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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873-202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技术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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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873-202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技术标准(北京市).pdf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编 号:号:DB11/T 1873202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 结构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lightweight steel frame-composite wall structures of prefabricated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210628 发布发布 20211001 实施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 结构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lightweight steel frame-composite wall structures of prefabricated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编编 号:号:DB11/T 1873-2021 主编部门:北京工业大学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 年 10 月 01 日 2021 北京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新发布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本规程编制组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结构设计;6 施工;7 质量验收。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工业大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 100 号北京工业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北京市地方标准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技术标准管理组,邮编:100124,E-mail:)。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华北理工大学 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晶通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卉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曹万林 侯建群 周绪红 董宏英 王 伟 李东彬 陈以一 石 宇 乔崎云 张建伟 殷 飞 杨兆源 赵士永 向以川 王建军 刘 斌 李 勇 陈宇军 尹稷华 陈建伟 刘 岩 王如伟 刘宇清 侯 鹏 顾宗堂 姜凯宁 仇多宏 秦海山 张克胜 刘文超 杨秀红 卜登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树屯 钱稼茹 任庆英 崔 琪 黄小坤 王 甦 宋 波 刘 航 万红宇 目目 次次 1 总总 则则.1 2 术术 语语.2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4 4 材料材料.6 41 钢材.6 42 连接材料.6 43 混凝土.7 44 钢筋.7 45 围护材料.8 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9 51 一般规定.9 52 结构体系.9 53 结构计算.10 54 轻钢框架.11 55 轻钢组合墙.15 56 轻质墙板.22 57 楼 盖.23 58 屋 面.24 59 地基基础.25 510 结构防护.25 6 施施 工工.27 61 一般规定.27 62 轻钢框架施工.27 63 轻钢组合墙施工.28 64 轻质墙板施工.29 65 楼板施工.30 66 屋面施工.30 7 质量验收质量验收.31 71 一般规定.31 7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31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33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34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3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General Requirements.4 4 Material.6 41 Steel.6 42 Connection.6 43 Concrete.7 44 Steel Reinforcement.7 45 Enclosure Material.8 5 Structural Desgin.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Structural Systems.9 53 Structural Analysis.10 54 Lightweight Steel Frame.11 55 Lightweight Steel Composite Wall.15 56 Lightweight Wallboard.22 57 Floors.23 58 Roofs.24 59 Foundations.25 510 Protection Measures.25 6 Construction.2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62 Lightweight Steel Frame.27 63 Lightweight Steel Composite Wall.28 64 Lightweight Wallboard.29 65 Floors.30 66 Roofs.30 7 Quality Acceptance.31 71 General Requirements.31 72 Divisional works of main structure.3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4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7 1 1 总 则 1.0.1 为促进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在城乡低层住宅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下地区,层高不大于 4m、檐口高度不大于 10m 的 13 层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1.0.