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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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ppt
第二十三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制止不正当竞争论对知识产权保护 理论的贡献及作用二、对知名商品相关标识的保护三、利用广告及其他方法的虚假宣传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五、案例分析六、国际保护一、反不正当竞争论对知识产权理论的贡献及作用1、反不正当竞争论是工业产权制度的重要理论之一 竞争秩序论 对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在重新中及时排除落后的企业,淘汰过时的方法和产品,其本身即为一种竞争机制。对于商标制度:反假冒、反商标淡化实质上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的补充与完善。关于职务发明的流失关于企业名称关于商品标识包装、装潢、商品名称关于数据信息的保护关于虚假宣传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4、不正当竞争行为(1)市场交易中的欺骗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及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3)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4)贿赂性经营行为帐外暗中给付和收受 回扣的;(5)广告及其他方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使 用者和广告经营者;(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 行为;(8)搭售商品或附加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9)有奖销售行为;(10)低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11)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二、与商品相关的标识的保护1、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名称、包装、装潢权什么是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明: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认为该商品为知名商品。引申为主要有仿冒的即为知名商品2、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的构成有四部分: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3、商号权是企业名称的核心4、原产地标志:标识产品的生产地区和国家的标记 货源标志 原产地名称:可以有该产地的所有经营者共同使用。5、认证标志与名优标志认证标志 安全认证,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污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合格认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优标志三、利用广告及其他方法的虚假宣传广告主: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构成 【例】德国法院与意大利法院的不同认定:“举世闻名”、“万用”、“纯天然”在广告方面各国立法多有不同,美国正倡导一种“相互认可”原则:在发布国被依法许可的INTENET 广告内容和形式在其他国家就应该被认可四、商业秘密的保护1、什么是商业秘密,(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 商业价值性 实用性 保密性 技术信息(Knowhow)经营信息(trde secrets)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多个主体同时 占有的可能权利客体的保密性相对地域权利保护的无期限性3、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渠道跳槽兼职内部人员故意与疏忽技术转让工业或商业间谍行为5、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罪 损害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损害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案例分析1、“枫叶”诉“鳄鱼”诚信原则2、“DXMZJ500II型煤渣机”纠纷案河北定兴县某两家机床厂均生产同种规格的煤渣机,甲厂研制出一新款机型,命名为DXMZJ500II,该产品从外观到功能比现有产品均有明显改进。乙欲仿制,即向甲购买机床,甲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没有买给乙,乙遂以西藏某企业订货为由构得两台进行拆卸,后仿制出与甲产品的外观、包装、技术参数相同的煤渣机,命名为BXMZJ500II。甲厂经建设部批准将这一新型机的技术参数定为部颁标准。乙厂在自己厂门口立一大型广告牌,将该产品的外观、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均列其上,并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同样广告,加上省优产品字样。甲厂发现后,首先发函制止,没有得到乙厂回应,遂起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指控被告乙与中国建设报侵权。分析:1、原告甲拥有什么权利?商品名称权?外观设计或包装、装潢权?商业秘密权?2、被告乙有何违法行为?“反向工程”行为?冒用他人商品名称?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原则?3、被告中国建设报有何违反行为?发布虚假广告?4、如构成侵权,如何计算赔偿费?思考题: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知名商品的认定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六、国际保护1、WIPO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法2、TRIPS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