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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复习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 议通过。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 期3年。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 付保险费。10 .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 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 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11 .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 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 等于6mo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 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7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8 .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 关箱。19 .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顺序是:停电时,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 电箱。22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23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24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 380V三相四线制 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25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26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 护栏杆。2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 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28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 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9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 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 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3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 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32 .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 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34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露天攀登作业。35 .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36 .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 准及规范性文件。38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9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 不得自行加工、使用。4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1 .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 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3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44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 绝缘导线替代。45 .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47.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9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0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 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5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5 .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 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57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58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2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 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 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63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 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64 .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 高处作业。65 .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66 .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 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67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 坑。68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 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69 .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70 .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 构和行走机构。71 .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72 .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 过 120 150mm。73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74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 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 身防护用品。75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 措施。76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 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77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 大于10 Q o7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 .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82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 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 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 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83 .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84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85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 时应停止作业。87 .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 料台与挑平台周边88 .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89 .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 .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1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92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 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93 .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94 .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95 .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96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o97 .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 一小 ,- O98 .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99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 一垂直方向上操作。100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 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101 .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 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102 .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 网。103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104 .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 Q 。105 .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 拆下物件。106 .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107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 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108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 气时应停止作业。109 .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110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 件、纵横向扫地杆。111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 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12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 门负责人审批。115 .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 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118 .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 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119 .凡长度小于50cm,或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120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 人员佩带好安全网。121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 确保不沉陷,不积水。122 .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 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 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124 .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12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26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 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27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 验收。130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 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 单位停业整顿。13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 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 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138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 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等。139 .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 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140 .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 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141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42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 代。143 .安全生产法、是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144 .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 器具。145 .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6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 违法行为。14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62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 机。163 .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 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 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 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166.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 改”和“不合格”。171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 “需整改”和“不合格”。172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 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173 .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 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178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 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 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 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 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 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 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181 .本市个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 考核。183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 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5 .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建筑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186 .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 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192 .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 质量标准化考核。193 .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有总包 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4 .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 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197 .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201.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 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204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 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205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以上为“优良”,70 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206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 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207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 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208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 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209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 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210 .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 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213.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216.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218 .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 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22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 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2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 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 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法规行 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22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生产 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2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 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 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22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 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34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 建筑面积配备。235.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1 36.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不少于2人。238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按工程合同价配备。243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 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人数的5%。24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 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 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 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48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 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249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50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 留有管理痕迹。251 .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 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254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 时,要查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市的职工, 是否合法持证。255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 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 责的相关记录。256 .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 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 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 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 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25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 程。258 .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 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工程、脚手架公司、拆除及爆破公司、其它工程七大类。259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 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0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1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2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 片提升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式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 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3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 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4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5 .采用非常规其中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266 .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 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 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7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 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 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8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6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 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7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 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7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 论证会。28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87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督。288 .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 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92 .高达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 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ISkN/mz,或集 中线载大于20 kN/n?的模板支撑系统。293 .高达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 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 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295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达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 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296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 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297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达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一,发现 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298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一,施工单位应扣件螺栓的 紧固力矩进行抽查。299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 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 业监理工程师。30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0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 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30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 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 底部采用具有猪狗强度和刚度的垫板。305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 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 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306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 柱接长严禁搭接。307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相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 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308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 施。309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 置安全防护措施。310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 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31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 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31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 匀堆置,放平放稳。31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 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314 .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 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 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315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们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 方可浇筑混凝土。316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31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318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 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319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步。320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 体逐层拆除。321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 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32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 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32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 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326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 用。329 .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 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330 .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 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331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 制度。332 .总包单位对过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负责。333 .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 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帐,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 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 测情况等。334 .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查。335 .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336 .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 指标。337 .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338 .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339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 案。340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的原始资 料。341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 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42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全验收记录。346.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 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34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 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49.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 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35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 着装置。35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 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35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 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35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 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57.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 进沪备案。358.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 安全协会。359.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 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360.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 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361.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发放设备IC卡。36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 需要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363.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 会发放设备IC卡。364.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 时,需办理进沪备案。365.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 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 登记证”。366.需到外省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 后,出具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 卡。367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 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368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 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 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 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370.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 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 测报告。371.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 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 等进行使用验收。373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 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 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374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 重机械使用登记证。375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 位维修保养。376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 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377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378 .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 保证项目。379 .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 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380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 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381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383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384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 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385 .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 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387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 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388 .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 超载。389 .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 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390 .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 严禁下降起重臂。392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 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393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 独作业。394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械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 完成备案手续。396.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 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 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397.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 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398.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 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400.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 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 等内容。402.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 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40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 注桩。40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 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 员。4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06.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 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