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低层住宅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层高不大于 4m、檐口高度不大于 10m 的 13 层住宅。2.0.2 轻钢框架 lightweight steel frame 由小截面轻型钢管混凝土柱或轻型钢管柱或轻型H型钢柱与轻型H型钢梁构成的框架,包括柱贯通式轻钢框架和梁贯通式轻钢框架。2.0.3 轻钢组合墙 lightweight steel composite wall 组合墙、短肢组合墙、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的总称。2.0.4 组合墙 composite wall 小截面轻型钢管混凝土或钢管或 H 型钢边框、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10 的混凝土墙;或小截面轻型钢管混凝土或钢管或 H 型钢边框、内置钢筋支撑或轻钢支撑或薄钢板、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10 的混凝土剪力墙。2.0.5 短肢组合墙 short-limb composite wall 小截面轻型钢管混凝土或钢管或 H 型钢边框、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小于 5 且不大于10 的混凝土剪力墙;或小截面轻型钢管混凝土或钢管或 H 型钢边框、内置轻钢支撑、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小于 5 且不大于 10 的混凝土剪力墙。2.0.6 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 lightweight steel truss-lightweight concrete wall panel 冷弯薄壁型钢桁架与轻集料混凝土制成芯板并复合钢丝网水泥基纤维砂浆内、外页板构成的结构、围护、保温一体化剪力墙板。2.0.7 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 lightweight steel frame-thin concrete plate with sandwich EPS wall panel 由轻钢边框、内外叶钢丝网混凝土薄板及薄板之间的带燕尾槽聚苯板构成的结构、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2.0.8 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 prefabricated lightweight steel frame-lightweight steel composite wall structure system 装配式轻钢框架结构和轻钢框架-轻钢组合墙结构的总称,简称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轻钢框架-轻钢组合墙结构包括: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轻钢框架-短肢组合墙结构,轻钢框架-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墙板结构和轻钢框架-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墙板结构。2.0.9 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低层住宅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prefabricated lightweight steel frame-lightweight steel composite wall structure system 以轻钢框架结构、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轻钢框架-短肢组合墙结构、轻钢框架-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墙板结构、轻钢框架-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墙板结构 5 种结构类型中的一种为结构系统,与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的装配式低层住宅。3 2.0.10 双 L 形连接件节点 double L-shaped beam-column joint H 型钢梁与焊接在轻型钢管混凝土柱或钢管柱上的双 L 形连接件螺栓连接的节点。2.0.11 形连接件节点-shaped beam-column joint H 型钢梁与焊接在轻型钢管混凝土柱或钢管柱上的 形连接件螺栓连接的节点,或 H型钢梁、组合墙或短肢组合墙边框柱端板同时与焊接在轻型钢管混凝土柱或钢管柱上的 形连接件螺栓连接的节点。2.0.12 纤维水泥复合保温轻质墙板 fiber cement composite insulation lightweight wall panel 轻集料混凝土板为芯板、两侧复合钢丝网水泥基纤维砂浆面层,或复合石墨聚苯与钢丝网纤维水泥砂浆面层构成的围护、保温复合墙板。2.0.13 钢丝网架泡沫混凝土夹芯聚苯复合墙板 wire mesh-foam concrete sandwich polystyrene composite wall panel 带燕尾槽聚苯板为芯板、两侧复合钢丝网泡沫混凝土内叶板和外叶板的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2.0.14 钢丝网架珍珠岩复合墙板 wire mesh perlite composite wall panel 聚苯板为芯板、两侧复合珍珠岩板、再复合钢丝网水泥基纤维砂浆面层的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2.0.15 部(构)件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围护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2.0.16 部品 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2.0.17 企口 tongue-and-groove 用于装配式外围护墙板周边和内隔墙板两侧的榫头、榫槽及连接缝的总称。4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 和现行地方标准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DB11/T 1746、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 的规定。3.0.2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3.0.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中,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集成的方法进行一体化设计,应建筑功能完整、结构安全可靠。3.0.4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防腐蚀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的规定执行。