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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鲁志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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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鲁志峰.doc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鲁志峰 (三)工资条例解读和经典案例分析高级研讨班。”共有近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感谢以下单位支持和配合。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党校、济宁四和供热有限公司、新疆师范大学、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四川省航空股份公司、珠海紫翔科技有限公司、中牧集团、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代表。 鲁志峰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自1997年7月始在劳动部中国劳动保障报负责劳动法律服务工作。现任报社法律事务中心、法制部副主任,兼任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系中国劳动争议网、前程无忧网、智联招聘网三大人才网站的劳动法顾问,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客座教授,高级合伙人。主要致力于劳动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处理,熟悉国家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劳动政策法规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有效地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编和参与编写有最新劳动保障法律帮助手册、劳动争议处理指南、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析、律师考试指南等书。先后主持中国劳动劳动报的精品栏目如力波律师行、鲁律师说法、鲁律师咨询台、模拟断案、hr诊室等法律专栏。此外,还在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本、中国妇女报、职业等报刊上开辟劳动法专栏、以案说法。 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及劳动法律事务,尤其在违纪职工处理与争议防范、员工跳槽防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依法裁员与分流富余职工等方面有一定心得。自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以来,已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00多起,其中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包括:170名职工诉某制药公司改制裁员案、250名职工诉四川某酒厂裁员案、深圳某外资公司千名职工罢工案、江苏千名职工诉某棉纺厂破产裁员案、167名职工诉某矿务局劳动合同终止案等。知悉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法律理解、运用误区,为1000多家企业组织过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培训课程包括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员工跳槽防范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依法解除终止合同与经济补 版权所有©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京icp备:09030710号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02117号 通用网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讯地址:北京市100048信箱13分箱联系人:洪老师李老师联系电话:010-68455035传真:010-68416030监督电话:13701262956e-mail:zql_pxzx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培训-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与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及用工成本控制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近来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力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8月5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结束,征集到的意见创造了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同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征求意见稿)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劳动法风险管理已逐渐成为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用人单位在处理诸如劳动争议、工伤事故、裁员、罢工等意外事件时稍有不慎,便会影响正常的经营管理与战略发展。 因此,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决定2021年在全国各地分别举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与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及用工成本控制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通过实际案例,分享知名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学员在有效控制用工风险、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使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与经营风险。让学员了解劳动合同法修改趋势,了解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应对策略,学习劳动法风险管理基本知识,依法节约100%的离职赔偿金、依法规避100%的劳动风险,了解突发事件的应对与风险控制,学习在维持或提升员工实际收入的基础,依法节约20%以上用工成本的方法。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修改趋势 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一、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什么资质。 2、劳动 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二、劳务派遣岗位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 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三、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四、辅助岗位如何界定。 5、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五、何种岗位属于替代性岗位。 6、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六、劳务派遣员工应同工同酬。 7、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资算作工资总额。 8、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八、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年限超过两年则转为直接用工。 9、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九、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违法本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 十、新法实施后现有劳务派遣员工如何过度。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草案解析与劳动争议风险预防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诉讼管辖可否约定。异地用工如何争取管辖权。 2、一裁终局裁 决如何申请撤销,可否调解。裁审如何衔接。 3、员工调入工龄是否连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后是否有所区别。 4、有自主用工变更为劳务派遣, 或反之,工龄是否连续。 5、关联企业间的员工调动是否工龄承继。关联企业如何认定。 6、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一律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颁布的制度是否有效。 7、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劳务派遣工如何执行民主程序。 8、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无效。劳动者要求履行应支付100%工资的补偿金。 9、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10、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单位不具有单方免除权。 11、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应单位过错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失效。 12、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在职期间提前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 13、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未通知的后果。 14、默示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年内提出异议单位变更合同无效。 15、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是否应报上级工会。 16、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终止合同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7、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8、外国人是否使用用劳动合同法。外商代表处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新法下人力资源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1、企业招聘环节及入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企业用工管理体系中 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3、企业用工模式的选择与风险分析、优劣比较 4、企业试用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5、员工岗位异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 6、异地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 7、员工薪资及奖金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8、绩效考核与薪资调整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9、员工休假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0、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草案解读与员工加班及特殊工时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1、社会保险与工伤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2、员工个性化管理的风险及控制 13、问题员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4、员工网络与社会言行管理的风险及控制 15、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6、经济补偿金管理中的风险及控制 17、员工管理各环节中用工协议文本的注意事 18、员工离职面谈的技巧与案例演练 19、社保稽核与劳动监察应对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20、劳动争议如何举证与应诉. 