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011年).docx
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疆兴陶大北矿业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十二月目 录-1 -第一部分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1 -生产矿长-5-安全矿长-8-机电矿长-13 -工会主席错误!未定义书签。行政矿长错误!未定义书签。采掘副总工程师错误!未定义书签。机电副总工程师-21 -通防副总工程师-23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6-第二部分 各部门职责-29-安全部-29-调度室-30-生产技术部-31 -机电部-33-材料部-34-人力资源部错误!未定义书签。督查室-36-机运工区-37-供销部-38-财务部-39-办公室-41 -组宣部-42-后勤部-44 -保卫部-45-女工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6 -安全部部长-46-安全部副部长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部主任工程师错误!未定义书签。安检员-49-调度室主任-50 -调度室副主任-53 -调度员-54-生产技术部部长-58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错误!未定义书签。采掘技术员-60 -测量技术员-65-地质技术员-66-通防部部长-68-通防部副部长错误!未定义书签。机电部部长-74-机电部副部长错误!未定义书签。机电部技术员-77-材料部部长-79 -人力资源部部长错误!未定义书签。督查室主任-81-第四部分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86-采煤工区区长-86-采煤工区副区长-89-采煤工区技术员-91-掘进工区区长-93-掘进工区副区长-97 -掘进工区技术员-99-机运工区区长-101 -月L运I-区副区长-104 -第五部分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8 -采煤班组长-108-掘进班组长-111 -运输区队长错误!未定义书签。机电班组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采煤-120-一、采煤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二、采煤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擢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风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24-八、单体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5 -九、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6-十、液压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7-H一、人工顶板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8-十二、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9-十三、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1 -十四、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1 -十五、回采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2-第二章掘 进-144-一、掘进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4-二、掘进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6-三、人力装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8-四、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49-五、装岩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9 -六、架棚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0-七、砌殖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2-八、锚杆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3-九、锚喷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4-十、把钩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5 -H一、人力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6-十二、人力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7 -第三章机电-158-一、变(配)电所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8-二、变(配)电所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9-三、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9-四、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60-五、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62-六、固定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63-七、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64-八、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5-九、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6-十、单体液压支柱地面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7-十一、钢丝绳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7-十二、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9-十三、井下机械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0-十四、井下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1 -十五、矿井安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1-十六、矿井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2-十七、外线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3-十八、内线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5-十九、电气试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6 -二十、采掘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7-二H-、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9-二十二、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79-二十三、井下管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0-二十四、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81 -二十五、矿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2 -二十六、小型电器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3-二十七、电缆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3-二十八、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3-第四章 运输-184-一、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84-二、窄轨电机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5-三、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5-四、窄轨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6-五、架线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8-六、斜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8-七、斜井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89-八、采区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0-九、联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0 -十、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90-H一、爬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91 -十二、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91 -第五章 通风-192-一、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92-二、风表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4-三、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4-四、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95-五、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6-六、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7-七、通风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9-八、风门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99-九、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0-十、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1-H-一、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2 -十二、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4 -十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4 -十四、瓦斯断电仪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5-十五、管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6-十六、气体分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7-十七、气体监测采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8 -十八、消防、灭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8-十九、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09 -二十、洒水灭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0-二H-、隔爆设施安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0-二十二、自救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1-二十三、井下卫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2-二十四、检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2-第六章 地质测量 爆炸材料-213 -一、地质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3-二、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4-三、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4-四、井下钻探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4-五、爆炸材料押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5 -六、爆炸材料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6-七、发爆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16-第一部分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 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 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 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 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 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 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 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 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9、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 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 生产指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 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落实 责任人、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 产中的重大决策。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13、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17、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 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8、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19、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 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3、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 罚。4、未及时组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 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 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 直接责任。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负直接责任。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 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 接责任。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 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 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 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 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20、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 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2、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 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23、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2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 责任。2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长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矿长 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矿长必 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处室的领导,对副矿长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 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3、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 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 理意见。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相关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5、组织编制各相关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6、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 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7、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 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8、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 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9、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 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0、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 全技措工程计划。11、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 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12、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 其他区队按章施工。1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 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14、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3、未及时组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生产矿长记大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生产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6、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 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 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 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8、分管的有关处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 矿长负领导责任。9、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10、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 责任。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 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12、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 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 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 责任。13、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 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 产矿长负直接责任。14、分管的职能处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 员上岗操作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 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 生产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矿长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 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 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 术规范。2、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 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安全工作需要。3、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 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4、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 问题提出主导意见。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6、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7、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 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 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 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8、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 整改安全隐患。9、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10、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 措施的落实。11、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12、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13、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 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 全管理人员。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矿长降级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3、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全矿 长负直接责任。4、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 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 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的落实情况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5、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7、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 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 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9、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 施落实的,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10、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11、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矿长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1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14、在分管处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矿长负领导责任。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 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 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 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 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3、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 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 管理。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救灾演习。5、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6、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 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 格审查。7、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8、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9、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 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10、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11、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12、按时参加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意见。13、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 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14、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15、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3、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 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6、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 重要责任。7、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8、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 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9、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 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0、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 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 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11、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 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 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4、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 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 程师负直接责任。15、矿井瓦斯检查、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 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6、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 任。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矿长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 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 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加强对分管处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 有关问题。3、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 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4、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5、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6、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7、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 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二8、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 的安全管理水平。9、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 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10、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 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 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11、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12、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 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13、参与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14、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 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 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等,机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6、机电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安全隐患的,机电矿长负主要责任。7、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8、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 矿长负直接责任。9、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 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 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 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0、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 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 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1、分管的职能处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 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12、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 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4、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 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17、在分管处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 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 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