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docx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在这个充斥着大量信息的喧嚣时代下,总有来自社会各界的不良信息,会引导未成年人对世界产生错误的判断。 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激增,也让社会大众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产生更多的关注。这些血淋淋 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乏存在个别案件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在犯罪低龄化趋 势不断加快的当今时代,社会大众开始感到疑惑,是否应该制定新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制度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呢。 在如此严峻的犯罪低龄化形势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 这对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的力度都具有重要价值。母亲八十多岁了,二十多年前,父亲过世,我就把母亲接到城里和我住在一块儿。那时母亲生活还能自理,她本 不想来,但考虑到来了可以帮我照看孩子,又可以做些家务,能减轻我不少负担,还可减少我回家看望她的麻烦,便来 了。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面临的主 要问题(一)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下的暴力性恶性案件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之中。例如,2015年10月份,我国邵阳市就 发生了一起年龄不满14周岁男孩残忍杀害教师的恶性暴力案件;在2018年的12月份,仅仅只有12周岁的吴某也由 于不满母亲的教导持刀将母亲杀害;2019年,同类型案件也在江苏省盐城市13周岁的男孩身上发生;2019年的10月 份在大连年仅13周岁的男孩杀死了年仅10周岁的小女孩。这桩桩件件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其严重程度不言而喻,更让 人感到困惑的是犯下这些恶性案件的都是一些低龄未成年人,而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更是让人感到胆战心惊。以 上所述的这些案件,仅仅是近几年来全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极少的一部分,其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问题让人心寒。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状况来看,当前,我国的青少年初始犯罪年龄相比于20世纪来说,至少提前了 2到3岁,根 据有关社会调查显示,很多青少年在10岁左右就已经开始实施暴力性犯罪。并且我国10岁到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 暴力行为的人数占违法未成年人总数的8.9%,这一比例的提升速度令人诧异。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 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直存在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性犯罪案件频发的现实问题。(二)立法规定的相关问题面对犯罪低龄化的法律应对策略从学术界到社会界都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于用刑法 处罚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较长一段时间以来都争论不休。我国自1979年以 来颁布的刑法中,将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1。但是在2020年12月底,由于犯罪低龄化趋势愈 演愈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修正案中对该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问题进行了重要变 更,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周岁,同时对于处于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低龄未成年人有适用条件,且应该按照程 序依据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项修正案自公布以来,社会中关于刑事责任低龄化的调整有许多赞成的声音,但是 在网络中出现了不同的呼声,甚至还有人呼吁取消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界限。那么,将12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 标准能否应对我国的犯罪低龄化问题呢?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更改,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辅助。因此,在确认新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时,也需要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进行进一步的完 善,才能够避免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简单判决情况。(三)司法适用问题无论是在实体法律上,还是在法律流程上,国家机关必须要针对具体的案件严重状况,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判决。这就需要国家明确的规定刑法中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来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进行规范性指导。尤其是针对 我国的刑法来说,在司法实践判决过程中由于行为的界定具有不适用性以及不明确性,因此,更应该明确刑法 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适用范围才能够提升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保证法律法规的应用价值。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通过后在2021年的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但是对于其相关制度的司法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刑法 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当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及处罚力度。刑 法可谓是我国最为严厉的法律之一,如果不能够对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进行适用性规定,极有可能会侵害 到行为人的权益。其次,如果无法明确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处罚制度的司法适用范围,就可能会导致立法中对于低 龄未成年人的处罚以及判决名存实亡。例如,之前对于政府的收容教养制度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如果行为人没 有采取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在判决过程中通常就会出现一放了之的情况2。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相关建议(一)健全家庭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专门学校的前身其实就是工读学校,1991年我国正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出台了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而这两项法律中都采用了工读学校的概念6 o在2006年正式出台的义务教育法以及2007年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后,在法律中就采用专门学校代替了工读学校。