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368-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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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5368-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北省).pdf
ICS 03.120.10 A 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368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2021-01-21 发布 2021-02-2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T 53682021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分工.1 5 任务准备工作.3 6 抽样检验过程.4 7 异议处理.9 8 结果处理.11 9 信息数据管理.12 10 工作质量考核.13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相关文书.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报告.28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相关文书.33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资料汇总.38 参考文献.57 DB13/T 5368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虓峰、董世涛、李丽敏、李会、邢轩业、尚晓帆、谷志远。DB13/T 53682021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促进全省产品质量提升,特制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实施推广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本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为依据起草,对全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线上和线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以及监督抽查实际工作中存在误区、争议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DB13/T 53682021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任务准备工作、抽样检验过程、异议处理、结果处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质量考核。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3.2 检验机构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3 标称生产者 nominal producer 依法抽取的样品标识、包装、铭牌、说明书及宣传册上标注的生产者。3.4 复检 repeat inspection 当样品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时,对该样品进行再次检验,或对备用样品进行检验。3.5 结果处理 post-processing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理的行为。3.6 监督抽查方案 scheme for supervisory spot checks 规定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文件。3.7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 for supervisory spot checks 规定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的工作文件。4 职责分工 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1.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B13/T 53682021 2 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4.1.2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a)应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以下工作:b)及时解决抽查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本辖区抽查任务;c)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受检单位和选派现场抽样人员;d)依法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涉嫌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e)组织复检及相关工作。4.2 组织现场抽样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应按照抽查文件要求,组织并监督现场抽样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抽样中的有关问题。4.3 检验机构 4.3.1 职责要求 4.3.1.1 共同职责 主要应承担以下职责:a)按照要求完成抽样和检验任务,确保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b)按照随机原则选派抽样人员。按时完成抽样任务,及时寄送相关抽检样品和资料;c)按时完成所收到样品的确认、检验、复检样品移交、复检等工作,协助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邮政速递 EMS 特快专递发放检验报吿和结果通知书等资料,并核实签收情况;d)按时完成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中所抽检批次的抽样信息、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数据的录入和核对;e)协助办理异议处理,出具企业异议情况说明等材料;f)协助完成付费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的处置工作;g)提供所承担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h)如实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抽査情况和检验结果。4.3.1.2 牵头机构 牵头机构是牵头承担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除4.3.1.1规定的共同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a)协调机构间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离工作;b)协调机构间的抽样区域划分;c)联系各参与机构,确保抽样产品范围、标准理解和检验方法的一致性;d)解答参与机构提出的标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e)对特殊问题进行研判并及时反馈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f)对参与机构出具的企业异议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供技术支持;g)承担产品抽样、检验数据的总体汇总、核对和结果上报等工作;h)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i)对首次承担监督抽査任务的检验机构,安排熟悉监督抽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抽样过程、抽查方案的理解与实施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录入进行业务指导。4.3.1.3 参与机构 除4.3.1.1共同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a)将抽样、样品接收、检验的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牵头机构;b)将抽样、样品接收及检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以书面、邮件、短信等方式及时反馈牵头机构;DB13/T 53682021 3 c)协助牵头机构完成所承担产品抽样、检验数据的总体汇总、核对和结果上报等工作;d)协助牵头机构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4.3.2 工作纪律 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a)不得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泄露和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b)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检验任务;c)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d)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不得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e)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f)不得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g)不得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h)不得超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业务;i)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接待等违法违规行为;j)不得私自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联系推广业务;k)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5 任务准备工作 5.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1.1 确定检验机构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有两家及以上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牵头机构。5.1.2 明确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培训、会议、通知等适当形式,明确抽查任务、发放有关资料、提出相关工作要求。