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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一).doc

    • 资源ID:67702909       资源大小:21.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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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一).doc

    第 1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年月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第 2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的,须下调标准。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第 3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第十一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条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第 4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第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第 5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第十六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六种)扩展阅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 号(201*年 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21 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第 6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 10的,须下调标准。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第 7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第十一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条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第 8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第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40 天。第十六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第 9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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