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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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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 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 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 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 约束力。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性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 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 作职责。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委组织在街道、社区、小区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作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政治引领,积极宣传落 实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建议,讨论研究物业管理区域有 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证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合 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 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十三条帐务管理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 按国家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 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主任负责保 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 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十四条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 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 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 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 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 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 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 和财物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综合委委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 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 约责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 员负责定期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三条所 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 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 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委 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 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 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 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 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12月中旬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 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 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八条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每月28日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 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徐家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民委员会、小区综合委委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 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移交(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 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 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 移交手续。第二十条信息公告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维修资金 的筹集、使用情况;(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 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 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 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程序坚持和加强委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在业主委员会中成立委支部, 设委支部书记一名,接受小区综合委委领导,执行上级委组织决定, 推动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职。吸纳委支部书记为小区综合委委专(兼) 职委员。日常工作事项由业委会委支部先议,再提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 决策;对物业企业选聘解聘、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建、大额维修资金 使用等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委支部应督促业委会事先向小区综合委 委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报备,接受指导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规则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 会议补充。第二十六条规则执有和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 存3份,武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综合委委各存档1份,并报送武 昌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徐家棚街道办事处备案。武汉绿地名邸公馆小区业主大会(盖章)2022年 月 日(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根据业 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 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 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A)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 纳专项维修资金;(+)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 委员;(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 物进行妥善保管;(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 会会议决定;(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 业管理纠纷;(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 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 告;(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 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综合委委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职责业主委员会支部书记主持业主 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 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部署支部工作,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二)主持业主委员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成员大会和 做好成员的教育。(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心声,帮助较困难业主 解决实际问题。(四)制定委支部工作计划,监督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 委会、支部成员大会和上级委组织报告工作。(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业委会委员的廉政工作。(六)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委建工作,将委组织组建、作用发挥等工作情况 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体系。(七)完成上级委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二)执 行委支部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制订业主委 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 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组织、协调、解决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完成委支部书记和上级委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支部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主任的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或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 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四)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和有关事项的决策,参与制订 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六)完成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和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 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和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 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五)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 建议。(六)完成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 次,召开时间为:每月25日前。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者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或者业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 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 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 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 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 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 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业委会委支部书记、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 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 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 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 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 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 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 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 监督。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长期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其他委员可请求小区综合委委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 会议。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 动用房门口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28号前负 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 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 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 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 委员会委支部书记或者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 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 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或者主任代表业 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 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 委员会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委支部书记签字同意 后用印,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 规定登记、存档。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 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 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 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 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 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 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 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 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 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500 元。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保管:(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三) 业委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四)业主大会设 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五)业主清册及联系 方式。(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 来文件。(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 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十二)其他有关 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 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 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 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 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 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 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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