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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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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部管理制度.doc

    工程部管理制度工程部管理制度一、项目经理管理制度一、项目经理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是公司派往施工现场执行施工合同的代表,同时也代表了公司对外的形象,要求项目经理穿着、仪表得体、整洁,与甲方、监理方及其他单位的言谈不得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项目经理必须依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准时参加监理例会。如无特殊原因因此被罚款,由项目经理本人承担。2、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出勤制度,且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如项目经理擅离职守,每次给予 100 元罚款,如工地遇重大情况,项目经理无论是否休假,均应第一时间赶到并处理,如在巡查过程中或因甲方举报项目经理工作时间不再现场,且无正当理由,每次给予 100 元罚款。3、项目经理在接到公司领导派遣通知后马上进入工作准备状态,要求定时到达现场的必须按时到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请示领导,经同意后可延时到达,但实际到达时间不应超过指定时间以 4 小时为限。如无故延后每次给予 50 元罚款。项目经理每次外出及由外地回公司前均应向公司领导电话报告具体出行时间,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向公司电话报平安。4、工程部建立周工作例会及月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六下午 2:00 开工程部周工作例会,工程项目在石家庄市区级市属县内的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外市项目经理可不参加周例会,但必须电话汇报本周的工作及工地情况。月工作例会时间定于每月 1 日5 日,具体时间在开会前一周短信通知项目经理。月工作例会所有项目经理均必须参加。例会出席实行签到制,凡无故迟到或未按时参加例会的项目经理给予:迟到 20 元/次处罚、未参加例会 50 元/次处罚。外地项目经理未按时电话汇报工作,每次给予 50 元处罚。工作例会的出席情况将影响到公司对本人月工作考核的分值。5、为保证公司与现场的工作联系及施工现场管理的需要,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及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通讯超过 4 小时,项目经理更换通讯方式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领导及公司财务,如通讯超出规定时间,每次给予 50 元罚款。6、项目经理在 15 日期间必须将上月的所有票据全部报销,最晚时间不得超过本月 10 日,如 10 日以后再出现上月或更早的未报销票据,公司均不在给予报销,其发生的费用均自行承担。7、项目经理财务报销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执行公司财务报销管理相关制度。8、每个项目单独刻项目资料专用章,项目章刻回后交工程部文员处备案,由工程部文员转交项目经理并做交接记录。施工期间项目技术专用章由项目经理负责保管、使用,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项目经理将项目技术专用章交回工程部文员处并做交接记录,之后交公司财务部保管。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项目管理以实现项目的利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环保六大目标为目的,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2、在项目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公司按规定程序提出的、以施工指令形式下达的工程变更导致的额外施工任务或工作,均列入项目管理范围。3、项目管理的程序依次为: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编制项目管理方案(含质量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方案、环保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项目开工前的准备施工期间按项目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工程结算、财务结算、移交结算、移交资料和工程进行经济分析、总结做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组织考核、评价、审计兑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奖罚承诺项目经理部解体。4、项目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方针、目标、严格按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公司管理体系在项目上的有效运行。5、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公司对项目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审计的形式实施监督控制,并对项目经理的履职情况及时给出评价,以此作出为项目经理的考评或任免的依据。对于确认失职或预期不能履职的项目经理应及时给予撤换。6、项目经理对公司临时下达的任务,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公司汇报进展情况。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及施工完成量按照工程部关于工程项目管理中对工作例会的相关制度执行,汇报的内容有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情况、施工队人员及管理情况、材料情况、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或处理结果、需公司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7、工程资料是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项目经理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施工资料要紧跟工程的进展,随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资料的制作、报验、回收、存档、装订等工作。不得出现事后补报的情况。公司将对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资料报验、整理情况不定时检查,如发现资料严重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司责令其限期补齐并处以 100 元/次处罚。消防工程资料中涉及到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必须逐一上网查询,凡消防网上没有备案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工程项目部一律拒收。 8、图纸会审及工程洽商等必须在工序未开始之前进行完毕,并给施工队伍及时下发施工技术交底,将工程技术风险降到最小。