3.0.5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规定,其耐火构件的耐火时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3.0.6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设计应符合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规定,部品部(构)件应少规格、多组合、系列化、生产工厂化。3.0.7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3.0.8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适应北京市气候条件,并应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材料和部品部(构)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 的规定执行。3.0.9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宜按全寿命期使用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进行设计,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宜分离,管线更换或装修时不得影响结构的性能。3.0.10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应按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与建造,宜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可靠的部品部(构)件。3.0.1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的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的模数协调,应遵循与建筑模数相协调的结构模数网格建立原则,结构构件应按结构模数网格定位。3.0.12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建筑平面设计应与结构体系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其凹凸变化及长宽比例应满足结构对质量、刚度均匀的要求,平面刚度中心与质心宜接近;2 空间布局应有利于结构抗侧力体系的设计和优化;3 房屋平面布置应考虑突出与挑出部分不宜过大,且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4 房屋平面布置除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结构设计要求,还应符合建筑节能体型系数的要求。53.0.1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级,其材料的选用及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规定。3.0.14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预制外墙板与梁、板、柱相连时,其连结处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墙体保温的连续性。3.0.15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带有门窗的整体预制外围护墙板或剪力墙板,其门窗洞口与门窗框间的密闭性不应低于门窗的密闭性。3.0.16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屋面保温隔热系统应与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密实连接。3.0.17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和分层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的外围护墙体的墙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时作为主体结构抗侧力构件时,宜采用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等抗震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2 作为非主体结构构件时,宜采用水泥基纤维复合保温轻质墙板、泡沫混凝土夹芯聚苯复合墙板、钢丝网架珍珠岩复合墙板、复合保温外墙凹槽板等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3 采用的夹芯聚苯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苯模块保温墙体应用技术规程JGJ/T 420 的规定。64 材料 41 钢材 4.1.1 钢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轻钢框架、分层装配式轻钢框架、装配式轻钢组合墙的型钢和制备用钢板,宜采用 Q235 级、Q355 级钢材,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 和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2 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和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 的规定;3 可在同一构件中采用两种不同牌号的钢材;4 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宜大于 3.0mm 且不宜小于 0.7mm,冷弯薄壁型钢的钢带或钢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2518 和连续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14978 的规定。4.1.2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和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规定采用。42 连接材料 4.2.1 连接螺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六角头螺栓 GB/T 5782 和 六角头螺栓 C 级 GB/T 5780 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的规定;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规定。4.2.2 连接锚栓材料宜采用 Q235 级、Q355 级钢材,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4.2.3 螺栓、锚栓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高强度螺栓的预应力值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规定采用。