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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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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1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 场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 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 力零售交易。(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 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办法未包含的事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市 场规则执行。(四)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 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二、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一)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网企业等。零售用户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一个合同有 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合同,且全 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展退补电费计算,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零售 侧退补完成后,由电力交易机构调整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电 网企业次月出具售电公司电费账单。因偏差考核减免等政策规则变化需进行零售用户电费退补的, 由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或零售合同开展电量电 费退补工作。(A)零售用户违约用电和窃电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在国家政 策未明确前,暂统一按违约和窃电查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电价进行计算。零售用户因计量故障等原因产生电量差错、但对应 售电公司因破产退市的,退补电费按发生差错月份零售合同约定价 格计算。(九)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用户办理分时价(一口价)变更为 一口价(分时价)的,需提前变更零售套餐电价类型。用户分时价 (一口价)变更为一口价(分时价)价后、新的零售套餐生效前, 按当月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变更零售套餐时间不得晚于电价变更次 月15日前。(十)零售用户签约偏差考核条款的,零售合同履约期内由分 时价变更为一口价后,变更后电量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 叠加变更前电量后形成全月分时段电量执行偏差考核,在新的零售 套餐生效前,都按变更前各时段电量占比折算后执行偏差考核条款。 由一口价变更为分时价的,按全月总电量执行偏差考核。六、信息披露(一)除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市场成员还 应通过交易平台披露本办法要求的零售市场相关信息。(二)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 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 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 露的信息。(三)售电公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 售电公司应当披露和告知的信息包括:1 .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信息).服务电话、营业场所地址、服务章程等;(公众信息)2 .告知代理用户月度平均购电成本、偏差考核费用等。(四)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L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数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 易工商业用户数量。(公众信息)(五)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 .批发侧市场各场次交易电量及平均价;(公开信息).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均价、月度交易均价;(公开信息)2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批发侧月度购电均价。(公开信息)七、争议和违规处理(一)本办法所指的争议是零售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1 .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争议;2 .市场交易、计量和结算的争议;.其他方面的争议。(二)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相关规 定处理,具体方式有:1 .协商解决;.申请调解;2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三)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1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串通,操纵市场;2 .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操 作;.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结算;3 .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4 .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5 .其他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八、附则(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 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附:1.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3年版)2.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表单附1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3年版)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参照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 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参考使用)签订零售合同,其中 零售用户结算资费根据本文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确定。一、零售套餐种类零售套餐种类包括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和市场价格联 动套餐等。1 .固定价格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交易结算价格 的零售套餐;2 .比例分成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分成基准价和分成 比例,参照月度交易均价进行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零售套餐;3 .市场价格联动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月度交易均价基 础上约定上浮费用或下浮费用作为交易结算价格的零售套餐。二、零售套餐确定方式明码标价方式指售电公司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中一类或多 类,明确套餐的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中挂牌,用户直接下 单。协商议价方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 中的一类,协商确定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1-10千伏及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可以通过明码标价 方式或协商议价方式确定套餐,10千伏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 用户仅能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确定套餐。三、零售套餐种类具体内容(一)固定价格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结算。