5.1.3 印制文书资料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准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录A中的图A.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录A中的表A.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见附录A中的图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A中的图A.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等有关抽查文书资料。5.2 检验机构 5.2.1 抽样前工作准备 应做好以下准备:a)组织拟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建议稿;b)根据抽查任务,科学调配人员数量,选派可胜任的人员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每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查产品的检验工作;c)按照要求培训抽样、检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技术要求和纪律规定。5.2.2 抽样文书资料准备 每个抽样组应在抽样前准备以下抽样文书资料:DB13/T 53682021 4 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见附录 A 中的表 A.2);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 A 中的表 A.3);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表(见附录 A 中的表 A.4);i)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5);j)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 A 中的表 A.5);k)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6)。6 抽样检验过程 6.1 抽样方式 采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机构技术结合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检验机构单独实施。6.2 现场抽样 6.2.1 确定受检单位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双随机”要求,结合上级(或本级)抽查任务,确定辖区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重点抽查:a)企业产品被其他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b)引起社会舆情关注或被消费者举报投诉问题较集中的,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信用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c)同等条件下,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的,应优先安排抽查;d)跟踪和应急抽查等其他情况。6.2.2 告知事项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中的企业须知,并讲解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抽样要实行视频监控。6.2.3 抽样原则 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时,应综合考虑区域抽样任务计划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规模、历年抽查情况和质量管理现状等因素,确定抽取样品数量;要综合考虑样品覆盖面、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等因素,兼顾高、中、低档次产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5.2.2中g)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境内生产、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复检的时限需要。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信息,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DB13/T 53682021 5 a)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b)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c)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d)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本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应急监督抽查的除外。6.2.4 现场取证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采集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抽样过程等视频信息,记录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注销、停产、转产等情况的确认过程,采集视频信息时应清晰、准确、详实,不便于视频采集时可采用拍照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因安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拍照或拍摄),应重点采集以下信息:a)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厂牌标识、门牌号或周围标志性建筑物;b)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还应拍摄其资质证书正、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产品,还应取得其标准文本;涉及委托加工产品,还应取得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c)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状态;d)按照随机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抽取含有外包装样品的过程,应拍摄包装上的产品信息;e)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包括正面、侧面等角度)、各种标识、合格证、随机部件等;f)购买检验样品时填写文书过程及付费凭证;g)样品现场加工、包(分)装等过程;h)封样过程、封条及封样后全部样品的外观;i)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负责人或接待人员身份确认,及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加盖公章等过程;j)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声称不生产拟抽查产品或产品出口时,应详细记录企业仓库情况,并核查原材料、成品出入库凭证。6.2.5 文书填写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含属地市场监管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抽样文书:a)抽样人员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中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文书说明),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b)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但经查询确认为同一企业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抽样单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应按营业执照填写;c)受检单位是指接受监督抽查、提供样品的单位,在网络抽样时,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生产单位是指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单位。在抽样时,生产单位填写生产企业名称;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填写制造商(委托方)。抽样单中受检单位和标称生产单位填写方式,见表 1。DB13/T 53682021 6 表 1 抽样单中受检单位和标称生产单位填写方式 抽样地点 受检单位栏 标称生产单位栏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制造商(委托方)制造商(委托方)-生产厂(被委托方)生产厂(被委托方)制造商(委托方)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 标称生产企业/制造商(委托方)d)当涉及委托加工生产时,由检验机构现场确认制造商(委托方)相关信息,或离开抽样现场后及时完成确认信息;当涉及境外或港澳台企业委托加工生产时,由检验机构现场确认其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公司相关信息;e)当实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地址同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地址,并在备注中注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f)生产领域抽样,营业收入栏记录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万元计;若被抽样生产者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并加以注明;g)抽样单上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获证类型、证书编号等信息,应按照产品铭牌、标识、说明书、合格证等实际标注信息填写,不应错漏或无故添加;h)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或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示例 1:被抽查的床上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花开富贵”,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花开富贵(床上用品)”;示例 2:被抽查的毛绒玩具,产品的标识名称为“小熊”,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小熊(毛绒玩具)”。i)商标,填写产品的商标名称(如有注册商标,填写有标志的注册商标)。