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L0 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 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 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 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包%的,受让人应按照 实际差额部分的里%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第四十三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 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 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 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 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占地上建筑 总量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六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 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 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 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 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木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 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 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八条 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经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 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_%的;(2)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小 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 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 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 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 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款约定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一)向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五十二条特别约定: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 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 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 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 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基地与外部道路和管线的接口按上海市临港地区PDC1-04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编)(沪府规划(2017) 6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并与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施部门做 好工程衔接。为地块服务的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公共设施在地块内一并落 实,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下阶段设计中深化完善。3、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试行)(沪 自贸临管委2020781号)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 要求,按三类区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L0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车位。停车需 求不得溢出地块范围,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提供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对社会开放服 务。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4、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 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5、本合同项下第六条以本款为准: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净 地。6、本地块计容面积为19119平方米。7、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8、木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 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 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 (2019) 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9、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标准。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巳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 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 星级应当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在设计时执行更高的节能标 准。(依据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08-2139-2021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标准DG/TJ08-2337-2020及其他现行规范)。10、本合同项下饮用水要求: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 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执行。11、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2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250%,雨水 资源化利用率23%,为雨水调蓄净化和资源化利用系统预留空间。12、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本地块按照规范要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屋顶绿化, 建议利用围墙、构架、墙面等布置绿化;景观灯光需参照主城区景观灯光专题规划 (2020-2035年)执行。13、本合同项下地下空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地块原则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及 其附加图则要求,预留地下空间连通条件。地块之间的连通道:地下人行连通道的通行净宽 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地下车行连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7米(双向),净 高不低于2.2米。14、本合同项下能源系统要求:区域内用户需采用集中供能形式,不得自建空调冷热源系统 (除非科研有特殊使用要求或区域能源系统提供的冷热水参数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用户在 方案设计阶段可提出备用或自备冷热源申请,需明确相应冷热源部位或房间)。15、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 规2020) 3号)要求,本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建设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 武器抗力级别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16、本合同项下光伏要求:区域内屋顶需开展光伏利用,屋面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 求和固定条件。17、本合同项下地下垃圾系统要求:本地块的生活垃圾分类房或小压站应设置在地下,并配 置湿垃圾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房的地下净高不低于4.5米,坡道系数不大于12%;小压 站的地下净高不低于5.0米,坡道系数不大于12%,并满足环卫车辆运输清运要求。18、本合同项下地下人行系统要求:结合地块需求,如有需要设置地下人行系统,以后续审 核的方案为准,并由管委会建交部门进行监管。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上海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 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 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19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 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比例尺: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采用的iWj程系: 比例尺:1: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2、需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3、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州|腑邮卿|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申港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1306电 话: 68283051传 真:68283000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L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 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臧物不属于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 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000520587472860 ,宗地总面积大写陆仟叁 佰柒拾叁点叁 平方米(小写6373. 3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陆仟叁佰柒拾叁 点叁平方米(小写6373. 3平方米)。【自贸区临港地区PDC1-0402单元C01-02地块】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东至海基五路,南至C01-01地块, 西至C01-01地块,北至海洋四路。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lo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 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科研设计用地。,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金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四虬,第七条 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 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科研设计用地:50年,按照本合同第 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 木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 为人民币大写工(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a元)。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 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上工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 (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L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 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日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 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 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包_%,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 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60_%,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里圾 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 间履约保证金的20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 之前,全额 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上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 之前,全额 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 之前,全额 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受让人应在按照木合同约定付清木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木合同和出让价 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 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研发总部类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地上 建筑容积率3.0 ;地上建筑面积(9119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50米;地上建筑密度 32% ;绿地率35%。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建(构)筑 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一;起止深度:一米;地下总用地面积:一平方米;地下 总建筑面积:1041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 1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一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 面积:一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一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建478. 7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一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 面积:7931.3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 件。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 同项下的研发总部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可 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旦%,其中用于零售、餐饮、 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2%。禁止在本宗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 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_6_个月内(即年月日之 前)开工,在交地后30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36个月内(即 年月日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 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 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贰仟 万元(小写1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 大写 壹万捌仟捌佰贰拾肆点玖壹 元(小写18824.91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 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二年内(即年月日之前) 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万元(小写200000万元), 达产税收 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叁仟 万元(小写3000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零柒元(小写4707元)。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 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 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 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 偿。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 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 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 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 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 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 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 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木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 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 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 满,按照本条第一(一)_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 期申请书,并在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管理委员会_(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受让人在该地块上的产业项目符合 产业导向和准入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 使用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 使用费。若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签订续期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年限和主合同第八条 约定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本款第一项约定标准核定:1、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2、在续期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之间取低值设定。(二)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 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 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 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 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 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 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开 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30日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申请的,经同 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收回土 地使用权;全额返还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款 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 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 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 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 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d%。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 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 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款 约定履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 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 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 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 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d%。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 约金,并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 期,最长不得超过巫个月,即年月'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 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 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 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 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木宗地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