4.2.4 焊接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7 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 7GB/T 14957、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 GB/T 10045 和 热强钢药芯焊丝 GB/T 17493的规定,并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3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T 8110 的规定;4 埋弧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热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 12470 的规定,并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5 两种不同钢号的材料焊接时,宜采用与强度较低钢号匹配的焊条或焊丝焊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规定;6 焊缝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规定采用。4.2.5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的安装和连接采用的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4 和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5 的规定。43 混凝土 4.3.1 基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25。4.3.2 轻钢框架小截面钢管混凝土柱、小厚度组合墙、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轻型钢梁-混凝土组合楼盖等的混凝土,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 1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可采用普通混凝土,也可采用再生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 443 的规定。4.3.3 板材制备用轻混凝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泡沫混凝土JG/T 266 和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341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混凝土密度等级不宜低于 A08、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FC4;2 轻集料混凝土密度等级不宜低于 A04、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FC1;3 纤维砂浆干密度不宜低于 1500kg/m3、强度不宜低于 15MPa。44 钢筋 4.4.1 钢筋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基础连梁、楼板、组合墙混凝土板、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的钢筋,宜采用 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 钢筋,也可采用HPB300、HPB335、HRBF335、RRB400 钢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2 楼板、组合墙混凝土板、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的钢筋,其直径不大于 6mm 时,宜采用 CRB550、CRB600H、CRB680H 冷轧带肋钢筋,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轧带肋钢筋 GB/T 13788 和行业标准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4的规定。4.4.2 泡沫混凝土板夹芯聚苯复合墙板中配置的钢丝网宜采用镀锌或镀锌铝防腐处理。84.4.3 水泥基纤维砂浆面层的内置钢丝网,宜采用钢丝直径不应小于 2.0mm、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100mm100mm 的冷拔低碳钢丝焊接网。45 围护材料 4.5.1 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屋面材料、外墙饰面等围护材料应采用轻质材料。4.5.2 非结构构件的围护墙体宜采用性能可靠、技术配套的水泥基轻质复合保温墙板、泡沫混凝土板夹芯聚苯复合墙板、轻集料混凝土板等轻质墙板。4.5.3 轻质围护材料宜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材料。4.5.4 水泥基围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基维护材料中掺加的固体废弃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 的规定;2 纤维水泥复合保温轻质墙板面层采用的玻璃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 的规定;3 外墙材料和屋面材料的抗冻性不应低于 D50;4 外墙材料和屋面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 0.65。4.5.5 墙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的规定 9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7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及内装系统的一体化设计。5.1.2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设计,除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5.1.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构件或连接的强度破坏、因过度变形而不适应于继续承载,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或局部破坏;3 钢构件、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组合构件、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的规定执行。