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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局_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带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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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局_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带注释).docx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一编总则6第二编井工部分8第一章开采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6第四节采掘机械23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7第八节防止坠落28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29第一节通风29第二节瓦斯防治37第三节粉尘防治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44第一节一般规定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46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8第一节一般规定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54第五章防灭火56第一节一般规定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61第六章防治水63第一节一般规定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64第四节井下排水67第五节探探放水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75第三节井下爆破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83第二节立井提升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96第四节提升装置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108第九章电气108第一节一般规定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胴室112第四节井下电缆113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8第十章煤矿救护120第一节一般规定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121第四节抢救指挥123第五节灾变处理124第三编露天部分128第一章一般规定128第二章采剥129阶孔破装 台穿爆采 节节节节 一二三四 第第第第节节节节节节节节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三章运输137第一节铁路运输137第二节汽车运输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48第一节防治水148第二节防灭火149第七章电气149一般规定149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50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50电力牵引152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53照明、通信和信号155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6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58第八章设备检修159第四编职业危害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160第二章健康监护162附则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172第一编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规程。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 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 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并做好记录。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 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 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 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 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 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 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8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 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9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 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11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 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12条 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 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13条 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一章开 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第16条 开凿平碉、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 必须砌石宣,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胴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17条掘进井巷和胴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 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 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 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 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 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 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 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 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 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 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20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 行人的,不受此限。第2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 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 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 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 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 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2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砧面起L 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 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 3n1(综合机 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 不得小于0. 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 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嗣,2个躲避碉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o躲避嗣宽度不得小于1. 2m,深度不得小于0. 7m,高度不得小于1. 8m, 躲避嗣内严禁堆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楂面起1. 6m的高度 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2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 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 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lm0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 求。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 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 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 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第26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 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27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 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 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 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 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28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 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第29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 定基岩至少延深5m。(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 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 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 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 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 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 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 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 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 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 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第30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 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 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 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 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 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 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 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 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 处理。(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 等安全措施。(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 凝土全部充满填实。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度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 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 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 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31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 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 层或硬岩层5 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 必须大于井深10m。(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1n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 得超过0. 5%0(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 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 况后,方可使用。(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 压后方可处理。(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 浆顶出钻杆。(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 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 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 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 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lMPao(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 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 具。(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 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 阀门,及时注浆。(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 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第32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n?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 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 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 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 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 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 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 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 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 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第33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 以及凿岩、抓岩、出肝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第34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 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第35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研时。(五)在倒肝台上围栏外作业时。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 必须立即更换。第36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 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 必须有明显的区别。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 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 并会发送信号。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 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 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第37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 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 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38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 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 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第39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 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 与溜砰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 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砰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 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 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 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 5临绞车房与出砰 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 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 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 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 破孔底以下0. 3m范围内的木垛盘。溜砰眼内的砰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 溜肝眼的肝石上作业。第40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 施。第41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 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 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第42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 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 紧、背实。巷道砌值时,殖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 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他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 其厚度不得小于0. 5mo第4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砰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 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砰石、物料滚落和支架 歪倒的安全措施。第44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 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 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研处理掉,在确保安全 的条件下,方可作业。(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 满填实。(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 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 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 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 员。第45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 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第46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 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 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嗣并设红 灯。设有躲避嗣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碉;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第47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肝) 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砰)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 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一,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48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 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 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 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4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 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 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L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 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 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第51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 失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 线。第52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 的规定。第53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 磨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 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磨擦式 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 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磨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磨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 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 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54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 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肝上架 设支架。使用磨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 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 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 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 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 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55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 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56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 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 措施进行处理。第57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 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 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 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全面检查,清 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58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 留有宽0. 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 工作面冒顶和肝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59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 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 好。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 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60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 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 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61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 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 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研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研用长柄工具 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研人员应在临时支护 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第62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 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 安全措施。第63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 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 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64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 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 过长,以防假顶腐朽。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 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65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 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肝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 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中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 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 拧紧。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 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 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 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 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第66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 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 小于5m。(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 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 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 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 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砰点柱。(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 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 的安全措施。(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 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 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 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 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 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 板运输煤浆。(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 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 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 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 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 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 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 气伤人。(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 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 防止水击。(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操作规程 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 装置。(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 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第67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 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 括设备选型、选点)。(-)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 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 煤、肝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 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肝)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 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 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 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 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 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 片帮伤人。(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 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 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 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第68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 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 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 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 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 防瓦斯、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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