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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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doc
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草(草案)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 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城2008161 号、汨罗市城市污水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监督管理是指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然后达标排放管理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建设、环保、计量、财政等部门。第三条政府将通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污水厂的运营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内部强化管理等方式确保污水厂保本微利运行。第四条本细则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执行期限、执行范围,以及我市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各项职责、义务。第五条凡在我市签署 BOT、TOT 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均应落实协议义务,服从监管,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部门职责第一条第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由污水厂针对初装的出厂水流量计校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校验申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在 15 日内委托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部门对污水厂使用的出水流量计进行校验,校验时邀请财政局、建设局、污水处理厂共同参与。1.2、校验后的出水流量计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当场加封,封铅由计量局管理。1.3、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将不定期对污水厂出水流量计进行日常监管和抽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校验周期(1 年为一个周期)定期校验,校验时间在上一各校验周期结束前 30 日内。第二条第二条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市建设局由城建办设立排水管理专管股室(以下简称专管股),对污水厂的日常运营及设备运行、维护进行监管,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污水厂有义务确保设施设备的完整性。2.1 根据我市 BOT 特许经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专管股按照程序接收关于污水处理厂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2.2 专管股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会同汨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汨罗市财政局权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同时,收录环保部门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并根据报告按时在汨罗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费申请拨付单签署意见(详见汨建【2010】66 号文件)。2.3 专管股负责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时人民政府汇报并出具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措施。2.4 专管股对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确保进水流量的合理值,雨天对进水截污口及时关闭确保雨污合流水不进入污水收集系统减少不必要财政支出。2.5 正常工作日对污水厂执行一日一抄,定时监抄,并会同环保局订立超越排放制度,掌管超越排放阀门。2.6 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第三条第三条市环保局市环保局3.1 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和污染减排核查均由环保部门不定期执行,同时由环保部门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周两次对出水水质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结果作为我市财政部门拔付污水处理费的前提条件,委托检测机构的费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3.2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测办法】要求,将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在线监控设备对 COD、NH3-N、出水水量监控,备份历史监测数据,以保证上级监管部门随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进行抽查。第四条第四条市财政局市财政局4.1 财政局严格按照付费流程进行把关,把关内容包括:1、环保出具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2、城建办提供的每日出水量统计数据。3、按照 BOT 协议核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4.2 付费期限: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确定后并支付污水处理费。第三章第三章污水处理厂职责污水处理厂职责第一条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设计准及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第二条 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 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并报送主管部门,当天水质视为达标。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于每年的 1 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监管和环保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批复并报市政府。批复中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 2 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第六条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第一条 对于污水处理厂谎报运行数据,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擅自停业、歇业的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及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号文第二十三条给予相应处理。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处罚。第三条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由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罚有关排污单位。第四条 对不按时签署意见确认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有市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