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院科研奖励办法.docx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调 动广大教职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研工作的发展, 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 的科研综合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 的学校聘用的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离职人员不予 奖励。第三条同一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 励标准奖励一次。第四条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及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分配。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得级、省部级、市厅级立项的有经费项目与自筹 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3)结项优秀的项目,结项奖励按同级额度的120%计 算。结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80%计 算;超期在一年至两年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50%计 算;超期两年以上的,或放弃结项的没有结项奖励。(4)奖励范围是我校作为依托单位的项目。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成果转化)奖励标准如下:自 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5万元的项目,人文社科 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2万元的项目,按到校经费的 8%给予奖励。横向科研项目奖励说明如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项目经费应 进入学校财务账号。横向科研项目须在科技处立项、备案,报 学校批准后方可计入科研奖励。第三章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第七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被釆纳的咨询调研报告应具有相关单位的采纳证明,包括 主要负责人批示、公章、公函等,并明确指出采纳内容和价 值。若相关单位仅作原则性批示或转阅,则不予奖励。第五章著作奖励标准第九条著作奖励标准如下:(1)学术著作是指作者根据其在某一学科或领域的研究 成果而撰写的作品,该类作品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 践中有新的发明,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原则上需公开 发表2篇与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方可认定为“学术专 著”。学术著作应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备案的正规出版单位公开 出版发行,且有统书号。(2)合作著作以撰写字数计算个人得分,未注明具体章 节撰写人的合作著作,可由出版社出具证明给出具体撰写字 数。(3)著作仅对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予以奖励,内容有1/2 以上更新的修订版按50%奖励。(4)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正规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 外文著作,奖励方式相同,出版社级别经学术委员会商议后确 定。(5)奖励范围是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员,且需在著 作中注明完成单位为XX学院。第六章成果获奖奖励标准第十条成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1)未区分级别的奖项,一律按照该级别三等奖的额度 奖励。若设有特等奖,且有三等奖的,则按照该级别一等奖额度的120%奖励;若设有四等奖,则按照该级别三等奖额度的50%奖励。(2)成果类别标准请参照XX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3)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获奖按对应级别的50%奖励。第七章知识产权奖励标准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如下:级单位(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文 联)主办的成果奖、艺术节,各类常设性、权威性专业赛事。省部级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文 联下辖各团体会员、艺美术学会、建筑学会、城市规划学 会、风景园林学会、包装联合会、广告协会、高等教育学会) 主办的成果奖、艺术节,各类常设性、权威性专业赛事。(1)未区分级别的奖项,一律按照该级别三等奖的额度 奖励。若设有特等奖,其有三等奖的,则按照该级别一等奖额 度的120%奖励;若设有四等奖,则按照该级别三等奖额度的 50%奖励。(2)拍卖作品、商业作品或其他有偿性作品不予奖励。(3)奖励范围是我校教师本人参赛的获奖,且注明参赛 单位为XX学院。第九章科研创新平台第十三条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 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行业研究基地等。具体奖 励标准如下:级科研创新平台,主要由科技部和发改委认定审批;部委 级科研创新平台,主要由部委以及科学院等认定审批;省级科 研创新平台主要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和省发改委认定审批;市 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由市科技、市发改委认定审批。第十章科研优秀个人奖第十四条科研优秀个人奖每年度评选次,针对本校在职 教学科研人员在上一年度科研综合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具体 人数根据当年业绩成果确定,每人奖金1万元,由校学术委员 会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五条科研奖励的计算时点界定如下:科研项目以立项和结项时间为准;学术论文或著作以正式 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科研奖项以获奖时间为准;咨询调研报 告以采纳时间为准;专利等知识产权以授权时间为准;艺术类、建筑类作品以入选、发行、出版、或收藏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当年未奖励的事项,可计入下一年度 奖励,最多延长一学年,超过时限不再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可能奖励的事项,由校学术 委员会论证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奖励额度。第十八条奖励审核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者,经查实,撤销 奖励,并追究个人或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按有关办法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XX 学院XX学院教研科研积分奖励办法中科研积分奖励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