市场化成交电价按照固定尖峰价格一元/千瓦时、高峰价格 元/千瓦时、低谷价格一元/千瓦时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是/ 口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 比例的各时段电量封顶价格为对应时段月度交易均价。当固定价格 高于对应的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结算。市场化成交电价按照固定价格一元/千瓦时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是/ 口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一% 比例电量封顶价格为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价。当固定价格高于封顶价 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二)比例分成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结算。最终交易结算电价=交易基准价-(交易基准价-月度交易均价) X甲方分成比例。甲乙双方约定,尖峰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高峰交易基 准价为一元/千瓦时,低谷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各时段电 量参照对应时段月度交易均价进行比例分成,各时段交易基准价与 月度交易均价差值为正的部分,一比例归甲方所有,剩余比例 归乙方所有,差值为负的部分,一%比例由甲方承担,剩余比例 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尖 峰、高峰、低谷封顶价格分别为一元/千瓦时、一元/千瓦时、一 元/千瓦时。当按比例分成方式形成的最终交易结算电价高于对 应的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结算。最终交易结算电价=交易基准价-(交易基准价-月度交易均价) x甲方分成比例。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价为一元/千瓦时。全部电量参照月 度交易一口价均价进行比例分成。交易基准价与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 价差值为正的部分,一%比例归甲方所有,剩余比例归乙方所有,差值为负的部分,一%比例由甲方承担,剩余比例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封顶价格。若设置封顶价格,封 顶价格为一元/千瓦时。当按比例分成方式形成的最终交易结算电 价高于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三)市场价格联动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各时段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全电量按照市场价格联动方式结算。各时段交易结算价格在各时段 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上浮/下浮 元/千瓦时。(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 量按照市场价格联动方式结算。交易结算价格在月度交易一 口价均 价基础上上浮/下浮 元/千瓦时。四、偏差考核条款在零售合同全电量按照上述零售套餐条款结算的基础上,零售 用户可与售电公司额外约定偏差考核条款。(一)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偏差考核条款。若设置偏差考核 条款,则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偏差考核基准电量分别为一千瓦 时、千瓦时和 千瓦时。当各时段实际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基准电量的差值为正时,偏差考核费用收取如下:1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 峰元/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2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以上的部分,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峰一元 /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当各时段实际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基准电量的差值为负时,偏差 考核费用收取如下:1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按照尖峰一元/千瓦时、高 峰元/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2 .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偏差考核基 准电量在以下的部分,按照尖峰元/千瓦时、高峰元 /千瓦时、低谷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考核费用。(二)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偏差考核条款。若设置偏差考核 条款,则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为一千瓦时。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差值为正时,偏差费用收取如下:1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 按照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2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以上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差值为负时,偏差费用收取如下:1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在至之间的部分, 按照一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2 .实际电量在偏差考核基准电量以下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费用。五、零售套餐参考价格本文中所参照的月度交易均价,指省内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的当 月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当月月度挂牌交易 加权平均价格,包括分时各时段均价和一口价均价,具体以浙江电 力交易平台披露信息为准。(二)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电力法规政策、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送用电需求;.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零售交易;2 .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承担代理的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2 .对代理的零售用户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售电服务;.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 .参与拟定零售市场相应管理细则;.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绑定等管理;2 .负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建设和运维工作。3 .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电费结算;2 .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表单一、固定价格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固定价格(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参照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固定价格(元/千瓦时)(是/口否)设置封顶价格以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二、比例分成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低于交易基准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高于交易基准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封顶价格(元/千瓦时)尖峰高峰低谷(2)适用于一口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 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低于交易基准价)零售用户分成比例(月度交易均价高于交易基准价)%(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封顶价格(元/千瓦时)三、市场价格联动套餐(1)适用于分时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上浮/下浮价格(用千瓦时)(2)适用于一口价电价用户用户户号自动生成用户名称自动生成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售电企业联系人电话自动生成起始月份终止月份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口上浮/下浮价格(元7千瓦时)附件2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浙江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 