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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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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2版.docx

    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2 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证照管理322.制度落实1263.人员管理644.场所设备设施1365.进货查验1786.贮存管理757.现制现售858.标识管理17129.运输过程管理3310.网上超市9511.其他要求5312.加分项105合计11064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2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证照管理3分1.1营业执照、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 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许 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21 .未在总服务台店或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扣1分;2 .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3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事项不一致,扣2分;4 .有外设仓库的,未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1.2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 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 的)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制度落实12分2.1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建立基于食 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 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 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制度和机制。31 .查阅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检 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 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 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每少1项制度扣1分;2 .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或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 则(试行)第三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2.2*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2查阅超市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设施温度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 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毁记录、食品安 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缺少一个记录扣0 5分,扣完为止;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 百零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 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四十八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 面。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保健食品还应当 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 物治疗疾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 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 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 提示用语。分,扣完为止;2 .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未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链接至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3 .保健食品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 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 射”等提示用语,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食品通则4.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1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 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2发现在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2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10.网上超市9分10.4网上超市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 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 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 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 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 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 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 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 以说明和提示;(5)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 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 的水产品、长江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 生鱼”和“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 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8) 95 号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 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 案10.5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 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 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配 送。1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运输条件不符合 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11.其他要求5分11.1肉制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1 .鲜肉、冷鲜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未分区或分柜销售,扣1 分;2 .贮存、俏售冷藏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0-4度,扣1分;3 .贮存冷冻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18度以下,销售冷冻肉制品的冷 冻柜未保持在-15度以下,扣1分;4 .未做好冷藏冷冻肉制品贮存、销售设备的温度记录,扣1分;5 .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直接入口的肉制品,未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GB 20799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一次性手套,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11.2食盐经营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11 .未查验、留存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或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扣1分;2 .不能提供食盐的进货凭证,扣1分:3.贮存区未保持干燥、清洁,食 盐未与地面、墙面保持合适距离,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11.3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 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 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盐。非食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21 .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2 .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 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3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 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 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GB 2721食用盐12.加分项10分12.1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2索证索票索码、进货查验等上传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加2分。12.2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2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12.3被评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2被评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加2分。12.4加入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2取得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加2分。12.5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 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2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 成效的,加1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备注1 .条款是重点条款;2 .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3 .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 14号),临近保质期标准如下:(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4 .除小食杂店、连锁便利企业以外的商超均按照本指南执行,部分按照规定不作要求的项目可合理缺项。5 .网上超市、其他要求事项遵照实体店经营规定执行。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或3.2条款。条。2.制度落实12分2.3支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 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 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 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杳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 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口管控制度、周排杳 制度、月调度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 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 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 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 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 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 理情况,研究解决口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 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 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 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 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 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31 .制度是否包含如下内容: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管的时限及程序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2 .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 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2分;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 自查报告,扣2分;5 .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6 .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2 分;7 .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 条、第十三条2.4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21.没有制度,或没有记录,扣2分:2.制度不完善,实操性不佳,扣1分;3.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2.5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 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 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 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 险。1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2. 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I 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2.6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 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 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FI 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 产口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年。1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 食品信息,扣1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 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3.人员管理3.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2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6分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 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鼓励企业建W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的激励机制,对_L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 奖励。2 .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3 .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但培训时间、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1分;4 .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5 .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扣2分。加分项:企业建M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含加分项),扣完为止。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3.2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 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等,并保存培训记录。1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如专间、专用操作区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3从事接触直接入1 1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 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上岗工作。2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任意 一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扣2分, 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3.4现制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 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 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11 .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 每人扣0.5分;2 .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现制现售食品加工人员 未规范佩戴口罩,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未规 范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每人扣0.5分;3 .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场所设备设施13分4.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31.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2. 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3 .销售场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 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未分开,待加工食品 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扣1分;4 .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 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区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扣1分;5 .