而修订过后的刑法以及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也对专门学校这一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十七条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这一立法内容的重大变化,使 国家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完善,有利于提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从收容教 养到专门的矫治教育不仅仅是法律概念的简单转化,其背后更深层次的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逻辑方法以及教育手 段的更新,体现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处以刑罚之外的保安处分以及保护处分措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矫正 教育在法律层面上其实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提前干预,通过与教育代替刑事处罚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一种 保护处分措施。而在这次修订中,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中的专门类别,也体现出了在处理犯罪未成年人的问题 上与处理成年人的保护性措施的区别。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说,专门矫正教育其实是从保护处分以及教育处分这两个角度 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再教育,通过教育的手段帮助未成年人改善心理微观环境,使犯罪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 良心理以及错误的行为习惯5。由上可见,“巧”“拙”字均有不少义项,两个词的较早义、引申义等均与道德伦理、心性问题等没有什么关系。那么 问题由此而来:“拙”、“巧”的义项如此之多,为何后世儒者却偏偏把这两个词与道德伦理问题联系到一起?而且,由前文 考察可知,“拙”的“质朴、原始”义与“巧”的“人为、做作”义,都是后来才有的引申义,而非其原始义或者较早义。那么,“巧”“拙” 与道德发生关联的路径是什么呢?(二)矫正并改良社会教育机制社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其本质是人类心理和精神方面的问题,而人类心理与精神方面的问题源自于幼年时期, 这一问题可以追溯到家庭教育。在犯罪学中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以及越轨行为能够被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所阻止。 因此,通过亲职教育制度,就能够使法律意识更好地介入到犯罪少年的家庭中,这样不仅能够使监护人严格地执行管教, 帮助未成年人规范个人行为,同时还能够在意识方面提升未成年人监护者的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育塑造良 好的家庭教育环境4。(三)强化专门学校的建设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弥补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方面的短板,能够对未成年人实行以国家监护 人为强制家庭监护人接受惩戒和教育,这种法律制度实现了国家监护与家庭监护的一体化融合。目前,我国关于亲职教 育专门性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但是与其相关的内容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中第六十一条均有所体现3。目前,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全国共设立有89所专门学校,相比于2006年的67所专门学校来说,增长32.8%。 由此可见,专门学校设立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国土广袤,专门学校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极其不均匀,当 前,国内的专门学校绝大多数都集中在一线大城市中7。例如,我国的上海拥有12所专门学校,而北京拥有6所专 门学校。但是诸如河南、山西这类人口大省却没有设立1所专门学校。但专门学校在干预触法未成年人行为以及心理, 实现对犯法未成年人矫治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式中:mw为热水器的进水流量,L/min; Cw为水的比热容,kJ/(kg-K); T为t时刻管内热水的实际温度(数值上应 等于出口温度Tout), ; Ct为热水器系统的热容,kJ/K; Gw为稳定状态下的燃气进气流量,m3/s; H为燃气高热值, H=39.82 MJ/m3; ;ss为稳定状态下的热效率,取热水器1级能效标准,1ss=98%。据统计,当前专门学校对于我国离校生教育的转化成功率高达85%,而在北京和上海,这些专门学校较多的一线 城市中,部分学校的矫正率能够高达95%以上。因此,我国应该加快推进专门学校的专业化以及多样化建设8。尤 其是针对当前我国境内专门学校地方分布不均匀的状况,应该根据专门学校的功能以及不同的办学模式和矫治对象等方 面的差异性,将专门学校分为特殊专门学校以及普通专门学校两种类型。特殊专门学校主要是为了对已经犯罪的低龄未 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以及矫治教育。而普通专门学校可以对就读于原学校的问题少年进行干预性教育。同时还应该在我 国的每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1所特殊的专门学校,同时,在每一个地级区内设置1所普通专门学校。针对专门学校 的建立方式既可以投入经费新建,也可以在原有的学校基础上进行改造9。U!)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构建,应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及多元化的矫正项目。尤其是针对当前社区教育单 一化的问题,可以借鉴全国性的低龄青少年犯法教育经验,不断引入先进且正确的矫正手段。例如,美国对于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的手段包括了一般缓刑、有警戒以及无警戒的少管所、少管中心以及社区居住监管中心等等。而我国的未成年 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也应该根据当前国内未成年青少年成长发育过程中的身心特征,由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司法行 政工作人员对每一位接受矫正的低龄青少年进行矫正前的心理评估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了处罚低龄青少年的思想观 念、不良行为、心理危险状况以及矫正难易程度等等,进而根据每一个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个人发展状况得到差异化的个 人评估报告。并且能够根据评估报告中的数据,采用不同类型的矫正手段。例如,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 正,就可以采用心理干预、优良生活习惯培养、行为规范、文化知识教学以及法律法规干预教学等干预性教学行为。为了进行数学创造力教学,教师本身应具有创造力,这里的创造力不单是数学创造力,更重要地是教学上的创造 力,即教师发挥教学上的聪明才智进行创造性地教学.综上所述,青少年是祖国发展和建设的新鲜血液,同时也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在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 以及法治强国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工作矫正体系、 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健全家庭亲职教育等方式,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