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 经体2021159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 233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 946 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浙 发改能源2021) 427号)、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浙监能市场2019) 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浙江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构建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价 机制、信用档案机制、风险分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通过信 用评级和信用档案加强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将信用评级作为风 险防范的决策、监管依据,对应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形成售电公司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引导售电公司规范交易行为、 提升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 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二)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开展监管。 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完善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浙 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履 行相应管理职责。(三)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二、信用评价机制(一)实行售电公司全周期信用管理,建立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机制,对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在浙江电力市场注册生效 并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二)评价机构为交易中心。根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 统一的评价标准,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开、规范、 透明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三)评价标准为浙江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 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分,场内 评价指标权重70分。(四)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 AA、A、B、C、D六个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表现优 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很好,经营状况很好,在维护电 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AA级 表示信用表现良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经营状况好, 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级表 示信用表现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表现较好,经营状况稳 定,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B级表 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弱,履约表现一般,经营状况一般, 不能有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c级表 示信用表现差。履约能力很弱,履约表现差,经营状况差,对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D 级表示信用表现极差。无基本履约能力,履约表现极差,经营 状况极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 极大的负面影响。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分数区间信用评价情况AAA90分及以上优秀AA75-89 分良好A6J74 分较好B40»59 分一般C3P39 分差D30分以下极差(五)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合交易工作实际定期发起,每 年度开展一次,条件成熟时可缩短评价周期。对于纳入售电公 司目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任何交易业务的售电公司,不做 评级。根据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结果进行等级调整。(六)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包含初评、初评结果公示、 异议受理、结果复核、正式发布等流程。(七)售电公司应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需求,及时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企业信用、财务状况等数据及证明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八)交易中心依托电力交易平台归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完成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 价分值,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九)信用评价结果在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交 易中心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在 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若售电公司对 交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能源局反馈,由浙 江省能源局最终核定。(十一)异议处理完成后,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政府机构有关部门,共享 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 会发布。(十二)对于售电公司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发生的重大 违规违约事件,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十三)若售电公司具体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决定撤销、变更的,亦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售电 公司可通过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由交易中心对相关失信 记录进行删除或修改。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由交易中心负责更 正相关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将更正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 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十四)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场主体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影 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私有信息进行保护 性处理。(十五)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 可以终止评价:28 1 .受评市场主体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受评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市场的;2 .