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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装修、机动车停放、物业管理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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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装修、机动车停放、物业管理该规定.docx

    小区装修、机动车停放、物业管理该规定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 管理和房屋装饰装修、机动车停放、生活垃圾分类、宠物管理、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公共收益用途分配和使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2、管 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 效调整业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 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并 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的内容为准。4、业主、使用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 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小区名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 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条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本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共用部分应当由一家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声污染、维 修养护、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文明居住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违反规范且属于征信范围的 不文明居住行为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四条 物业使用的基本原则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物业使用的相关规 定以及以下的相关专项规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一;(-)机动车停放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二;(三)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三;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2)地下每户第一辆一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口(或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原始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之外区域设置的停车位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口(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日(或月)(三)地下建设单位产权机动车停车位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_辆_车的租赁费为:_元/月;每户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_元/月;停车位物业费按照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由车位产权人支付。第七条外来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一)登记为亲情卡车辆的停车收费:每次停车 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 小时(不含)至 小时(含)为 元/辆。超过 小时(不含)以上部分按外来车辆处理。(-)外来车辆的停车费:每次停车 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 小时(不含)后,每小时为 元/辆;每个自然日最高收取 元/辆。第八条收费凭证车辆停放人应自觉按照约定交纳停车位物业费、租赁费、临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应 加强管理,规范收费,不乱收、不多收、不漏收,收费后应向交费人出具专用票据,交费人 应妥善保存票据备查。第九条公务车辆公安、国安、消防、急救、环卫、公共服务、应急维修及其他行政机关等因工作需要的 公务车辆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和密切配合,并做好记 录。第十条僵尸车辆对于长期停放且不交费的机动车辆,业委会、居委会、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告、电话 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车主拒不移车的,由业委会或停车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强制拖离,因拖车产 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无法联系车主的,业委会或停车管理 单位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残疾人车辆本住宅小区业主持有残疾(下肢)证及C5驾照的,经业委会、居委会审核,该业主、 亲属购置的机动车车辆享有优先停放其住址附近停车位的待遇,停车管理单位视停车位使用 情况就近指定机动车停车位停放。第十二条新能源车辆1、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根据业委会提出的具体位置等要求,在停车 管理单位监督下,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私人自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且与本住宅小区内新 能源车主分时共享。2、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根据业委会提出的具体位置等要求,在停车 管理单位监督下,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本住宅小区专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电费由用户 自理。新能源车需要充电但专用充电装置车位被非需充电车辆使用时,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理 解、友好协商,并协助停车管理单位移动车辆。严禁此类停车位变相为新能源车的固定机动 车停车位,本住宅小区业主 (同意/不同意)将全体业主共用部分安装的本住宅小区专用新 能源车充电装置对社会开放共享。3、地下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安装新能源车自用充电装置的,应当经产权人同意,并委托 专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停车管理单位监督下安装。严禁此类停车位充电装置对非本住宅小 区业主、使用人开放共享。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禁止新能源车飞线充电,停车管理单位要做好类似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现、劝阻、报 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排除危害的工作。第十三条违约的特别处理(-)发生本专项规约第四条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将违规车辆 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予以记录并告知业委会。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可以在小区内公开曝光警示,累计 次公开曝光警示且无效的,0其中设置地锁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 o(二)因车辆停放或行驶不当,造成共用设施设备、绿化、道路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车 主应当主动向停车管理单位报告,并负责及时修复或按照实际损害照价赔偿。对于隐瞒不报 擅离现场者,经查实后,授权停车管理单位限制其车辆进入小区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三)对故意损坏道闸、殴打停车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或通道等恶意行为,停车 管理单位可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处罚,行为人须对其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专项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业主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姓名与本住宅小区房屋的不动产 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一致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本住宅小区业主为该单 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股东的,应提供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单位登记证明;车辆 所有人为单位,且该车辆配发给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的,应提供由该单位开具的车辆配发使 用证明,并加盖与行驶证登记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亲属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与业主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车辆。车主本人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其他有关直 系亲属关系证明。车辆所有人不在本住宅小区长期居住的,其车辆登记为外来的亲情卡车辆。(三)租户车辆,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与车辆行驶证姓名相符的车辆。若经查实租户有群 租情况且拒绝整改的,则对该户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停车登记。(四)外来车辆,是指不属于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车辆。(五)僵尸车,是指停放在本住宅小区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且超过半年未支付停车 位租赁费,或长期无人使用维护,导致外观严重污损、或车身严重残破、或车轮不全的无主 车辆。