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陆丰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陆丰市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 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 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全市 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 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汕尾市市 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 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按计划收储的粮食和食用 植物油。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 场价格,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保障粮食供应。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陆丰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 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第三十六条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 用、轮换价差,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委托的县级储 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 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储备粮(稻谷)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60元的标准 按季拨付,轮换费用按每批次每吨100元的标准核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由市财政局按季 度据实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 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三十八条成品粮油成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 换差价、轮换费用及动态调整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 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 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局和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 挂钩情况。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 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 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的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将 销售货款和财政拨给的轮换销售价差一起及时足额存入在 农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归还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引起的价差亏 损、费用等及国家规定的保管自然损耗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储企业提出具体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补。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 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 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 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四十二条 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 度。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 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 市农发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 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 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 审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对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六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 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 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 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第四十七条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 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 核查。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 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 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 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 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 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陆丰市地 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陆府办2010) 38号)废止。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县 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 县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 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 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汕尾市、陆丰市的有关 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 储备粮。不得将县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 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 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 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 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 贴、轮换价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 付;核实拨补正常损耗和因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损失;安 排解决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 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分行(以下称市农发行)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 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 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 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 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 汕尾市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发展 和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 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给陆丰市粮 食集团有限公司。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 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销售和轮换。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 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调整。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陆丰市粮食集团有 限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 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 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市发展和改革 局进行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 局、市农发行。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 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 则。县级储备粮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 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 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 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批次储备粮 轮换前1个月提出轮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 轮换计划执行。原则上稻谷每2年轮换一次,小麦每3年轮 换一次,玉米和大豆每2年轮换一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 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不可预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 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 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 长。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陆丰市 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 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 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 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 求。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 同市财政局制定。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 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 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由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自有 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陆丰市粮食集团有 限公司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第二十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不得省外 异地储存。省外异地储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储备粮规 模的15%。成品粮油原则上不实行市外异地储存。第二十一条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 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 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储存成本、费用的 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代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二)仓库容量达到代储计划规模以上,仓储设施条件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 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具有相应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检验等人 员、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储粮管理制度。(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二十三条由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择优 选定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批 准后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收储。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与县级储备粮代 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 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 县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陆丰市 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同 意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 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 完善县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 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二十六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 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管控,每 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 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 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陆丰 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 责。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 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 6年。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 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 储备粮质量政策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 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疑 间专仓储存。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 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廉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九条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 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 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 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 新。第三十条 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 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 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陆丰市粮食 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 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所在镇(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 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一)全市或者部分乡镇(场、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 储备粮的建议。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 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 用。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 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 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 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 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并向陆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场、区)人民政府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