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的,用“图形”两字代替或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图形)”两字;j)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应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k)抽样单备注栏记录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封样单编号;l)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属地监管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公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应签字并手印确认;m)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需要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获取检验所需的产品信息时,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并盖章确认。原件寄、送检验机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检验机构自行留存复印件或电子版;n)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取所抽样品对应的资质证书和副本复印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公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应签字并手印确认。6.2.6 购买样品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另行付费购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抽样人员应出示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付费单中注明付费抽取样品数量、金额、是否自愿提供样品及提供发票等情况。6.2.7 样品封存 DB13/T 53682021 7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样品封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封存样品时应在样品原包装外面重新加装外包装物进行全密闭包装封存,确保样品封存状态。加封的外包装物应不易损毁、拆封及调换,外包装物拼接处应粘贴封样单(封条);b)属地市场监管人员、检验机构人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方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标明抽样单编号和抽样日期;c)封样单应加盖检验机构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专用印章(或公章),并对样品上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d)封样过程及备份样品状态应多角度拍摄照片或影像留存;e)备份样品原则上应封存在受检单位并加施封存标识,网络抽查及其他特殊情况也可封存在检验机构并加施封存标识;f)抽样人员应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留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g)实施现场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 a)f)的规定封样用于异议处理;h)液体和气体样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封存;i)危险品应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封存。6.2.8 样品运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运单位如需要对样品进行核验的,应在封样前进行。6.2.9 未抽到样品情况 因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表;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产品不满足抽样要求等情况,未抽到样品时均应填写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表,应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盖章。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录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如因被抽样生产者阶段性停产,检验机构可以在抽样任务期内,再次安排对该被抽样生产者进行抽样。再次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6.2.10 拒检认定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6.2.11 终止抽样情形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平台核实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标称生产企业信息,如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抽样人员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移交至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2.12 检验机构留存资料 抽样完成后,检验机构应留存以下文书: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印件;d)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e)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DB13/T 53682021 8 f)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g)所抽样品对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6.2.13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留存资料 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应将下列抽样文书留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但未抽到样品时,可不留;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品涉及委托加工时,需寄送给委托方;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印件;d)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6.3 网络抽样 6.3.1 抽样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6.3.2 工作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6.3.3 样品获取方式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6.3.4 样品确认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5 文书填写及留存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人员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文书填写应符合6.2.5的规定,资料留存应符合6.2.12和6.2.13的规定。6.4 检验 6.4.1 检查样品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如因样品在寄送过程中损坏等原因无法检验的,做好退样、重抽工作。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检验机构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B13/T 53682021 9 6.4.2 核对抽样资料 样品检查无误后,检验机构应核对以下抽样资料: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c)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d)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e)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f)样品对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6.4.3 判定原则 检验机构应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判定。6.4.4 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6.4.5 检验结果寄送 抽查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寄送相关单位,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分配表(见附录A中的表A.6)。资料寄送应注意以下事项:a)不合格报告应在签发后 24 小时内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寄送相关单位;b)检验机构应当以中国邮政速递 EMS 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并跟踪确认快递是否送达,同时将快递签收信息及时录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c)因拒收、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的,应当核实后进行二次寄送,仍无法送达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4.6 检验结果录入 检验机构应及时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中上报以下材料:a)样品基本信息、检验项目、证书信息等;b)抽样视频及照片;c)检验报告(包括复检报告)、抽样单、抽查通知书、邮寄证明等抽检资料;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见附录 B 中的 B.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内容(见附录 B 中的 B.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见附录 B 中的 B.3)等。6.5 样品处置 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无害化要求处置样品。