二、主讲专家(专家详细介绍请登录查询)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专家和有关高级律师; 韩智力、鲁志峰、韩佳、白永亮、朱国丰、祖钦先等(每期培训班从专家团队中选配,以实际到会专家为准) 三、参会对象 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工资主管、经办人员,法律部门、工会组织及负责工资薪酬的专业人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四、研讨时间和报名办法 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银川市(2021年10月17日全天报到) 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 2021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 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 2021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 2021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 2021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 2021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 2021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 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 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成都市北京市厦门市杭州市重庆市昆明市贵阳市桂林市西安市海口市北京市昆明市(2021年10月19日全天报到)(2021年10月24日全天报到)(2021年10月26日全天报到)(2021年10月30日全天报到)(2021年11月9日全天报到)(2021年11月16日全天报到)(2021年11月21日全天报到)(2021年11月23日全天报到)(2021年11月28日全天报到)(2021年12月7日全天报到)(2021年12月14日全天报到)(2021年12月20日全天报到)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深圳市(2021年12月21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在我中心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800元(含讲课费、学习用品费场地租用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或提前通过银行汇款。 电话:010-68455035传真:010-68416030 负责人:洪飞手机:13701262956 中文查询网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 备注。本培训中心同时举办以下各类课程,欢迎来电咨询或索取正式红头文件。 1、新法下如何调岗调薪、如何有效解雇辞退、如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劳务派遣和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2、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终止续订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撰写技巧和有效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3、新工资条例解析与工资支付技巧和企业薪酬体系建立与风险优化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4、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独立组团对培训时间、地点进行安排,本中心将会积极配合、协作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2021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业务概况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外埠职工调入办事窗口(以下简称:人社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及区党群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具有一定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外埠人才。调入人员应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2162号)规定的年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条件,并在大连市主城区落实了用工单位。 (二)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系指夫妻一方具有大连主城区户籍,另一方在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工作并拟调入大连主城区单位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三)军官家属随军人员。系指符合条件的驻大连主城区部队现役军官,其家属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大连主城区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四)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系指通过购买商品房已在大连主城区落户需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人员。 (五)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系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调入设在大连主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六)大连籍退役运动员。系指大连籍运动员退役后仍回大连主城区就业的人员。 (七)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系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成建制迁入大连市的单位随迁人员。 (八)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大连市和区政府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8)。 大连市属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6)。 办事流程 (一)申请。调入人员应查询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确认本人符合大连落户条件后,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依次点击"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力资源",找到人员调动报告表后点击下载,打印一式六份,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表格的相关内容,并按照大连落户条件准备学历、职称、年龄等相关证件。 (二)初审。由调入人员的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调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批。调入人员应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和相关单位要求的证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调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调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包括学历认定),并按照人员调动报告表要求由上述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盖上机构公章或专用章。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拟由大连市或区人社局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其调入单位的资质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情况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备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准。由人社局办事窗口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调入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经核准调入的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专用章"。 (四)办理落户和人事调动手续。经人社局办事窗口核准调入的人员,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分别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结构办办事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申报材料 (一)人员调动报告表(一式六份)。 (二)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已就业的人员,其调出单位须在人员调动报告表"调出单位意见"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未就业或因辞职、辞退、除名而无"调出单位"的人员,需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栏目上注明就业状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调出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需调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三)调入人员的户籍和年龄凭证。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四)调入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凭证。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 1供的材料: 1、调入人员的学历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本人学历查询所需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免费方式)或查询码(付费方式),无须提供职称或职业资格凭证。 2、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称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 需出具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报告。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618616。 3、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业资格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出具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电话:8436929584369293。 (五)调入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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