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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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docx
2023年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第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宗教行政部门管理的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旅游、宗教、财政、文化、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第七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然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第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第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重点保护区内,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和复原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现存的非文物建筑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拆除。第十五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一般保护区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第十七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八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三)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应当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四)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工程竣工后,经原申报部门初验合格后报项目审批部门验收。第十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馆藏文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对馆藏文物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文物流失。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第二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的动物、植物,应当依法保护。对古树名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养护管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需猎捕的,应当依法报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设立必要的服务机构和设施,由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其设置与布局应当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不受损害。第二十二条 使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安全,并履行保养和修缮义务。第二十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建坟立碑、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二)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三)出于商业目的的飞行器低空飞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四条 进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三)在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防火戒严区;(四)挪用、损毁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五)翻越、损坏围墙;(六)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樵采、猎捕;(七)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八)在文物、景物上涂污、刻画;(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或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一)展览;(二)集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文物及重要资料损坏或者流失的;(五)滥用审批权限,造成景观破坏、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前款规定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履行保养、修缮义务或者限期迁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未按期迁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二)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猎捕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四)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灭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承德避暑山庄周围寺庙,是指环列在避暑山庄周围的清代寺庙群,包括溥仁寺、溥善寺(遗址)、普乐寺、安远庙、普宁寺、普佑寺、广缘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遗址)、罗汉堂(遗址)和殊像寺。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