(四)宠物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四;(五)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五;(六)公共收益用途分配和使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六;(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七;(八)房屋附属物及其他相关约定:1、阳台封闭;2、晾晒架安装;3、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4、太阳能热水器安装;5、雨棚安装;6、花架安装;7、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8、o第五条 房屋转让与房屋出租(-)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 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自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 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委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 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1、业主、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 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3、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4、o(三)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补足专项维修资 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第六条规划配建电梯的使用(-)监督电梯安全使用的管理1、业委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本住宅小区电 梯进行年检、电梯限速装置检测、负荷下行检测等义务;2、本住宅小区电梯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超过15年的,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 全评估以及实施相应的修理、改造、更新工程;3、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物 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4、o(二)遵守电梯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1、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2、业主、使用人携带宠物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宠物管理规约(附件四);3、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 载荷的电梯;4、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厢门;5、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不得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 操作电梯;6、不得携带危险品、电动自行车乘用电梯;7、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七条加装电梯的相关事项经核实,本住宅小区 门牌幢经前期评估符合电梯加装要求,按照本市加装电梯的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流程。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本门牌幢全体出资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份额,享 有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前期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能耗、 维修保养、日常保洁等费用,后期改造更新等费用,均由加装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加装电梯 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 梯所有权人,且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自动承继加装电梯的权利 和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应当将加装电 梯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明确告知承租人、借用人或使用权的其他取得人。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本住宅小区 (设置/不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具体位置在, 应当使用本住 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 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以及专有部分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 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九条 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场地使用(-)履行消防安全义务1、遵守并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4、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5、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等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 患;6、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7、o(二)禁止在本住宅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6、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按规定使用明火;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9、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第十条绿化修剪、迁移、砍伐与调整本住宅小区绿化的修剪、迁移、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实施。(-)修剪:树木生长影响业主、使用人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相关业主可以向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剪请求,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修剪。其中需要进行回缩修剪的,还应 由业委会提供回缩修剪方案,征求以该树木为中心、半径在 米(不小于30米)范围内的自然幢业主的同意。(-)迁移、砍伐:本住宅小区树木需要迁移、砍伐的,由业委会提供迁移、砍伐方案 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其中,涉及胸径45厘米及以上树木迁移的、10株以上树木迁移的、 胸径25厘米及以上树木砍伐的,还应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树木的迁移、砍伐 还应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四)禁止在本住宅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4、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5、擅自修剪、迁移、砍伐、调整公共绿地花草树木;6、o第十一条空调安装与使用(-)安装空调应遵守的规定1、按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安装空调,并安装于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 设备的座板处;2、空调排水管应当安装在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处,不得 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共用场地;3、空调设备上不得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4、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5、o(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2、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3、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4、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空调产生生活噪声污染的,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 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 准;5、o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的其他禁止行为(-)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或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 使用安全的行为;(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破坏房屋外貌;(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 的用途使用房屋;(六)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机动车车库、非 机动车库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的;(七)擅自损坏或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 消防、避雷等共用设施设备;(八)擅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九)禁止在公共场所、家庭场所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音响器材;(十);(十一)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情形。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业委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限期改正;若使用人违规, 则业主应当敦促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第十三条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日常维修养护(-)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 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三)因维修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除因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公共利 益的以外),须向业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业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 同意的书面决定。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书面申请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 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物业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 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专 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排险,排 险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处置对未按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停车位租赁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业 委会应督促业主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住宅小区内 公布欠交明细;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催告;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将业主欠交费用信息 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五条公众责任保险本住宅小区共用部分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投保费 用。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的,具体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业主提供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向业委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业委会提供新的联系 地址、通讯方式,便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送达。因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资料按照 原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或投至本住宅小区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上述方式均 为有效送达方式。