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doc
附件 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 目0-1 1-3 3-5情节金额类别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项 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项 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验收制度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登记表项 目水5779912大气11223噪声、固废1以下辐射55667报告表项 目水101313202030大气、噪声、固废233558辐射677101012报告书项 目水203030404050大气、噪声、固废5668810辐射101212151520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第二部分 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超标倍数11<超标倍数22<超标倍数3超标倍数>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不含污水处理厂)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3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3-4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4-5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5倍应缴纳年排污费的5倍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33-55-77-1010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2.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对污水处理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排污费精确至元。(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日排量2525日排量5050日排量7575日排量100日排量100废水(吨)应缴纳排污费1倍应缴纳排污费1.5倍应缴纳排污费2倍应缴纳排污费2.5倍应缴纳排污费3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部分 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情节金额类别 单位:万元3<时间6小时6<时间12小时12<时间18小时18<时间24小时时间>24小时橙色预警5101015152020303040红色预警102020303040405050备 注1.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橙色、红色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二)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5<超标倍数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锅炉14兆瓦以下101212151518182014额定功率35兆瓦101515202025253035额定功率63兆瓦1020203030404050额定功率>63兆瓦10303050508080100加油站、储油库等额定处理量30m3/小时10-1515202025253030m3/小时<额定处理量300 m3/小时1020203030404050额定处理量300 m3/小时10303050508080100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1020204040606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监测方法包括烟气不透光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3.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4.同一企业多个排放口超标,属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超标一项超标两项及以上全硫0.4%-0.6%(含)灰分12.5%-15%(含)挥发分37%-38.85%(含)全硫0.6%-0.8%(含)灰分15%-17.5%(含)挥发分38.85%-40.7%(含)全硫>0.8%灰分>17.5%挥发分>40.7%一年初次超标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两倍货值金额三倍一年第二次超标货值金额三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情节金额类别 单位:万元不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净化设施未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拒不改正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0.2112责令停业整治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拒不改正的15510 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拒不改正的2-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1335情节金额类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且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拒不改正的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1-55-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5.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物料数量10吨10吨<物料数量50吨物料数量 >50吨拒不改正的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13355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335510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1335510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1335510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调试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工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罚。(六)违反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制度情节金额类别 单位:万元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擅自改动相关参数和数据(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2101015152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数据公开或保存不符合规定未公开或未保存/2101020/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有原始监测记录但未按规定保存未保存监测记录未按规定监测21010151520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设置/2101020/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的;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第四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2.相关规定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等。(七)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情节金额类别2年用量1吨1吨<2年用量5吨5吨<2年用量10吨10吨 <2年用量20吨2年用量>20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255101015152020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55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55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帐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台账时间低于三年未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等拒不改正的21010151520责令停产整治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的;2.如同一企业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又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重处罚。(八)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情节金额类别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未按规定每一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六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拒不改正的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255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3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6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9滴/分钟2-55-1010-20受检测密封点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为1至5个受检测密封点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超过5个受检测密封点>200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超过规定百分比2-67-1515-20未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超过24小时超过48小时超过72小时255101020备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九)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情节金额类别 单位:万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小于等于3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大于3倍小于等于5倍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大于5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1灶头个数3(小型)企业法人0.50.80.8111.51-3个体工商户0.50.70.70.80.811-23灶头个数6(中型)企业法人1223344个体工商户11.51.52233-4灶头个数6(大型)133445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用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单位内部员工食堂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自由裁量权规范。3.灶头数特指对应单台净化装置(即每台净化器所吸收处置油烟的灶头数量)。(十)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测管理规定 单位:万元 金额情节类别10202030305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人为因素导致检测结果判定失真的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辆车以下的1.两年内出具3辆以上5辆以下虚假报告的2.两年内出具5辆以上10辆以下虚假报告的1.两年内出具10辆以上虚假报告的2.被媒体曝光经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05113351.未按规范进行外观检查2.检测档案不符合规范3.检测设备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用(2条检测线以下)4.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5.其他违反规范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1.有处罚0.5-1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发现违法行为的2.检测设备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用(3-5条检测线)3.非人为因素导致检测结果判定失真4.其他违反规范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1.有处罚1-3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发现违法行为的2.检测设备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用(5条检测线以上)3.其他违反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备 注1.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油气回收管理规定金额情节类别 单位:万元2551010151520拒不改正加油站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地方标准限值;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跑冒滴漏;提枪加油(特殊车型除外)、开盖量油(维修、校罐除外)。油气回收真空泵停用或闲置;气液比值低于0.2;密闭检测时,充气压力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500Pa;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启动。加油站卸油时,未接回气管;处理装置停机或闲置。加油站未安装或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库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跑冒滴漏。/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启动;处理装置停机时仍继续发油;储油库装油时,未接回气管。储油库未安装或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上装发油。油罐车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油罐车检测不合格;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泄漏、开盖量油。油罐车装卸油时,罐车人孔盖敞开,或未接回气管;油罐车未安装或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其他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不配合环保部门检测,或在被检查检测时弄虚作假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清净性规定122448810超标倍数11<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超标倍数>5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金额情节类别 单位:万元情节金额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生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1-1.2倍(含)排放限值,或其中某一辆车测量值为1.1-1.5倍(含)排放限值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2-1.5倍(含),或二项以上(含)污染物测量值平均为排放限值1-1.2倍(含),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1.5倍排放限值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5-2倍(含),或二项以上(含)污染物的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2-1.5倍(含),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2倍排放限值超标车型二项以上(含)污染物测量平均值大于1.5倍排放限值,或者某一项污染物的测量平均值大于2倍排放限值,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2.5倍排放限值备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十三)在用机动车(汽油)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金额情节类别300-600元/辆600-1000元/辆1000-2000元/辆2000-3000元/辆汽油车排放超标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4)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1项且超标1倍以下。 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4)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1项的且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4)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1项的且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4)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1项的且超标3倍以上。备注1.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按不同预警级别从严处罚排放超标行为。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十四)在用机动车(柴油)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金额情节类别500-1000元/辆1000-2000元/辆2000-3000元/辆柴油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排放超标1.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5)目测法,车辆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级。2. 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在运行中目测有明显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2 级。3.依据在用柴油汽车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测法)(DB11/82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且超标1倍以下。依据在用柴油汽车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测法)(DB11/82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5)、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依据在用柴油汽车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测法)(DB11/82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045)、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2倍以上。备 注1.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按不同预警级别从严处罚排放超标行为。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十五)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 单位:万元金额情节类别5000-8000元/辆(台)8000-1万元/辆(台)5-6万元6-8万元8-10万元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使用管理规定闲置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汽油机)1.拆除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2.闲置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柴油机) /违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1台在禁止区域内使用2台在禁止区域内使用3台(含)以上备 注1.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按不同预警级别从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