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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签订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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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签订及案例分析.ppt

    合同的签订及案例分析财务、审计宣传 何为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主体(签约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监护人2、权利、义务对等(对价)3、公平、诚信和意思自治基本原则 贯穿签约、履约及救济的全过程1、自愿当事人意思自治2、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和与社会的利益平衡3、诚信帝王原则4、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尊重公秩良俗善良风俗、不损害国家、公众和他人利益、行业习惯6、全面、实际履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分享要公平诚实信用是合同法中的帝王原则合同的签订要约(要约邀请)再要约承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当事人确定、附条件生效缔约过失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应当特别注意签约前 起草条款时 履行中 发生纠纷后1、时间、地点、人物、目的、性质2、缔约过失3、保密约定1、合同性质;2、合同目的;3、标的;4、具体履行义务;5、特别条款;6、支付方式;7、变更与解除方式和条件;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1、附随义务2、不安抗辩权3、代位权1、律师介入2、事实确认3、法律认定:是否继续履行、救济方式、违约责任4、管辖权5、证据资料要有目标和追求其他几个问题w 合同无效w 合同的变更(请求变更)w 合同的撤销w 法律后果w 格式合同w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w 中止履行w 补充、变更、解除w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重做、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恢复原样赔偿损失:1、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2、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违约金:1、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体、明确;2、适用范围要确定;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预付款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预付款签订时无具体数额 约定具体计算方式或者具体数额约定具体数额 约定具体数额履行中不发生 不发生 冲抵价款或者退返 冲抵价款或者退返违约发生后的法律后果计算损失额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减少取得定金的一方为守约方的不退返;为违约方的双倍返还冲抵价款、违约金或者退返约定多种形式的处理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可以补足,或选择其一违约金与定金:可以选择其一案例w 定约定金(立约担保金)陈与开发商于2000年11月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面积、总额等基本情况,并交纳了定金5万元,约定12月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预售房合同”。后陈反悔,以开发商所述社区环境与实际不符,要求退换定金,并赔偿误工、精神损失费1万元。w 履约定金(履行担保金)王与开发商于2000年9月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面积、总额等基本情况,交纳了认购金3万元,并约定10月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预售房合同”,该合同签订时,认购金转为定金。如不签署该合同,王无权要回认购金。但双方一直未签署“预售房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提起诉讼,要求退换认购金3万元。违约与侵权w 违约1、违约依据的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2、适用法律:合同法3、发生纠纷时,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4、导致的结果:适用法律、救济方式、责任不同w 侵权1、侵权依据的是法律的规定2、适用法律:其他法律3、同左4、同左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判断和可操作性;(2)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问题。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代理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须经被代理人的授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进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统称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介于无效和有效民事行为之间,可以因为行为完成之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丧失法律效力,也可以因行为完成之后发生的某种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案例1: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A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主席江某为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津贴。江某背着领导私自以公司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瓜子买卖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江某拿着合同要求下属单位按合同接收炒货厂货。其中有几家下属单位在接收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领导知道真相后,指令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各色人等都在,先要搞清关系观点观点1.江某作为公司工会干部,与炒货厂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果品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果品公司也可以追究江某相应责任观点2.江某未经公司授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狭义无效代理,且事后又未经果品公司追认,故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江某承担。评析意见本案中,江某虽是果品公司干部,但他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必须由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予代理权。但江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江某以果品公司为名义与炒货厂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案例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丁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后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厂没有将其辞职事宜告知其客户。该年10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持盖有服装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一份,以服装厂名义与服装厂长期业务客户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A公司向服装厂提供各种规格男女服装100套,价款15万,违约金为货款15%。合同到期后,服装厂既不提货也不付款。A公司多次与服装厂协商补偿,无奈以违约将服装厂告入法院。观点观点1.丁某是服装厂业务员,但辞职之后,未经授权而出于个人经营目的,与原告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且服装厂没有追认。所以,丁某与原告所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观点2.丁某虽辞职,但由于他曾是服装厂业务员,所以,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A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丁某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应认同有效。被告应支付欠款及迟延利息损失。评析意见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厂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单位同意,以服装厂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但是,作为长期客户A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辞职,服装厂也未将该事宜及时告知,且丁某有加盖服装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故没有理由怀疑其代理权。且A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服装厂不提货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主任。当然服装厂可以追究丁某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补偿。案例3甲公司(被告)是一家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放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自5000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自2000万元人民币,并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此项目的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产房。当原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0万元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人已更换。新上任的法人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放新产品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按被告章程,40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法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确有此规定。但原告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有效合同,被告应当履行,不能以内部章程对抗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此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几种观点1.同意原告观点,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当履行,不能以内部章程对抗依法成立的合同。2.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办案被告是一家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所以不可能知道被告原法人的行为已经越权,故合同有效。3.该合同无效。因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决议须经权力机构讨论通过,所以被告可以以原法人的越权行为无效为由不履行合同。评析意见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按本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们的订约行为已经超越权限,他们的代表行为有效,即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这一越权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被告原法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不知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股东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讲,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有事没事多联系 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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