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潜市监企听告字2019) 7号潜山市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 司登记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2019年3月上旬,一名叫张怀宽(王芳、王会叫 他张宽,此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其身份无法确认) 的人到潜山至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余同胜,要求余同胜为其代办公司,双方谈妥后,余同胜 根据张怀宽提交的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注册成功了潜 山市皖源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市场主 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标明“潜山市皖源建筑有 限公司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159号;该住所所有权人为金本 清(身份证号码:);为租赁使用,属性为商铺。经现场核查, 你(单位)登记住所位于和谐山庄小区,经该小区物业公司 证实,该小区无涉案公司。且经税务部门查询,该公司成立 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无相关纳税行为。你(单位)签署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 书所载明的登记住所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 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 规定,构成了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查无下落且事实上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 骗取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 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 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汪力联系电话: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0年1月7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