9、在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出勤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并且不得影响现场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各项目的开据发票的工作,及时把发票及完税证等资料交回公司财务处,未及时交回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丢失,损坏的由项目经理本人负全责。 10、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不得中断,内容要求务必详尽,包含天气情况、施工部位、施工质量、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任务、与配合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协调过程及结果等。施工日志使用公司统一的日志表,未填写施工日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11、工程施工应以施工安全为第一,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保质 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一律要戴安全帽,一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必要时留下图片资料,以利于事故的分析处理。12、施工队伍进场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我方承揽的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施工交底的形式下发到施工队伍且由施工队代表签字。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检查工人的执行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现场纠正,保证施工期间不出现安全事故。14、项目经理随时管理和监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现场执行情况以及工程款的回收情况。15、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是工程是否能够顺利按时交工的保障。项目经理在接到工程的现场管理任务后,应认真审图,考查现场,与现场甲方、监理及其他施工单位积极接洽交流。16、切实做好工程整体施工进度计划、间断性施工进度计划及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并以图形及文字的形式下发给施工队伍,要求其严格执行。17、如现场施工出现与施工方案不相符的安装方式,应及时要求工人更正。力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将工程质量风险降到最低限。18、加强环保意识,控制噪音污染,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空气污染,禁止高空抛撒物品,制造扬尘。19、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施工班组,尽量避免出现零星工作量。零星工作量应为在事前预见,零星工程在开始之前,必须先确定好价格,并形成有效的记录。20、项目经理对变更追加项目要执行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并核算分析追加项目的价值情况,不能决定的报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对施工队伍变更的项目只负责核准工程量,价格由工程部会同预算部进行核算。21、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消防工程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程序及申报表填写时所需要的基本情况及数据。掌握消防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收集、索取途径及内容。22、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管理失误造成严重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项目经理 200 元500 元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公司给予开除处理。23、工程分阶段所需材料由项目经理根据自行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以文字形式向公司采购部提出材料申请表和具体的采购计划,在材料申请表中注明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使用部位及要求到货的时间且应有本人签字。外地项目可以传真的形式发回公司,如遇工程紧急无法填写材料采购申请表,可先电话通知采购人员代填采购申请表,但务必将需采购的材料描述详尽,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项目经理承担,项目经理回公司后补签字。项目经理无权未经过采购部同意而私自采购或要求供货商发货,未经采购部同意而擅自采购的材料,公司不予报销采购费用。24、材料到达现场时,项目经理必须亲自验收,并查验检验报告及各种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或者和工程部人员联系证件是否已在公司存档。经核实确认无任何问题后,在材料到货清单上由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代表签字,一式三份,现场、供货单位、公司采购部和各一份。如所到货物与所提材料不相符或质量不能达到工程需要,应及时与公司采购人员联系,调换货物。如到货时没有随货带发货清单,项目经理应及时与公司采购人员联系确认发货数量并通知采购人员无发货清单,由采购部进行记录备案,否则视为项目经理丢失货物清单。项目经理收到的发货清单如果丢失,每少一张票据对项目经理处以 50 元的罚款。项目经理丢失的发货清单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发货清单,但经采购部核实货物已全部送达工地,采购部可以在供货商的发货清单存根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和供货商对账。25、采购部人员应及时追踪发货及收货事宜,随时掌握发货情况。项目经理应在收到货后第一次回公司时将发货清单交到公司采购文员处。项目经理必须在每月 5 日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本月 10 日)将上个月全部的发货清单返回到公司。项目经理不得以忘记或其他任何理由不按时交回发货清单,如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发货清单给予当事人每张 50 元的处罚。26、项目经理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取材料单,必须亲自计算,不得完全依靠施工队伍提供的材料数量提料,严禁现场大量积压材料。现场材料的管理由项目经理安排,出现浪废和丢失现象由项目经理负责追讨或赔偿。27、项目经理应及时将工程施工剩余材料的型号、数量、单价上报公司工程部并妥善保管。每个工程剩余材料价值不得超过三千元,超过部分由项目经理承担。28、工程材料的证明资料在现场的由项目经理保管,工程竣工后最晚一个月内要把整理的资料报公司存档。29、采购人员及项目经理因个人失误造成的调货等事项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30、材料票据上应注明供货商的联系人及电话,以备日后查找。材料证明票据不全或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张 50 元的罚款。事后不能补全的罚款 200 元,补资料发生的交通费及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31、采购人员对符合采购条件的计划要在三天内执行完毕,由于公司特出情况可适当延期发货,但必须向项目经理解释清楚。