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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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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do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义务条款处罚条款相关条款一资质资格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20号令第38条第(三)项1.3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品、运输工具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安全生产法第30条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八)项1.4危化品包装物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u 擅自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u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万元。344号令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36条第1款344号令第59条第(一)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一资质资格1.5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许可证条例第2条许可证条例第19条10号令第48条9号令第44条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证条例第13条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二款一资质资格1.5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10号令第26条;9号令第23条10号令第50条;9号令第45条总局15号令第50条1.6擅自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加罚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344号令第7条344号令第57条第(一)项1.7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扩建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344号令第11条344号令第57条第(三)项1.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u 危险化学品企业另行适用上述1.4、1.5、1.6或者1.7相关条目的,不适用本条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84条二高危行业安全管理2.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非煤矿矿山企业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1款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10号令第46条;9号令第42条(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二)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六)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0号令第5条第1、2款、第6条至第11条10号令第45条 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10号令第46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安全规程的;未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没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的;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未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10号令第5条第三款、第13条、第14条、第16条10号令第46条第(二)项二高危行业安全管理2.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0号令第46条第(一)项2.2为违法生产提供条件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总15号令第49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3.1保证资金投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18条总15号令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1款3.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3.3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一)项3.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 安全生产法82条第(三)项;20号令第38条第(二)项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3.5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总3号令第23条总3号令第29条第(一)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总3号令第24条总3号令第29条第(二)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总3号令第25条总3号令第29条第(三)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 予以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总3号令第31条3.6安全告知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36条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3.7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安全生产法第28条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四)项3.8维护检测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五)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六)项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3.9劳防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如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还可同时适用安全生产法第81条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法第37条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七)项(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总1号令第14、15、16、17、18条总1号令第第21条、第25条3.10淘汰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发现一套工工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九)项3.11登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一)项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二)项3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2款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3.13发包出租场所、设备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u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314交叉作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第40条安全生产法第87条315三合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34条安全生产法第88条3.16违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此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四)项、第36条、第38条总15号令第44条3.17拒绝、阻碍执法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此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57条总15号令第44条3.18生死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该协议无效。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89条总15号令第46条3.19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3项,每发现有一种行为可以处罚五千元;第4项、第5项,每发现有一种行为可以处罚一万元;第6项可以处罚二万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总局16号令第8条总局16号令第26条四中介机构4.1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安全生产法第12条安全生产法第79条13号令第29条五事故 处罚5.1未保证资金投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 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的罚款;重伤超过一人的,每多一人,加罚一万元。u 发生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八万元的罚款;死亡超过一人的,每多一人,加罚三万元;同时有人重伤的,每重伤一人加罚一万元。u 死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对各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处罚,对一个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u 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死亡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重伤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u 一起事故中,对一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因重伤和死亡而适用本条的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5.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 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的罚款;重伤超过一人的,每多一人,加罚一万元。u 发生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八万元的罚款;死亡超过一人的,每多一人,加罚三万元;同时有人重伤的,每重伤一人加罚一万元。u 死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对各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处罚,对一个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u 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死亡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重伤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u 一起事故中,对一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因重伤和死亡而适用本条的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款五事故 处罚5.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报告、组织救援、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493号令)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总13号令)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493号令第35条总13号令第11条第1项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493号令)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总13号令)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493号令第35条总13号令第11条第2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493号令)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总13号令)安全生产法第42条493号令第35条总13号令第11条第3项5.4事故发生单位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发生单位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3人以下重伤事故不适用上述条款。安全生产法第75条493号令第36条总13号令第12条5.5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493号令)(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总13号令)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总13号令)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总13号令)安全生产法第75条493号令第36条总13号令第13条5.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死亡1人处罚1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15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 死亡2人处罚1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20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 重伤3人处罚1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12万元,每多重伤1人,加罚2万元。 300万元损失处罚1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罚1万元。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第二章择适合条款493号令第37条第1项总13号令第14条造成1至2人重伤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 重伤1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伤2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第二章择适合条493号令第37条第1项行政处罚法第27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3至5人死亡,或者10人至2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 死亡3人处罚2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25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 死亡4人处罚2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30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 死亡5人处罚30万元。 重伤10人处罚2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30万元,每多重伤1人,加罚2万元。 1000万元损失处罚2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罚1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二章择适合条款493号令第37条第2项总13号令第15条第1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6人至9人死亡,或者30至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 死亡6人处罚3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35万元;死亡增加1人,加罚5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 重伤30人处罚3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40万元,每多重伤1人,加罚2万元。 3000万元损失处罚3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罚1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二章择适合条款493号令第37条第2项总13号令第15条第2项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0至14人死亡,或者50至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 死亡10人处罚5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60万元;死亡增加1人,加罚10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重伤50人处罚5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60万元,每多重伤1人,加罚2万元。5000万元损失处罚5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罚1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二章择适合条款493号令第37条第3项总13号令第16条第1项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13号令) 死亡15人处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110万元;死亡增加1人,加罚10万元,重伤1人加罚2万元。重伤70人处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罚110万元,每多重伤1人,加罚4万元。7000万元损失处罚1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罚1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二章择适合条款493号令第37条第3项总13号令第16条第2项涉及2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对每个责任单位分别处罚5.7主要负责人未尽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处罚不足2万,以2万元计。1至2人重伤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不低于5000元。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法第17条493号令第38条总13号令第18条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自行设定的执法尺度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简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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