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2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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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26号.docx
2023年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26号 马食安委办发202326号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请求转发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 暂行办法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址、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 1 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了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请县人民政府转发。 特此请示! 附件: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奖励 办法 请示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共印3份) 2 附件: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二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三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二)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产品; (三)销售病死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 (六)生产、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八)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和涉案经额,对举报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000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案件货值的5%;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4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800元/件;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大、情节恶劣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4000元/件。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以上奖励外,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实施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后报县食安委审批; (三)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承办单位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四)案件承办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领取奖金时,应出具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领条,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县食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核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根据工作安排,纳入本部门年初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财政收回预算指标,下一年度重新安排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牧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经信局、卫生局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26号 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马尔康中学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优秀) 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推荐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版)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