7 异议处理 7.1 异议处理期限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7.2 异议处理方式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应遵循的复检程序及原则:a)向异议申请人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见附录 C 中的图 C.1);DB13/T 53682021 10 b)确定复检机构;c)办理复检手续;d)对不合格项目指标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复检;e)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7.3 确定复检机构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7.4 复检费用支付方式 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机构有约定的,可根据约定由相关检验机构代付。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7.5 办理复检手续 复检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手续办理单(见附录C中的表C.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检机构自行印制),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现场确认复检样品的安排等事项。复检一般安排在复检申请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检申请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需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见附录C中的图C.2)。7.6 确认复检样品 复检原则上使用备用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应由复检机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和移交;样品封存于原检验机构时,应由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确认和移交。拍摄复检样品确认照片,确认无误后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见附录C中的图C.3)。复检样品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复检样品的封样状态是否完好;b)复检样品工作状态是否符合试验条件要求;c)复检样品和初检样品规格型号、外观、标识是否一致。7.7 其他规定 若复检样品出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或不能确认、不符合试验条件要求、与初检样品不一致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终止复检,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复检。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对样品确认过程留存视频、文字等资料。7.8 出具复检结果 复检完成后,出具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机构应根据附录A中的表A.6的要求及时寄送复检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见附录C中的图C.4)及相关材料,并跟踪确认快递是否送达。7.9 复检结果报送 7.9.1 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B13/T 53682021 11 应及时报送复检结论。7.9.2 报送原检验机构 应及时将复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录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并向原检验机构寄送以下材料: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b)复检手续办理单;c)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移交和确认书;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f)复检其他有关资料;g)复检报告;h)复检结果邮寄证明;i)检验结论变更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复检项目、标准要求、初检和复检结果对比,结果差异原因分析等。7.10 样品处置 复检机构对备用样品的处置应符合6.5的规定。8 结果处理 8.1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8.2 结果处理程序 8.2.1 停止生产销售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8.2.2 责令整改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期进行整改,向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8.2.3 现场检查 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8.2.4 复查检验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复查申请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强制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DB13/T 53682021 12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8.2.5 逾期未整改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有下列逾期未整改的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a)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b)整改期满后,未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的;c)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8.2.6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8.2.7 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 后处理部门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a)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b)企业拒检认定表;c)责令整改通知书;d)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报告;e)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复查申请;f)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g)复查抽样单;h)复查检验报告。9 信息数据管理 9.1 结果汇总呈报 9.1.1 抽查文书资料呈报 牵头机构负责抽查文书资料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形成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等。牵头机构汇总后应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以下文书: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1);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标准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2);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3);h)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内容;i)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4D.7);j)抽查企业相关材料。一家企业一份,按第 i)项企业名单排序。每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为: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若有)、委托加工样品确认材料(若有)、复检过程汇总材料(若有)等;k)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邮寄情况汇总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8);DB13/T 53682021 13 l)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证企业上报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9);m)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n)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录 D 中的表 D.10);o)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跟踪抽查情况(见附录 D 中的表 D.11);p)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见附录 D 中的表 D.12),并汇总装订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表,上一次抽查不合格跟踪企业的置于最前;q)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r)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见附录 D 中的表 D.13);s)整理汇总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原件及复检机构提交的复检样品付费单(若有,原件),并按抽查企业名单顺序单独装订成册;t)领取文书使用情况统计表(加盖检验机构公章)(见附录 D 中的表 D.14)。作废的和未使用的抽样单、抽查通知书、封样单应装订成册;u)按第 i)项企业名单提供检验报告、抽查通知书、抽样单、EMS 特快专递邮寄查询单,抽查通知书、抽样单、EMS 特快专递邮寄查询单应与检验报告成套提供。v)同时提交 a)至 t)电子版材料及目录清单,若无某项内容,应在目录清单后标注“(无)”。9.1.2 装订要求 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装订应按照以下要求:a)上报材料内容包括目录以及与目录内容相一致的具体文本材料。目录应与以下条款一致。若无某项内容,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企业名单”,则在本条目录后面写上“(无)”。上报材料内容应按目录顺序排列,每部分内容之间统一用彩纸隔开,并在彩纸上打印该部分的目录序号与标题。上报材料内容的字体应统一,大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