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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章 第四章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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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章 第四章案例.ppt

    第三章第三章结婚与婚内人身纠纷法律实务结婚与婚内人身纠纷法律实务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纠纷的处理结婚纠纷的处理一、对婚姻自由干涉的法律纠纷处理一、对婚姻自由干涉的法律纠纷处理(二)司法案例分析(二)司法案例分析案例案例1 1: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生活困难。20012001年年8 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主动送去1000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同年9 9月初,吴富贵委托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得一笔丰厚的“彩礼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 9月月1515日吴富贵与日吴富贵与“媒人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款3 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10月月1 1日举行婚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富贵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富贵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 9月月20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藏,1010月月1 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20余人到唐建方家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富贵说: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富贵说:“人我交给你了,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1010月月5 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她是我用了3 3万万元买来的,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我打,你无权干涉。,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问题:吴富贵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对他应该如问题:吴富贵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对他应该如何处罚?何处罚?结果:结果: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刑庭以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并执行徒刑8 8年。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 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案例案例2 2:儿女干涉老人再婚案儿女干涉老人再婚案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7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2006年年7月,赵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2007年年12月经人介绍,月经人介绍,方某与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问题: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他们只好停止往来。问题: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吗?吗?案例案例3 3、暴力迫婚案、暴力迫婚案 案例:段某,男,案例:段某,男,2525岁,山西省忻州市郊岁,山西省忻州市郊农民。农民。20032003年,段某与本村女青年吴某建立恋爱年,段某与本村女青年吴某建立恋爱关系。关系。20042004年初,吴感到俩人性情不和,年初,吴感到俩人性情不和,便提出与段中断恋爱关系。段不答应,并便提出与段中断恋爱关系。段不答应,并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他把点燃的雷管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他把点燃的雷管扔到吴家的院内。吴仍不答应和好。一天扔到吴家的院内。吴仍不答应和好。一天晚上,段某乘吴的父母外出之机,闯入吴晚上,段某乘吴的父母外出之机,闯入吴家中,将吴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用家中,将吴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用暴力奸污了吴某。暴力奸污了吴某。问题:段某的行为是否问题:段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法并构成犯罪?如何处罚?违反婚姻法并构成犯罪?如何处罚?评析:评析:我国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结婚必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本例中,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本例中,吴某因感到与段某性情不和而中断恋爱关吴某因感到与段某性情不和而中断恋爱关系,这是吴的权利。段某一味纠缠吴,并系,这是吴的权利。段某一味纠缠吴,并把雷管扔到吴家院内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把雷管扔到吴家院内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对结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是对结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了强奸罪,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惩处。了强奸罪,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惩处。案例案例4 4:借婚姻索取财物案借婚姻索取财物案某村女青年刘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男青年徐某建某村女青年刘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男青年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长期交往,双方彼此满意。立了恋爱关系,经过长期交往,双方彼此满意。2005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在结婚之前,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在结婚之前,刘某的父母向徐家索要各种财物,价值刘某的父母向徐家索要各种财物,价值6 6万元左万元左右。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徐某好逸恶劳,酗酒赌右。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徐某好逸恶劳,酗酒赌博,屡教不改,刘某只好回娘家居住。在刘某回博,屡教不改,刘某只好回娘家居住。在刘某回娘家的两个月期间,徐某一直未去找刘某。刘某娘家的两个月期间,徐某一直未去找刘某。刘某认为徐某无情无义,不愿与徐某继续维持婚姻,认为徐某无情无义,不愿与徐某继续维持婚姻,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在答辩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在答辩中称,离婚可以,但要求刘某及其家人退还自己中称,离婚可以,但要求刘某及其家人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费用婚前支付的费用6200062000元。问题:刘某的家人索元。问题:刘某的家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理?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理?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认为:对于该财物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认为:对于该财物的处理,因刘、徐结婚的时间不长,根据的处理,因刘、徐结婚的时间不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所以,判决女所以,判决女方退还给徐某婚前支付的彩礼费方退还给徐某婚前支付的彩礼费6 6万元,驳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课后学习:(课后学习:(P14 P14 干涉婚姻自由案)干涉婚姻自由案)二、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姻纠纷二、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姻纠纷(二)司法实例分析(二)司法实例分析案例案例1 1:王强王强(男男)和江芳和江芳(女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游玩。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游玩。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也不知不觉“好好”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这门婚事。这门婚事。19991999年年5 5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王强面前唠叨:王强面前唠叨:“该抱孙子了该抱孙子了”。