销售场所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摆放在一起或捆绑销 售,扣1分;6 .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未落实,有与其他 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的现象,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一)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 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四十 一条、四十四条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 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4.场所 设备设 施13分4.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3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1.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 施无法运行,扣1分:2.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 方的照明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 或设施无法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4.未 配备必要的水池,或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 开,扣1分;5 .未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6 .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尘防蝇措施,扣1分;7.熟食等直 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扣1分;8 .根据实际经营项目,未配置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 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四十 四条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4.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 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 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 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 并按要求贮存、销售、运输。31 .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销售和运输食品,扣1分;2 .冷藏冷冻设施、热柜不能正常运行,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 控设施,扣1分;3 .食品未在规定条件下贮存、销售,扣1分;4 .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 要求并保持整洁,扣1分;5 .没有做好温度监控记录(含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4、6.4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9.2、11.2、12.14.4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洗消毒。2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扣1分;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不平滑、有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4.场所设备设施13分4.5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水质不佳,浑浊、发黄等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4.6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项5.进货查验17分5.1进货杳验: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规范使川“浙食链”或 “浙冷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 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21.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 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口冷链食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明、核酸检验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2.实行统一配送 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 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开展进货查验记 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3.包括现场制 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 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每有一种产品 无法提供供应商档案的扣0.5分,每有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 和检测报告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指南(试行)10.1、11.2、12/、14关于做好进1 1冷链食品“全受 控、无遗漏”闭环管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 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 条、第十八条5.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31.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 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 口期等内容;2.进货杳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内容;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 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 经总部统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 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多抽非大仓统一配送的 产品:(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扣完为 止;(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5.进货查验17分5.3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 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规范使用“浙食链”或 “浙冷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 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21 .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 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冷链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 格证明、核酸检验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建立合格供 应商档案;2 .从屠宰企业采购的,还需留存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或其他定点屠宰证复印件;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 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 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 件。随机抽取5个产品(多抽猪肉、牛肉、禽类产品),一种产品未建立供 应商档案的扣1分,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扣1分,扣 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指南(试行)10.1关于做好进1 1冷链食品“全受 控、无遗漏”闭环管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 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 条、第十八条5.进货查验17分5.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2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 月;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 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 统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 文件。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蛋);1.不能提供进货 台账、购货凭证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 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每个产 品扣0.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5.5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 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 等证明文件,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2随机抽查5个批次的畜禽类产品:1.生猪产品没有批批杳验其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 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扣完为止(生 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 产品)2除生猪产品外的其他畜禽类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扣完为止; 3.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的,每批扣1分,扣完为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1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5.6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查验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2随机抽取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生猪产品各1种,无法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九十二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款5.7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 行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留 相应的进货凭证。21 .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兔印件或者其他 合格证明文件。2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随机抽取2个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检测报告、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第五十条凭证的扣1分,扣完为止。5.8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21 .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2 .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如有,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1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2.36.贮存管理7分6.1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 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 存放。贮存中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 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 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21.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扣1分;2.不同类型的食品容器混 用,食品堆积、挤压存放,III 1分;3.贮存的食品未与地面、墙面保持 适当距离,扣1分;4.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未隔离存放, 未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5.66.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 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1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没有标识,扣1分;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放在一起,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16.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等内容。1散装食品(含超市自制的散装半成品和成品)没有标识,以及标识不完整、不一致或标识错误,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6.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 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 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 施并如实记录。11 .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隔离存放,扣1分;2 .不能提供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6,5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 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 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 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 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2未能提供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 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备案材料),或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的记录凭证,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7.现制现售8分7.1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料、非食用物质 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的物 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区、贮存区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物质,没有被识别隔离存放,则第7项“现 制现售”部分不得分(无论是否拆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7.2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要求。21.食品添加剂未设置专用台账,台账记录未及时记录,扣2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2.没有配备相应的称量工具,扣1分;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GB2760 相关要求,扣2分;4.食品添加剂未专柜保存,与普通食品混放,扣1 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GB 31654餐饮服务通用生规范6.57.3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31.专间内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墙裙未铺设到顶,扣1分;2.食品传递窗不是开闭式,专间门未安装闭门器,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更衣设施,扣1分:4.专间入口处未设置洗手(非接触 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入专间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2分;5.操作时专间内环境温度高于 25C,扣1分;6.未配备独立的空调、温度计,没有空气消毒设施或设 施损坏,扣2分:7.未配备专用的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或 设施损坏,扣2分;8.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扣2分;9.废弃物容器没盖子,或盖子不是为非手动开启式,扣1分; 10.专间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7.现制现售8分7.4专用操作场所设施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21 .场所内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扣1分;2 .未设置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未设专用冷藏设施,或相关设 施损坏,扣1分;3 .入口处未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入操 作场所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1分;4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扣1分;5 .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7.5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 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 数量、收运者等信息。11.不能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收运合同,扣1分:2.没有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扣1分;3.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填写不完整,缺少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 35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8.标识管理17分8.1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 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销售区是否存在以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1.腐败变质、油脂 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 常的;2.标注虚假生产R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3 .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长江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 .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以“长江野生 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每发现-一种扣10分,最多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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