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因上述原因终止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三、信用档案机制(一)建立售电公司信用档案机制,归集售电公司的基本 信息、信用承诺、合同履约情况、信用评价等级、经认定的违 法违规情况、被强制退市或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等,动态披露 并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售电公司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售电公司基本信息;2 .信用承诺书,含承诺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各项佐证 材料;.合同履约情况;3 .历年信用评级结果及风险级别,含信用评级依据;4 .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承诺未履行以及其 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其他需要计入信用档案的内容。(三)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对售电 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背承诺以及违法违 规等行为,按月汇总报送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经 认定后将违法违规情况等计入售电公司信用档案。(四)售电公司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作为公众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实时更新并披露。三、零售合同(一)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 (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电力零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零售合同)。 交易机构应在具备条件时开放相关接口,为合同签订提供便利。(二)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签订,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 靠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签订 纸质合同。为稳妥推进零售合同签订,可设置过渡期。(三)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合同为零售用户同售电公司绑定的 依据,绑定有效期同零售合同有效期。(四)零售合同结算资费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确认的零售套 餐为准,其余条款遵照浙江能源监管办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五)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销售电力并约定资费的 一种销售形式。(六)售电公司应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向零售用户售电的期限, 包括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自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 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七)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浙江省电力零 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规定外不 得约定套餐外条款。(八)每年9月底前更新发布次年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九)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在交易平台四、风险分级机制(一)建立风险分级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售电公 司风险等级。(二)售电公司风险级别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低风险、一 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其中:评价等级为A 级及以上,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低风险;评价等级为B级,售 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一般风险;评价等级为C级,售电公司风险 级别为较大风险;评价等级为D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重大 风险。信用评级风险等级AAA低风险AAA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三)交易中心每年度依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认定 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期间发生风险 事件的,经由浙江省能源局认定风险等级后,动态调整风险等 级。(四)售电公司风险等级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通过 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面向公众披露,发布流程同五(九)至五(十 一)。动态调整形成的售电公司风险分级名单由交易中心报送 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力、,经核定后发布流程同五(九) 至五(十一)。五、风险防控机制30 (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和风险级别 对售电公司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二)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但不限于以下用途:1 .信用风险预警;2 .对连续三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售电公司,其评价结 果自动降为C级;.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交易过程管理;3 .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4 .交易新业务、新品种试点或推广顺序拟定,特殊交易品 种准入等;.浙江省能源局分类审批、监管依据;5 .信用档案应用于但不限于联合惩戒。(三)结合市场运营实际和信用评价运行情况,适时将售 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和履约保函缴纳额度衔接。(四)认定为一般风险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 通知等形式向各市场主体发出风险提示;认定为较大风险的售 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方式向 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方发出风险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 浙江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由浙江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 监管办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五)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被评定为C级、D级的售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整改。六、附则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附:浙江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L场外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财务状况10偿债能力10资产总额5资产总额资产总额之2亿元人民币,得5分;1亿元人民币0资产总额V2亿元人民币,得3分;2千万元人民币W资产总额VI亿元人民币,得1分。资产负债率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 额X100%(来自于市场主体的 资产负债表)参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低到高排序: 资产负债率排名位于前10%,得5分; 资产负债率排名位于10%-30%间,得4分; 资产负债率排名位于30%70%间,得3分; 资产负债率排名位于70%-90%间,得2分; 资产负债率排名位于后10%,得1分 不提供数据的,得。分。信用情况20个人信用4企业法定代表人 及主要股东信用 记录4依据为个人征信报告(来自于 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得4分;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有不良记录,得()分;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的信用证明,得0分。