王强觉得挺烦。王强觉得挺烦的。的。20072007年年1 1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借借“出差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了未婚证明,20092009年年1 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一夫二妻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102010年年2 2月,江芳作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十条“有有(一一)重婚的重婚的;(;(二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系的;(;(三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之一的,婚姻无效。”的规定,认为王强与丽之的规定,认为王强与丽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同时,虽然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同时,虽然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一年。案例案例2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文涛与贺霞系文涛与贺霞系909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子。2008200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并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并于20092009年生下一女孩。从此,二人年生下一女孩。从此,二人更是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更是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跟踪查访,于20102010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同居。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同居。问题:文涛与贺霞公开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问题:文涛与贺霞公开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邻居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驳回了孙元林的刑事自诉要求。的刑事自诉要求。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支付损害赔偿费3 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有。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按市场价值12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 1万元。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6 6万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除。案例案例3(3(课后学习课后学习 P7 P7 案例一)案例一)三、违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婚姻三、违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婚姻(三)司法实例分析(三)司法实例分析案例案例1 1: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 5岁,性情温和,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结婚?分析:分析: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系。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727条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案例案例2:不生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能否结婚不生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能否结婚?王某王某(男男)与张某与张某(女女)是表兄妹关系。两人青梅竹马,自是表兄妹关系。两人青梅竹马,自幼一起长大,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意。大学期间,两人在同幼一起长大,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意。大学期间,两人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某与张一所学校读书,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某与张某到同一所城市工作,两人计划结婚。但考虑到近亲结婚某到同一所城市工作,两人计划结婚。但考虑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和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的危害和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王某与张某十分苦恼。经过再三考虑,两人认为:规定,王某与张某十分苦恼。经过再三考虑,两人认为:法律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使后法律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使后代患上严重的遗传疾病,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如果结婚代患上严重的遗传疾病,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如果结婚之后不生育,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根据也就不存在了。于之后不生育,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根据也就不存在了。于是,两人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以示其结婚之后不生育的是,两人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以示其结婚之后不生育的决心。决心。20092009年年1111月,王某和张某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月,王某和张某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结婚申请。【问题问题】不生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能否结婚不生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能否结婚?案例案例3 3 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案例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案例姚某与杜某于姚某与杜某于20062006年年11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6 6日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2008年年1111月月6 6日杜某出现严重幻听,砸烂了玻璃茶几;日杜某出现严重幻听,砸烂了玻璃茶几;20092009年年1 1月月5 5日杜日杜某生下一女孩,某生下一女孩,1 1月底开始,杜某精神症状更加严重,有月底开始,杜某精神症状更加严重,有攻击他人行为,攻击他人行为,2 2月月3 3日入住安定医院。日入住安定医院。2009 2009年年2 2月姚某得知,杜某于月姚某得知,杜某于20042004年年2 2月在日本学习期月在日本学习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 3个月;回国后于个月;回国后于20062006年年2 2月月5 5日因精神病发作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从姚某与杜日因精神病发作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从姚某与杜某认识之日起,杜某及其父母始终隐瞒病情,杜某一直暗某认识之日起,杜某及其父母始终隐瞒病情,杜某一直暗中服用抗精神分裂的药物,甚至在怀孕期间仍在服药,双中服用抗精神分裂的药物,甚至在怀孕期间仍在服药,双方于方于20092009年年2 2月月3 3日起开始分居。日起开始分居。姚某认为杜某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姚某认为杜某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疾病精神分裂症,但杜某对其隐瞒病情,并暗中服药,精神分裂症,但杜某对其隐瞒病情,并暗中服药,婚后未治愈,目前病情更加严重,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婚后未治愈,目前病情更加严重,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问题:隐瞒精神病得婚姻是否有效?问题:隐瞒精神病得婚姻是否有效?【法理分析】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法理分析】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治愈的,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这里指的这里指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1 1正处于发病期的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2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但上述条文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定传染病。但上述条文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暂缓结婚或禁止结婚没有进行规定。