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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笔记5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概念: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特征: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所运送的货物或旅客。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未按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起成立,货运合同一般是以托运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即为实践合同。4、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即一般以客票、货运单、提单的形式出现。5、运输合同多为强制性合同。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种类:管道运输合同(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退票的权利。3、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任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乘客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告知义务。3、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搭乘的无票乘客。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经承运人证明故意、堂大过失的,承运人不负责任。(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告知托运货物的情况。2、保证托运货物安全的义务。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不仅可以拒绝运输,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3、办理必要的手续。如托运的货物的审批、检疫等。4、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好货物。托运人违反,承运人可拒绝运输。5、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6、及时提货并检验的义务。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7、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货物的义务。2、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义务。3、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4、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责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发生在某一区段的该区段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及时提货。2,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3、索赔的权利。(四)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3、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4、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转让单据,仍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责任。5、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不能确定区段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保管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也称寄受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也称寄托物。特征:以保管物品作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要物性、非要式性、有偿和无偿的可择性,以及保管物服务的广泛性等。(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妥善保管义务。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专属保管义务。3、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执行或对保管物采取保全的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5、返还义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2、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1、损害赔偿的义务。寄存人不告知,致使保管人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3、领取保管物的权利。随时。4、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保管费不确定,保管被视为无偿的。一般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未支付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三、仓储合同(一)概念、特征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0法律特征:是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除仓储合同特征外,其他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人。2、标的物仅为动产。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4、为不要式合同。5、是有偿合同。6、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主张仓储物已交付或提取仓储物均须以仓单为凭证。(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仓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验收的义务。2、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3、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4、仓储物损害的通知义务。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处理。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损害赔偿责任。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危险物品的声明义务。2、仓储物的提取。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3、支付仓储费。逾期提取,增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四、委托合同概述(一)种类、概念、特征概念: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又称委任合同。特征:1、标的是劳务。2、是诺成、非要式和双务合同。3、可以有偿和无偿。4、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合同法上关于委托的规定,对于公法上的委托关系不适用。种类:(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3,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4、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战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5,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6、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7,报告义务。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8、披露义务。9、转移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预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有偿过错赔,无偿故意重大过失赔,越权赔。(三)关于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3、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4、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特征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耍措施。五、行纪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称信托合同。特征: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标的为从事贸易活动。与委托合同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一般以行纪为业。2、委托事务范围不同。主要是贸易活动。3、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4、只能是有偿合同。5、费用负担不同。一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和留置权。2、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提存权。行纪人买受货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应取回或者处分,否则经催告后提存。4、处分权。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7、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8、保管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2,不能卖出或撤回卖出的耍取回委托物。3、支付报酬的义务。六、居间合同概述(一)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1、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2、居间合同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为目的的合同。3、居间人的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4、居间人不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为订约,但应允许居间人兼为代理人。种类:(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权利: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费用。3、如实报告的义务。4、保密义务。5、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节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概念: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确立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2、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4、技术合同受到多项法律的调整。(-)订立和主要内容(三)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中财产确立的归属,以及技术成果精神权利的归属技术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四)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二、技术开发合同概述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概述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预付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第十六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的在于满足民事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协助。三、人身权的种类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等。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首先,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自然取得。身份权,只有取得一定身份后才能取得。其次,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再次,权利对象不同。最后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四、人身权和人权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相当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人权。第二节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人格权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消灭)。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二、身体权:假牙、假肢如被至于肢体并成为肢体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肢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权因死亡而受损。三、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上述权利的内容在于主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并排除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妨碍和侵害。四、姓名权: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五、名称权六、肖像权:只有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须征得本人同意,为一定目的使用肖像,只要不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七、名誉权八、隐私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1、隐私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没有。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虚假的消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的消息。第十七章知识产权第一节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二、知识产权的特点1、专有性。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地域内有效。3、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2、刺激创造活动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第二节著作权一、著作权的主体(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一)作者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作者以外的人1、在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是著作权人。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2、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三)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4、甩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制片享有著作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5、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者的由国家享有。二、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范围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象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各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如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可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2,名权。作品也可以不署名。3、修改权。在某些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应征得物权所有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下。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二)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适用其作品的权利。3、获得报酬权。(三)著作权的保护期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资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为单位所有的,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四)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一)(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引用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媒体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陈列或者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况。(1)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被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事营业性演出、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四、邻接权(一)概念愿意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邻接权的内容1、出版者权。包括(1)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2)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修改无需经作者同意。(3)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桢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2、表演者权。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录制者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50年。4、广播电视组织权。(1)播放,即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重播或者转播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这些的保护期为50年。五、著作权的保护(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类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另一类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三节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专利权也由其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申请权由单位所有,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也由单位所有或持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三)其他情况下的专利权主体1、共同发明创造中的权利主体。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依其协议约定,如协议未约定的,归各方共有。当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归申请人所有。2、委托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申请权依协议约定,如未约定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当专利权归受托方享有时,委托方对该专利技术享有免费实施的权利。3、权利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报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二、专利权的客体是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各种对象,具体来说,是符合下列要求的发明创造。(一)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合法的发明创造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三)属于专利权的范围下列5项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属于上述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还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方能真正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1、新颖性。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公开的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前有影响,当日或以后无影响。(2)公开的地域标准由方式确定,出版物以国际为范围,其他以国内为范围。(3)不存在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但上述三种情况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逾期将使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对发明的要求高于实用新型。(2)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的技术。(3)创造性的实质是发明创造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具有一定的创造难度。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本质性区别并有所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使用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要求该发明创造在工业上具有可重复性和批量生产的可能性或者使用的可能。并且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对经济、技术或者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的条件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问题。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四、授予专利的程序条件(一)专利申请1、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其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是一份法律文件,记载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总结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进而提出权利要求。摘要是说明书的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其申请文件为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应当遵守专利法中关于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确定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文件后专利局即予以确定申请日。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3、优先权。?4,专利权的修改与撤回。(-)专利申请的审查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授予其专利权。包括(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2)合法性审查(3)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2、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初审同1。通过初审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将申请文件全文发表。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内容就是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3、复审。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专利权的授予专利局对于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和通过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五、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禁止(一)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专利权的无效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有关当事人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就应该还(三)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自行失去法律效力。(1)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六、专利权的内容1、独占实施权。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2、禁止权。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专利技术。3、标记权。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许可权。在专利实施许可中,双方订立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5、转让权(-)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的情况1、专利权用尽。即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物品卖出后。2、善意第三人。3、先使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或作好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4、临时过境的使用5、非商业利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实施专利的许可,有关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专利。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3、后一专利权比前一专利权先进但其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权,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强制实施前一专利权的许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专利权的许可。七、专利权的实施保护(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专利权的行为。(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计算有3种方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额;以侵权人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额;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价格为赔偿额。2、刑事责任。第四节商标权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此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商标的作用(三)商标的种类1、按构成要素划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2、按使用者划分。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3、按特殊性质划分。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二、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2、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时使用或都没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3、申请单一性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二)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1、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片、组合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区别力。3、不违反禁用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己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4、商标不得混同(三)商标注册的程序条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应当按照本国政府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和其他文件。2、初步审定与公告。接受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然后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并发公告。3、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4、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或对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5、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书并公告。三、商标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