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docx
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 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安全工作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 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第三条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安全工作处共同做 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 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一 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第五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 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 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 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 行。第七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 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八条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 工具,不得有打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第九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 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 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 时,骑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第十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 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 车、电动自行车。第H 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 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 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 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 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第十三条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电动车管理由后勤 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 作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 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第四章机动车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 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 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 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 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驾驶车辆 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 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第十五条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安全工作 处联系,在校门登记后方可进入。第十六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如运钞车、 120、110等特种车辆)可以不登记。学生入学、毕业生离校 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经批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登记并服 从保安人员的指挥。第十七条本校教职工和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个人 机动车须凭工作证、行驶证到安全工作处登记,申领出入 证或蓝牙卡。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 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经安全工作处 审批后办理出入证或蓝牙卡。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 车必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 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无校园出入证、卡的机动 车原则上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第十八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须有院(系)、处(部、 室)等相关部门出具出门证,由门卫检查出门证后 方可通行。第十九条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 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等无停车标识区域、禁停区域严禁 停车。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 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 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 挥交通、管理车辆。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 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 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 入校园,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向学校超市、食堂等供货的保障车辆及大 型施工货运车辆须在校内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4月30日 一9 月 30 日:7:308:30, 11:3012:30, 14:0015:00. 17:3018:30; 10 月 1 日一次年 4 月 30 日:7:308:30. 11:3012:30, 13:3014:30, 17: 0018: 00)以外的时间 进入学校,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 常通行。第五章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第二十四条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墩、隔离 栏、标志线、减速板、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 人应按照交通设施管理规定、要求通行。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 (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 全视距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 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 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 积物,以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七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 任人应照价理赔。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 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理赔责任,或由交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 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 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 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第二十九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 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 安全时,安全工作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第三十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 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 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 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 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 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 当迅速报警。第三十二条安全工作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 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 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七章违章处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工 作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收回校内通行证、卡;对违停车辆做出贴条警示;加锁 暂扣;对违规的教职工向所在院(系)、部门予以通报;禁 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 驶、追逐嬉戏的;(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校园 交通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