对于现场特别急需的材料,采购人员应尽量克服困难准时发货。32、项目经理不及时提取材料计划单造成工程窝工每次处罚 100 元。33、其他奖罚制度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34、对项目经理的违纪、违规处罚(用于补偿公司损失的处罚除外)全部纳入工程部管理基金中。对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的日常奖励,由工程部管理基金支付。三、分承包施工队的管理三、分承包施工队的管理1、确定工程分包方应是社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有经济实体的信誉良好的个人施工队。2、根据每项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队伍,工程部应审查其证件的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存档,并确保管理和施工人员持证上岗。3、分包方应遵守本公司的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分承包方应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由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不能有效整改的应解除合同并赔偿公司损失。4、工程项目要签订分承包合同,财务部对无分承包合同或手续不全者不予支付工程款。如遇特殊情况视具体事宜待定。5、项目经理对施工队伍有绝对的管理权,严格要求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率,不得出现材料浪费现象。严格审查工程的进度完成量,认真、如实填写施工队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项目经理有权对施工队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6、项目经理对施工队现场的组织、人员的配置、机具设备的配置严格要求,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监督施工队对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施工队在现场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公司,不得包庇、隐瞒。如施工队施工质量、进度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项目经理又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司在处罚施工队的同时将项目经理一并处罚。7、施工队保证不向公司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采用行贿、吃饭、送礼、给回扣等形式予以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发现公司要终止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惩罚。8、施工队的变更追加项目,项目经理要对变更的工程量履行确认手续,价格由工程部经理会同预算部共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公司上一级领导审批。9、分承包施工队不得将工程再转包他人施工,公司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分承包施工队的责任。10、分承包施工队必须为本工程进场施工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包含在施工费中。为工人办理的工伤意外保险凭证及缴费凭证必须在公司存档备案。分承包施工队未按照规定给工人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公司将强制办理,分承包施工队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公司有权与分承包施工队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分承包施工队自行承担。11、公司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如发现未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施工进度缓慢、施工秩序混换、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 200 元1000 元的处罚。并追究项目经理的连带责任。12、对施工队的违纪、违规处罚(用于补偿公司损失的处罚除外)全部纳入工程部管理基金中。对施工质量较高、施工进度较好的施工队伍的日常奖励,由工程部管理基金支付。附件 1:消防工程建审与验收申报的程序与资料准备1、消防设计审核申报 如工程属必检项目,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消防网上备案直通车上申报备案并打印备案凭证。协备案凭证及其他资料直接报到消防窗口。需要的资料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出具) 、项目规划证(发改委出具)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全套精装版设计图纸一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如工程属抽检项目,需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消防网上备案直通车窗口进行网上申报抽查,并将抽查凭证打印出来。如被抽中,将全部资料及打印的抽查凭证报消防窗口进行消防建审程序。如未被抽中(即为已经通过消防建审) ,带上抽查凭证到消防部门直接申领消防审核意见书(应盖有消防支队的印章)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如工程属必检项目,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消防网上备案直通车上申报备案并打印备案凭证。协备案凭证及其他资料直接报到消防窗口。需要的资料有:消防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防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全套精装版竣工图纸一套(包含建筑、给排水、暖通、强弱电、室外总平面图,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全套竣工资料(装订)包含消防卷帘、防火门、应急灯、疏散标志灯、消防电梯、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属于消防设备的检测报告、合格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竣工报告、消防竣工检测报告(一般合同中规定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电气火灾检测报告(一般由甲方自己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有部分消防队不强制要求检测) 、消防验收报审表等。如工程属抽检项目,需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消防网上备案直通车窗口进行网上申报抽查,并将抽查凭证打印出来。如被抽中,将全部资料及打印的抽查凭证报消防窗口进行消防验收程序。如未被抽中(即为已经通过消防验收) ,带上抽查凭证到消防部门直接申领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应盖有消防支队的印章) 。附件 2: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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