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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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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docx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第一某些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一、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监理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承担其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并对承包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公司是指获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具备监理资质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经济组织。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二)监理定义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工程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建设工程 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公司。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2、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工程监理公司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 工程监理实行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公司应依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实行监 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3、建设工程监理根据 (1)工程建设文献 (2)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规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二、建设工程监理性质 1、服务性 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三、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原则1、公正、独立、自主原则 2、权责一致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原则 5、综合效益原则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四、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特性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履行制度2、建设工程监理具备监督功能3、市场准入双重控制第二节工程监理委托模式一、工程承发包模式1、平行承发包模式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3、项目总承包模式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第二节工程监理委托模式二、工程监理委托模式1、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监理委托模式1.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1.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监理委托模式3、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监理委托模式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一、工程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种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命令。不在另设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 长处是组织构造简朴,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从属关系明确。缺陷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个人管理”,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各种业务,成为“全能”式人物。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把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子项目管理为对象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类是以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为对象职能部门和人员, 重要长处:加强了项目监理目的控制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 监理工程师承担。 缺陷:由于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受职能部门多头指令,如果这些指令互相矛盾,将使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在监理工 作中无所适从。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取了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长处而形成一种组织形式。 长处: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晰长处,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的管理专 业化长处; 缺陷: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构成矩阵性组织构造,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子项目系统。 长处:加强了各职能部门横向联系,具备较大机动性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结合,有助于 解决复杂难题,有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培养缺陷: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解决不当会导致扯皮现象,产生矛 盾。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二、对项目监理机构规定和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时,应在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由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面告知建设单位。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批准,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所有完毕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结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场。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三、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职责(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1、拟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行细则。3、依照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状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营状况。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10、组织审查和解决工程变更。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争议,解决工程索赔。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资料。13、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14、参加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解决。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顿监理文献资料。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行细则。2、依照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状况调配监理人员。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争议,解决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参加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ZD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1、参加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行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报审文献,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加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引、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行状况。5、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6、验收检查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加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加工程变更审查和解决。10、组织编写监理日记,参加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加整顿监理文献资料。12、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三)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人力、重要设备使用及运营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关于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成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法律地位使用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根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诲;- 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行为进行申诉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关于管理规定;-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工程监理文献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国家秘密和她人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规定执业范畴和聘任单位业务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毕有关工作。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重要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商定。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规定施工单位整治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未及时向关于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起安全事故: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公司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质量,从而引起安全事故。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执业。2、严格执行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原则、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义务。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及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办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以为需要保密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四、辽宁省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增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31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考试合格获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工程监理人员。第四节监理工程师(-)考试条件1、具备工程建设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具备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3、所学专业为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有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4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6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工作8年以上4、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不含65周岁);5、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四节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认定工作不定期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 两个科目。 (三)证书申请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通过考试获取从业资格。*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管理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担任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中规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如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不能担任一级工程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代表, 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还要满足如下条件: 1、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 2、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3、与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属同一公司; 4、不得同步在二个以上项目任职或兼职。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五)监督管理 1、证书暂扣 从业时违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或原则、规范;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违背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她不合法利益: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订立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公车公验收为合格; 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工作单位不符; 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诲。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2、证书收回 以不合法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他应作从业证书失效解决; 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或其他因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持续满一年;受处分、惩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 一年内被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证书及印章二次以上; 容许她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步在二个以上单位或项目执业; 其他达不到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原则规定规定。 第五节 监理工作控制目的 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的含义 (-)投资控制目的含义 (二)进度控制目的含义 (三)质量控制含义 二、三大控制目的对立统一关系 (-)对立关系 (-)统一关系 三、施工阶段目的控制基本任务 (一)投资控制任务 (二)进度控制任务 (三)质量控制任务第二章与建设工程监理关于 法律法规及规范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各项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权范畴,独立或同国务院关于部门联合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各项规章,如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 师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效力是: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部门规章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等等。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与建设工程监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建筑地基基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2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细则DB21/T1234-.第二节 建筑法 一、总则 建筑法总则一章,是对整部法律大纲性规定。内容涉及:立法目、调节对象和合用范畴、建筑活动基本规 定、建筑业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二、建筑允许 1、建筑工程施工允许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允许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允许证一种制度。 第二节 建筑法 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有关建筑活动所应有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应依照资质条件划分不同资质级别,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资质级别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级别允许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允许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节 建筑法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普通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4、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四、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一、招标范畴 (-)必要招标范畴1、大型基本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范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状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规定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 7、施工公司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公司资质级别符合工程规定;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情形。