第十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本住宅小区全体共用部分公共收益除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外,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 作经费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业主大会会议经费 元/年;(二)业委会会议经费 元/年;(三)业委会日常办公经费 元/月;(四)有关人员津贴或其他费用,共计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2) _,费用3) _,费用4)_,费用5) _,费用第十八条矛盾纠纷调处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街镇、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依法调解。业委会日常运作、换届改选中遇有矛盾冲突时,由街镇、居委会协调解决;因客观原因 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运作欠规范且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住宅小 区业主同意授权居委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第十九条违约的一般处理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业委会有权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依法采取措施。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起 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十条生效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管理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补充,补充条款为本管理规约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街镇,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三)业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依法组建的业主委员会。附件一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规约第一条总体要求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 的约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 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第二条一般要求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房屋:(-)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 单位(适用于聘请装饰装修单位的情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二)业主如实填写装饰装修登记表,随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若聘请装饰装修单位的,还需要提供装饰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 图),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若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与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 业主授权文书;(三)业主、使用人应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凭证, 并积极配 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本住宅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四)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业主、使用人和装修施工人员都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 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每日现场巡查;(五)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装修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每套计算)。装修保证金仅限用于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装修活动中对房屋和 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与赔偿,实施多退少补,按实结算。具体退还方式 O第三条行为规范(一)遵守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 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三)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 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 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 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五)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本住宅小区生活垃圾专项规约 的约定进行分类投放;(七)遵守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要求:一是分类投放可资源化利用的原则:装修 垃圾(大件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混同、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中有害废弃物另行 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是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的原则:除废旧家具等体积 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整体投放外,尽量拆解;三是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 费的原则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由收运服务企业按实际投放量计价向装修垃圾(大 件垃圾)产生者收费,并开具发票;(八)遵守本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场所设置的投放方式:一是投放至相 对封闭的集中堆放场所,具体位置是 ;二是投放至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回收箱内,具 体位置是;三是暂存在室内,待预约了收运企业上门收集后投放至日产日清临时投放 点,具体位置是:(九)。第四条违约的特别处理(-)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关业主、使用人 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业主、使用人未按照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 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住宅小区;(三)业主、使用人发现装饰装修单位、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 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附件二机动车停放管理专项规约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概述本住宅小区共有 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面 个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车位 个)其中:固定车位 个;临时车位 个;地下 个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车位 个)其中:建设单位产权车位 个;小业主产权车位 个;全体业主共有车位 个;本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与房屋套数比例为(大于、等于、小于)第一条总体要求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 约的约定。本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严格控制一户多 机动车停车位。第二条车辆的登记业主、亲属凭不动产权属证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补充证明材料;租户凭 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 理单位)申请登记,停车管理单位查验通过后将车辆信息记录在案或录入车辆牌照智能识 别系统,整个流程应不超过 天。车辆停放人应如实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便利。 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停车管理单位。不予办理停车登记的几种情形:1、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货运车辆或特种车辆;2、装运有毒、有害、易燃3易爆物品的车辆;3、核定座位数7座的运营型中大型车辆;4、o第三条车辆的行驶本住宅小区主干道为(双向、单向)通行,所有在本住宅小区行驶的车辆应当遵 守本住宅小区道路通行规则,按指示标志规定的方向行驶,从 门入、从 门出,不得逆向行驶;严禁强行通过,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禁止鸣喇叭、开远光灯,车速不得 超过5公里/时。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位的使用进入本住宅小区的车辆应规范使用机动车停车位,遵守以下约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登高面,不得妨碍消防设 施的使用;(二)不得占用绿化、场地;(三)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四)不得超越车位线以外停放,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五)不得在业主共有机动车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六)不得在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固定停车位;(七) O第五条机动车位的购买与租赁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机动车停车位;超出房屋套数的机动车停车位,一户业 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可售机动车停车位的受让人应当是本住宅小区的业主,不得转 让给本住宅小区外的单位、个人。租用机动车位的业主享有该机动车停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机动车停车位,优先租赁给未购买机动车位业主的第一辆机动车停放。本住宅小区原始规划全体业主机动车停车位(库)设置固定停车位的,按照车辆登记 先后以及业主优先、每户首辆车优先原则排序,依次办理租赁手续。该类停车位分配情 况,停车管理单位每(年/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告;分配情况发生变更的,在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本住宅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库)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均为临时停车位,优 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需要,每日采取先到先停的方式。停车位满位后,业主、使 用人应在本住宅小区外自行解决停车需求。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的收费标准(一)原始规划全体业主共有机动车停车位1、本住宅小区设置固定车位的:(1)地面每户第一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 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 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2)地下每户第一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 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每户第 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月。2、本住宅小区均为临时车位的:(1)地面每户第一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日(或月);每户第 辆 车的租赁费为:元/日(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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