5.1.4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房屋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5.1.5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52 结构体系 5.2.1 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结构合理性、环境条件、节约资源、材料供应、制作安装便利性等因素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2 可根据建筑层数、设防烈度和受力等因素,采用轻钢框架结构体系和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5.2.2 装配式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低层住宅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平面及立面宜规则、连续,宜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均匀对称布置;102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3 应具有必要的刚度和承载能力、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4 应具有冗余度,避免因薄弱部位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5 室内不宜露柱、露梁;6 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7 楼板布置不宜错层;8 隔墙、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9 轻钢组合墙的外围护墙采用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时,宜采用组合墙、短肢组合墙;外围护墙采用抗震围护保温一体化墙板时,宜采用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或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10 组合墙可布置在中框架,也可布置在边框架;11 短肢组合墙宜布置在框架结构平面四角;12 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应布置在框架周边。5.2.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中结构缝的设置,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5.2.4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房屋的柱脚节点、梁与柱连接节点、主梁与次梁连接节点、轻钢组合墙与轻钢框架连接节点宜采用全螺栓连接。53 结构计算 5.3.1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设计时,房屋荷载取值、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地震作用及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5.3.2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分析,应根据结构体系的受力性能、连接和节点的特点采取合理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应考虑连接和节点的刚度对结构整体刚度及内力分布的影响。5.3.3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结构体系,当采用双 L 形连接节点和 形连接节点时,框架节点可采用刚节点假定。5.3.4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进行计算分析。5.3.5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钢框架承担的楼层剪力不应小于按协同工作计算得到的基底剪力的 0.3 倍;2 采用轻钢组合墙,且轻钢组合墙采用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或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时,轻钢框架-轻钢组合墙结构可不考虑镶嵌填充的轻质墙板墙体的抗侧力作用;3 轻钢组合墙采用组合墙、短肢组合墙时,其抗侧移刚度计算可采用高度等于楼层净高的悬臂剪力墙模型,其截面刚度计算可采用边框钢材面积按与混凝土弹性模量之比换算成 11混凝土面积的方法;4 轻钢组合墙采用组合墙、短肢组合墙时,其水平承载力计算可采用高度等于楼层净高的悬臂剪力墙模型,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的规定执行;5 轻钢组合墙采用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单元剪力墙板且其在轻钢框架周边全部布置时,结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可取设防烈度下 的最大值 max;轻钢桁架轻混凝土剪力墙板边框与轻钢框架梁、柱及基础梁或基础连梁螺栓连接下,其承载力计算可按位移等效原则将墙体同时承受的斜向受拉和斜向受压作用等效成受压支撑构件;6 轻钢组合墙采用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单元剪力墙板且其在轻钢框架周边全部布置时,结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可取设防烈度下 的最大值 max;轻钢边框混凝土薄板夹芯聚苯剪力墙板周边与轻钢框架梁、柱及基础梁或基础连梁螺栓连接下,其承载力计算可按位移等效原则将墙体同时承受的斜向受拉和斜向受压作用等效成受压支撑构件。5.3.6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体系多遇地震作用分析时阻尼比可取 0.045。5.3.7 受弯构件的挠度与构件计算跨度比值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盖、梁,取 1/250;2 屋架、屋盖,取 l/200。5.3.8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1/500;2 罕遇地震作用下,取 1/60。5.3.9 装配式低层住宅轻钢框架-组合墙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取 1/1000;2 罕遇地震作用下,取 1/120。54 轻钢框架 5.4.1 轻钢框架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方钢管混凝土,也可采用方钢管、热轧 H 型钢、高频焊接或普通焊接 H 型钢等;2 柱方钢管的截面边长不宜小于 150mm、不应小于 120mm,钢管壁厚不宜小于 5mm、不应小于 4mm;3 钢管柱、H 型钢柱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4 方钢管混凝土柱、方钢管柱、H 型钢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 0.3,不应大于 0.4;5 钢管混凝土柱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的规定执行;6 钢管柱、H 型钢柱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执行。5.4.2 轻钢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高频焊接或普通焊接 H 型钢;2 H 型钢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123 H 型钢梁上、下翼缘的宽度宜小于柱方钢管截面边长 20mm;4 H 型钢梁上、下翼缘的宽度宜小于 H 型钢柱翼缘宽度 20mm;5 采用分层装配轻钢框架时,H 型钢梁与钢管混凝土柱或与钢管柱的弯曲线刚度比不宜小于 3.0;6 H型钢梁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的规定执行。