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示,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公开招标长处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范畴内选取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助于将工程项目建设交予 可靠中标人实行并获得有竞争性报价。但其缺陷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普通要设立资格预审程序,并且评标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取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标工程概况、工作范畴和实行条件等作出简要阐明,请她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长处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示和设立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约时间; 缺陷是,由于邀请范畴较小选取而窄,也许排斥了某些存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潜在投标人,因而投标竞争 激烈限度相对较差。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招标程序 (-)招原则备阶段重要工作内容 1、选取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3、编制招标关于文献 (二)招投标阶段重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示 2、资格预审 3、招标文献 4、现场踏勘 5、解答投标人质疑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决标成交阶段重要工作内容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办开标会议,体现招标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在投标须知规定期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关于部门代表出席。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献浮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献,不再进入评标: 1、投标文献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予以密封: 2、投标文献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献核心内容笔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献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合同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2,评标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比较,以便最后拟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代表和关于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2/3。 (2)评标工作程序 初评:拟定标书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详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实行方案和筹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 两个环节: 一方面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审查, 另一方面在对标书审查基本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规则 量化比较各投标书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通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重要根据。 3、定标 (1)定标程序 第一、拟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当依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拟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 第二、中标告知书发出后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献和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2)定标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献中规定各项综合评价原则;可以满足招标文献各项规定,并经评审价格最低,但投标价 格低于成本除外。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四、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勘察招标概述 招标人委托勘察任务目是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选址和进行设计工作获得现场实际根据资料,有时也许还 要涉及某些科研工作内容。 1、委托工作内容 2,勘察招标特点(二)设计招标概述1、招标发包工作范畴2、设计招标方式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监理招标特点1、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选取2、报价在选取中居于次要地位(二)评标办法普通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 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招标特点施工招标特点:是发包工作内容明确、详细,各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二)招原则备工作1、标段划分重要考虑因素施工内容专业规定;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总投资影响;其她因素影响等。2、编制招标文献:共四卷内容 第三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概述七、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划分合同包基本原则1、有助于投标竞争2、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关系3,市场供应状况4、资金筹划(二)评标办法普通采用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涉及:制定条例目和根据;条例所调节对象和合用范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关于 遵守建设程序规定等。(二)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涉及:工程发包方面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标规定;向其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建设工程关于原始资料和对 资料规定规定;工程发包过程中行为限制等。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1、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级别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委托具备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级别并与被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系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2、下列建设工程必要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社区工程;运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国家规定必要实行监理其她工程。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内容涉及: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为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 规定;勘察成果质量基本规定;关于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文献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 理使用年限规定;设计文献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要符合国家规定原则; 除特殊规定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关于设计单位应就施工图设计文献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阐明规定; 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面义务。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内容涉及:施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为规定: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以 及实行总承包工程质量责任规定;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关于施工根据和行为限 制方面规定,以及对设计文献和图纸方面义务;关于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前必要进行检查规定; 关于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和隐蔽工程检查规定;关于试块、试件取样和检测规定;工程返修规定;关于建立、健 全教诲培训制度规定等。1、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根据和监理责任4、监理人员资格规定及权力方面规定:5、监理方式规定:(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七)监督管理(八)罚则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涉及制定条例目和根据;条例所调节对象和合用范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等内容。(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条例重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等关于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精确、 完整;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规定, 不得压缩合同商定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拟定关于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 级别施工单位等安全责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她关于单位安全责任1、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采用办法保证各类管线、设施 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等内容。2、条例规定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引意见;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 艺建设工程和特殊构造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办法建议等 内容。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3、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整治;状况严重,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关于主管部 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4、条例还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规定配备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查检 测机构对检测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献,并对检测 成果负责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重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级别允许范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她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办法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 大分某些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成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行,由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关于部门规定其她危险性较大工程。(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七)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规定施工单位 整治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一者不断止施工,未及时向关于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情 节严重,减少资质级别,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等惩罚。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三、建设部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重要工作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8条工作内容规定;2、施工阶段:5条工作内容规定(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1、监理单位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关于技术文献及资料,总监订立意见;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并督促其及时整治;状况严重,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规定施工单位停工整治,并同步报告建设单位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文献、验收记录、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规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治或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回绝按照监理单位规定进行整治或者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责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四、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旁站监理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质量实行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旁站监理程序1、监理公司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2,施工公司依照监理公司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行旁站监理核心部位、核心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告知 监理公司派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3、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行旁站监理。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三)旁站监理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1、检查施工公司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状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公司进行检查或者委托 具备资格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五、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5月13日,建设部发布了新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口87号),该办法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对 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施工监理中应实行工作,详细涉及如下几种方面: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行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 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办法和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行,应当责令整治,施工单位拒不整 治,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治;施工单位仍不断工 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中应掌握如下几点:1、掌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2,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危险性超过一定范畴,须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3、根据专家论证成果,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4、监理单位对修改后专项方案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5,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专项方案中安全办法贯彻状况。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六、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2、施工单位依照专家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行。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4、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第三章监理规划和监理实行细则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献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献是指监理单位投标时编制监理大纲、监理合同订立后来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一、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又称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在业主开始委托监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业主进行监理招标过程中,为承揽到监理业务而编写监理方案性文献。 监理大纲作用:一是使业主承认监理大纲中监理方案,从而承揽到监理业务;二是为项目监理机构此后开展监理工作制定基本方案。 监理大纲重要内容:监理单位拟派任项目人员:拟采用监理方案;提供应业主方各阶段文献资料等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献构成 二、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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