债权人为防止合同为防止合同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同关系以外的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权的法律措施。合同债权人保全合同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合同债权人保全合同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与撤销权两项。18二、代位权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利。债权债权 到期债权到期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19(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法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法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没有合法债权存在,代位权自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没有合法债权存在,代位权自然无法存在。然无法存在。(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如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无从谈起。此外的债务人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无从谈起。此外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包括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人格权、扶养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包括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人格权、扶养请求权、追索劳动报酬等权利。请求权、追索劳动报酬等权利。(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当且可以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代位权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当且可以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只能是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行使,只能是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如债务人已在行使权利,则不存在代位行使的必要。如债务人已在行使权利,则不存在代位行使的必要。(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在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主导原则,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是主导原则,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其债务,也就是说不存在有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代位权自无偿其债务,也就是说不存在有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代位权自无必要。必要。20(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要范围为限。21(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2 三、撤销权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23(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按照一般的见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或构成要件按照一般的见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或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从客观上,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从客观上,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如下: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如下: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权人的债权。2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还照样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还照样实施的心理状态。施的心理状态。24(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式行使。(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诉讼。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诉讼。(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范围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销权消灭。25(四)撤销权的效力(四)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一年内行使。凡自债务人的处使。凡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分行为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权消灭。当知道,该撤销权消灭。26二、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即债的特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即债的特殊担保。殊担保。一般所指的债的担保即是指债的特殊担保一般所指的债的担保即是指债的特殊担保,即狭义的债的担保即狭义的债的担保.债的特殊担保并不是债的法律效力的当然债的特殊担保并不是债的法律效力的当然结果结果,而是由当事人特别设定或由法律特别而是由当事人特别设定或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规定的.27担保的种类(一)人的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一)人的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二)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等二)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等(三)金钱担保:定金、押金(三)金钱担保:定金、押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8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占有担保财产的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担保财产叫出质财产。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权,必须转移抵押的占有,即出质人必须将出质财产转移给质权人直接占有。留置权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29第三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二、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 30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一)(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度。31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法律事实。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三人称作受让人32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不做某项行为。比如离职员工与公司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则原公司享有的就是一个不作为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都是专为特定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32、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概念和种类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34债务承担的要件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353、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概念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36二、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一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债的消灭的种类(二)债的消灭的种类1、清偿、清偿2、抵销、抵销3、提存、提存4、免除、免除5、混同、混同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