企业信用6信用记录3依据为社会信用记录(企业被 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通 报批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年度报告;“信用中国无不良信用记录,3分;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每1条不良信用记录扣1分,或直接不得分。不提供社会信用记录和金融信用记录的,得。分。1 .场外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网站”所公布的信用不良记 录。)、金融信用记录(资信 报告是银行对市场主体的记录 资料作较全面的描述并对该市 场主体信誉状况进行评价的证 明文件。)企业纳税记录3依据为纳税证明(来自于国家 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了纳税证明,按照税务局的等级评分:A,得3分;B,得2 分;M (新进市场主体),得1.5分;C,得1分;D,得0分。 不提供纳税等级证明,得。分。公共信用评 价10公共信用评价结 果10浙江省信用中心提供浙江省信用中心提供。分值总计30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运营能力20规模优势8服务用户用电量2评价周期末的售电公司绑定用 户用电量计算评价周期内售电公司累计结算电量(兆瓦时)。结算电量之平均数*2,得2分;平均数W结算电量V平均数*2,得1.5分;平均数*0.53结算电量平均数,得1分;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结算电量V平均数*05得().5分。服务用户数2评价周期末的售电公司绑定用 户数量(户)计算售电公司评价周期内平均代理用户数量。代理用户数N平均数*2,得2分;平均数W代理用户数V平均数*2,得1.5分; 平均数*0.53代理用户数V平均数,得1分; 代理用户数平均数*0.5,得0.5分。用户粘性2用户粘性二(当年年度代理的 用户数量-上年年度代理的用 户数量)/上年年度代理的用 户数量*100%用户粘性平均数为当年年度参与市场的所有售电公司用户粘性的算数平均值;用户粘性之平均数*2,得2分;平均数S用户粘性V平均数*2,得1.5分;平均数*0.5W用户粘性V平均数,得1分;用户粘性V平均数*0.5,得0.5分。专业人员结构2取得高级专业职称(且能够提 供社保证明)的人数(1)专业人员职称满足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且有额 外3名人员及以上取得高级专业职称的,得2分;(2)专业人员职称满足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且有额 外2名人员取得高级专业职称的,得1.8分;(3)专业人员职称满足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且有额 外1名人员取得高级专业职称的,得1.5分;(4)专业人员职称满足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要求的, 得1.2分。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注册信息4注册变更规范性2注册或变更资料驳回次数和注 册信息变更及时性注册或变更申请驳回次数2次及以下,得2分;驳回2次以上的,每驳回1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每发生一次未及时变更,扣0.5分,扣完为止。注册信息完整性2注册信息完整无缺失交易平台注册信息完整,得2分;每缺失1项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联系人信息错误或手机号码空号,扣1分。信用优势8欠费缴纳及时性8评价周期内售电公司欠费缴纳 及时性需要支付欠费的售电公司应及时缴纳欠费,出现1次使用履约保 函情况,本项得。分;发生2次使用履约保函情况,直接降为C级。服务能力8服务渠道4线下服务渠道2对外公布客服电话、营业场所 地址交易中心抽查联络电话、客服电话工作时间能是否保持接通,每发 现一次扣01分。抽查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1: 30、下午 14: 00-17: 00o以下情况不得分:1 .未公布客服电话或营业场所地址;2 .客服电话为空号;3 .营业场所人去楼空或实际为其他企业。线上服务渠道2是否具备网站、APP等网上办事渠道具各网站或APP,且可以正常登录及进入办事流程,得2分;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交易中心不定时登录网址或者APP,在正常服务期间(不包括系 统检修)无法正常登陆或不能正常进入办事流程,每发现一次扣 0.1 分;不具备网站或APP的,不得分。服务建设4对外服务手册1对外公布的服务标准、规范有对外公布的服务标准或规范手册,得1分;如没有则不得分。客户服务团队2是否有专业的客户咨询服务团 队售电公司有专业的客户咨询服务团队,可以有效解答代理用户关于电力市场、注册、绑定、电费等相关问题,得2分;无法解答代理用户相关问题的,每发生1起扣01分,扣完为止; 无客户咨询服务团队的,得0分。培训参与率1培训参与率二参加交易中心组 织的培训次数/交易中心组织 培训的总次数*100%培训参与率=100%,得1分; 50%0培训参与率100%,得0.5分; 培训参与率50%,得0分。交易管理12交易规范4交易规范性4规范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能力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发生不按要求申报、错误申报、不按要求提交 资料等行为,每发生1次扣2分,扣完为止。市场活跃2市场活跃性2评价周期内售电公司参与市场 化交易情况售电公司成功参与市场化交易次数N平均值*1.2,得2分;平均值*1.2售电公司成功参与市场化交易次数N平均值*0.8,得 1分;售电公司成功参与市场化交易次数V平均值*0.8,得0.5分。需求申报6需求申报准确性6预测用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 差每月预测偏差在±5%以内,得0.5分;每月预测偏差在±5%至 ±10%之间(包含±5%和土 1()%),得().3分;每月预测偏差在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土10%至±15%之间(包含±15%),得0.1分;每月预测偏差在±15%以上,不得分。该指标按月评价,评价周期内得分累加;评价周期按1年计,如 评价周期调整,合计分值等比例调整。结算管理9合同执行6合同执行情况6评价周期内售电公司合同执行 情况分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按月统计售电公司合同执行情况; 售电公司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合同执行情况二售电公司 当月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当月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合同电量;售电公司尖峰(高峰、低谷、一口价)合同执行情况0.8或售电 公司尖峰(高峰、低谷、一 口价)合同执行情况1.2,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结算依据确认3结算依据确认3评价周期内售电公司结算依据 确认情况统计周期内售电公司结算依据确认情况;每月售电公司结算依据发布后,在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结算依据 确认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信息披露9信息公开6信息公开规范性2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规范公开必须披露的信息必须披露的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标准格式规范公开,得2分;公开信息不规范、不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公开信息 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信息公开及时性2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及时公开必须披露的信息必须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信息公开,得2分; 公开信息不及时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2 .场内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内容/计算公式评分标准名称分数名称分数名称分数信息公开完整性2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 完整公开必须披露的信息必须披露的信息完整公开的,得2分;公开信息不完整的,每存在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信息管理3负责人信息1各市场主体应设置专职或兼职 信息披露管理人各市场主体上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若有,得1分; 若未设置或者设置了但联系不上得0分。管理规范1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规范,明确职责各市场主体可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上报佐证材料,若有盖章版管理 办法,得1分,若没有,得。分。信息披露工作配 合度1及时回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 中心问询售电公司应当天回复市场主体问询,特殊问题无法回复的应当天 告知市场主体无法回复的原因,最晚3个工作日内回复。电力交 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反馈,及日常工作情况评分,如未及时反馈 市场主体和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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