患者是否应当暂缓结婚或禁止结婚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当精神病人未处于发病期,意识清楚,笔者认为当精神病人未处于发病期,意识清楚,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能够对结婚做出正确的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能够对结婚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虽然患有偏执型精神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虽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在双方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分裂症,但在双方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其对结婚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作期,其对结婚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被申请人姚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被申请人姚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第二节第二节 婚内人身纠纷的法律实务婚内人身纠纷的法律实务一、有关扶养的法律纠纷一、有关扶养的法律纠纷(二)法律实践(二)法律实践案例案例1 1:原告田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原告田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情确已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先生控制,原告又无其它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财产均由赵先生控制,原告又无其它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原告与赵先生存在夫妻关系,赵先生依法对原告有困难。因原告与赵先生存在夫妻关系,赵先生依法对原告有扶助的义务。故要求赵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扶助的义务。故要求赵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1000元。元。被告赵先生辩称,现被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各种疾被告赵先生辩称,现被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各种疾病,也无子女。田女士走后,被告为了生活,现在村绿化队病,也无子女。田女士走后,被告为了生活,现在村绿化队劳动,每天收入劳动,每天收入1212元。家中虽有存于被告名下存款元。家中虽有存于被告名下存款2626万元,万元,但其中但其中1010万元是被告赵先生的哥哥让被告为他建房的钱,但万元是被告赵先生的哥哥让被告为他建房的钱,但未来的及建,被告的哥哥就去世了,故此款与被告的存款存未来的及建,被告的哥哥就去世了,故此款与被告的存款存在一起;现田女士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既无能力,也无在一起;现田女士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既无能力,也无义务给付其生活费。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义务给付其生活费。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问题:分居后生活困难,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能否获支持问题:分居后生活困难,妻子要求丈夫扶养能否获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女士与赵先生于,田女士与赵先生于19911991年结婚,田女士年结婚,田女士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2007年年7 7月,田女士因故月,田女士因故与赵先生分居生活至今。另查,田女士与其前夫生育两子与赵先生分居生活至今。另查,田女士与其前夫生育两子三女。三女。审理中,赵先生陈述,家中现有存于其名下存款审理中,赵先生陈述,家中现有存于其名下存款2626万元,其中万元,其中1010万元为其兄建房款。对此,田女士提出质万元为其兄建房款。对此,田女士提出质疑,但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疑,但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迈,但在田女士与赵先生分居生活后,赵先生作为掌握夫迈,但在田女士与赵先生分居生活后,赵先生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先生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女士基本生活需要及双先生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女士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田女士请求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田女士请求生活费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生活费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二百元,均于每年一月十日赵先生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二百元,均于每年一月十日前给付。前给付。案例案例2 2:原告:施先生原告:施先生被告:陆女士被告:陆女士20062006年年6 6月,施先生曾患有肾结石,经诊治后没月,施先生曾患有肾结石,经诊治后没有复发。有复发。20082008年年7 7月底夫妻分居。今年月底夫妻分居。今年3 3月,施先月,施先生又因急性肾炎入住医院治疗多天,出院后一直生又因急性肾炎入住医院治疗多天,出院后一直未间断服用药物。几个月后,施先生的病经医院未间断服用药物。几个月后,施先生的病经医院诊断有所好转。诊断有所好转。7 7月上旬,施先生和陆女士又发月上旬,施先生和陆女士又发生争吵。事后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扶养。生争吵。事后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扶养。在法庭审理中,施先生诉称,陆女士应尽到在法庭审理中,施先生诉称,陆女士应尽到妻子的责任,对患有慢性疾病、无业的丈夫作日妻子的责任,对患有慢性疾病、无业的丈夫作日常护理,并支付住院、治疗及生活费常护理,并支付住院、治疗及生活费2 2万元。万元。陆女士则辩称,丈夫患的是急性肾盂肾炎,经过陆女士则辩称,丈夫患的是急性肾盂肾炎,经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丈夫身强力壮能自食其力;治疗是可以康复的;丈夫身强力壮能自食其力;且丈夫掌握着大部分家庭共同存款,因此其提出且丈夫掌握着大部分家庭共同存款,因此其提出的诉求是无理的,自己不能同意。她申请法院查的诉求是无理的,自己不能同意。她申请法院查实施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查清其是否真的无实施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查清其是否真的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及生活费用。力支付医疗、护理及生活费用。经陆女士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了施先生的经陆女士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了施先生的个人存取款情况,结果是:个人存取款情况,结果是:20082008年年6 6月月2323日提取日提取个人名下夫妻共同存款个人名下夫妻共同存款20.520.5万元。万元。无法证明钱款耗尽无法证明钱款耗尽问题:丈夫请求妻子扶养能否获支持?问题:丈夫请求妻子扶养能否获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先生虽然强调目前没,施先生虽然强调目前没有生活、治疗之经济来源,但由于对其领有生活、治疗之经济来源,但由于对其领取的存款未能作出确已耗尽的合理解释,取的存款未能作出确已耗尽的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结合施先生的诉讼请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结合施先生的诉讼请求额,以及近年来的生活、治病消费情况求额,以及近年来的生活、治病消费情况分析,目前法院不能认定施先生确实处于分析,目前法院不能认定施先生确实处于缺乏生活、治病之经济保障,乃至必须依缺乏生活、治病之经济保障,乃至必须依靠陆女士扶养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诉靠陆女士扶养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案例3:(:(P61应用案例)应用案例)二、分居协议二、分居协议案例案例1 1:20022002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合,夫妻关系恶化。20052005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62006年,张某开始做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生意,获利3030万元。万元。20102010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30万元在内的全部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后做生意赚取的30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分歧】【分歧】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照婚姻法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所得的30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钱某要求分割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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