5.4.3 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的刚性连接宜采用双 L 形连接件节点(图 5.4.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 L 形连接件应由正放置的冷弯 L 形钢板、对称倒放置的冷弯 L 形钢板、L 形钢板上焊接的三角形或直角梯形加劲肋构成,L 形钢板宽度宜小于柱方钢管截面边长 20mm、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板厚度,L 形钢板竖直段长度不宜小于 150mm 且不应小于柱方钢管截面边长、水平段长度宜取梁截面高度的 1.01.2 倍,L 形钢板竖直段周边应与柱方钢管焊接,L形钢板水平段三角形或直角梯形加劲肋板两侧宜对称设置与梁翼缘连接的每侧不应少于 3个的螺栓孔;2 焊接在 L 形钢板上的三角形或直角梯形加劲肋板厚度不宜小于梁翼缘板厚度,高度与 L 形钢板厚度之和不宜大于混凝土楼板厚度,水平段长度不宜小于 L 钢板水平段长度的0.5 倍;3 柱方钢管上应焊接与梁腹板单侧贴靠螺栓连接的矩形钢板,其高度不宜小于梁截面腹板高度的 0.8 倍、宽度不宜小于梁腹板高度的 0.5 倍、厚度不应小于梁腹板厚度,与梁腹板连接可采用竖向单排不少于 3 个的螺栓连接;4 L 形钢板水平段端部位置对应的 H 型钢梁截面腹板的两侧各应设置 1 道加劲肋,加劲肋板厚度不应小于梁腹板厚度,加劲肋板应与梁翼缘和腹板焊接。图 5.4.3 方钢管混凝土柱与 H 型钢梁连接的双 L 形连接件节点 5.4.4 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及组合墙或短肢组合墙边框柱端板刚性连接宜采用 形连接件节点(图 5.4.4),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刚性连接也可采用 形连接件节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形连接件应由矩形底板、矩形底板上焊接的上、下肢工形钢、矩形底板上焊接的单侧贴靠梁腹板并与梁腹板螺栓连接的矩形钢板构成,矩形底板高度上、下边缘宜超出上、下肢工形钢外边缘不小于 30mm,矩形底板宽度宜小于柱方钢管截面边长 20mm,矩形底板厚度不应小于柱钢管壁厚和梁翼缘板厚度的较大值;2 形连接件的上、下肢工形钢宜对称布置,其截面高度不宜大于混凝土楼板厚度,13翼缘板厚度不宜小于梁翼缘板厚度,腹板厚度不宜小于梁腹板厚度,水平长度宜取梁截面高度的 1.01.2 倍;3 形连接件的上、下肢工形钢内侧翼缘与梁翼缘应螺栓连接,工形钢腹板两侧翼缘宜对称设置每侧不应少于 3 个的连接螺栓孔;4 形连接件的上、下肢工形钢外侧翼缘与组合墙或短肢组合墙边框柱端板应螺栓连接,工形钢腹板两侧翼缘宜对称设置每侧不应少于 2 个的连接螺栓孔;5 形连接件与梁腹板单侧贴靠螺栓连接的矩形钢板高度不宜小于梁截面腹板高度的0.8 倍、宽度不宜小于梁腹板高度的 0.5 倍、厚度不应小于梁腹板厚度,与梁腹板连接可采用竖向单排不少于 3 个的螺栓连接;6 形连接件上、下肢工形钢水平端部对应的 H 型钢梁截面的腹板两侧各应设置 1 道加劲肋,加劲肋板厚度不应小于梁腹板厚度,加劲肋板应与梁翼缘和腹板焊接。图 5.4.4 方钢管混凝土柱与 H 型钢梁及组合墙边框柱端板连接的 形连接件节点 5.4.5 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的刚性连接,可采用柱方钢管带悬臂梁段式连接节点(图 5.4.5),梁的拼接可采用全螺栓连接或焊接和螺栓连接相结合的连接形式。图 5.4.5 方钢管混凝土柱带悬臂梁段式节点 5.4.6 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的刚性连接,可采用柱方钢管外面加套筒的套筒式节点(图 5.4.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筒壁厚不应小于方钢管壁厚和梁翼缘板厚的较大值;2 套筒的高度应高出梁上、下翼缘外不小于 60mm;3 除套筒上、下端与柱焊接外,还应在梁翼缘上下附近对套筒进行塞焊,塞孔直径 d不宜小于梁翼缘板厚 2 倍和 20mm 的较大值。14 图 5.4.6 方钢管混凝土柱带套筒式节点 5.4.7 H 型钢柱与 H 型钢梁的刚性连接可采用外伸端板全螺栓连接式节点(图 5.4.7),端板厚度和螺栓数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图 5.4.7 外伸端板式全螺栓连接节点 d0螺栓孔径 5.4.8 分层装配式轻钢框架方钢管混凝土柱或方钢管柱与 H 型钢梁应采用梁贯通式全螺栓外伸端板连接(图 5.4.8),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柱端板的宽度宜与梁翼缘板宽度相等,柱端板沿梁轴线的柱两侧对称外伸段各不应小于 60mm,外伸段应各对称布置 2 个螺栓,柱端板厚度不宜小于 12mm,柱方钢管与端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2 与柱相连的H 型梁腹板两侧的每侧应对称设置 2道厚度不应小于梁腹板厚度的加劲肋,加劲肋位置宜与柱钢管截面平行钢板对齐,加劲肋板应与梁腹板和翼缘焊接。图 5.4.8 梁贯通式全螺栓端板连接 155.4.9 分层装配式轻钢框架贯通式 H 型钢梁的拼接位置宜设置在弯矩较小处,可采用平齐式梁端板螺栓连接(图 5.4.9),梁端板厚度应按所受最大内力设计且不宜小于 16mm,梁端板连接承载力不应小于梁截面计算内力的 1.5 倍。图 5.4.9 贯通式 H 型钢梁的拼接 5.4.10 分层装配式轻钢框架贯通式 H 型钢梁与 H 型钢次梁的连接可采用剪切板螺栓连接(图 5.4.10a)或平齐式端板螺栓连接(图 5.4.10b)。(a)剪切板螺栓连接 (b)平齐式端板螺栓连接 图 5.4.10 贯通式 H 型钢梁与 H 型钢次梁的连接 5.4.11 轻钢框架的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也可采用预埋钢板与柱现场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管混凝土柱或钢管柱的脚板厚度不应小于柱钢管壁厚的1.5倍和14mm的较大值;2 H 型钢柱脚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翼缘厚度的 1.2 倍和 14mm 的较大值;3 预埋锚栓的直径不宜小于 20mm,锚栓预埋的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 25 倍;4 柱脚与底板间宜设置加劲肋;5 柱脚板与基础混凝土间产生的最大压应力标准值不应超过混凝土轴向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0.7 倍;6 对预埋锚栓外露式柱脚,在柱脚底板与基础表面之间宜留不小于 50mm 的间隙,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间隙;7 柱脚在室内平面以下部分应采用钢丝网混凝土包裹。5.4.12 螺栓连接节点的设计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55 轻钢组合墙 5.5.1 轻钢组合墙采用组合墙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合墙截面厚度不宜大于 120mm 且不应小于 80mm,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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