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讲义.docx
信用证业务讲义目录:、信用证含义 二、信用证业务流程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四、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五、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六、信用证种类七、信用证特点、信用证项目九、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十、信用证特别条款十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十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十三、信用证支付的作用十四、信用证单据内容十五、信用证常见不符点十六、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十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用证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 / 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 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 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 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 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 易中普遍采用的种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 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 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 .授权另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 .授权另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 用证统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 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 证。返回二、信用证业务流程进商签订商务会同、发运货物出口商申请人 向开证行提交申请书开证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得到付款, 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赎单 议付行向托收行寄单索汇开证行(申请人银行)开立信用证 通知行或议付行 受益人银行返回三、信用证的当事人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一般是进商。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 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 任。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 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4 .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 人,一般为出口商。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 的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 ): 一般为开证行,也可 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 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商履行付款的责任。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申请在信 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 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 行。9 .受让人(Transferee ),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返回)四、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 .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 关系。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 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的关系。3 .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 受信用证的约束。返回五、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信用证当事人1 .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 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2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 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3 .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二、信用证关系人1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 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2 .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 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3 .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付款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 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4 .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 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 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5 .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 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 .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 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7 .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 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返回六、信用证种类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 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 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 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 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 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 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 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 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 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 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鉴 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 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经开出,在有 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 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凡是不可撤销信用 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 行保证付款的文句。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 irml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 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 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 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 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 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 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 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 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 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 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 的信用证。六.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 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 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 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 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 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 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 单的情况下进行的。七.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 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 证(Deferred Payment L /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 c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 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这种信用证, 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商却可以即期 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 用证对出口商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商来说,要承担 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Buyer'Usance L / 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 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 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 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 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 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九.红条款(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 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 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十.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 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 使用信用证金额。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 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 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 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 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 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 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 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 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 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 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 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十二.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 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 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 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 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 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 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 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 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十三.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 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 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 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 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十四.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 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 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 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 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1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2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 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 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 知到达,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 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x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 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十五.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 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 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 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 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十六.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 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种类条件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汇票需要或不要不要需要需要需要或不要需要或不要汇票期限即期远期远期即期即期受票人指定付款行指定承兑行指定承兑行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限制/自由使用限制限制限制限制限制自由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远期付款即期付款(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即期付款扣减利息即期付款扣减利息起算日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承兑日承兑日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无无无有有有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通知行或其他行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 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 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 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 证无关。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 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 transferable "字样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 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 在。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 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 保证。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 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4、开立背対背信用证的银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 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 是转让行。返回七、信用证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一 .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二.信用证是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返回、信用证项目一 .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二 .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三 .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四 .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五 .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 批装运、可否转运。六 .保兑、保付条款。七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 寄单方法。返回九、信用证的主要内容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 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偿付方式等。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B.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D.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E.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 或转运。F,单据条款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 箱单或重量单等。G.其他规定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 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H.责任文句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 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1 .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信用证条款内容:一 .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的资信二 .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三 .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 )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四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五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六 .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七 .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八 .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九 .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很rice Terms)十.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 返回十、信用证特别条款1 .递送议付单据方法、次数和规定时间条款(Method / Number of Time / St ipulated Time of Sending Negot iable Documents,)2 .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条款(The Clause of Taking a 11 Shipping Documents for Importer from Negot iatingBank )o3 .汇率条款(The Clause for Rate of Exchange ) o4 .利率和利息条款(The Clause for Rate of Interest and Interests ) o5 . 生效和未生效条款(The Operative and Inoperative Clauses )o6 ."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 为相当保险的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 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 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 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1),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 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 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 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 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套单 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 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 进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 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 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 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 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 费。2),检验证由进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 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 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 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 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3),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 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 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 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4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 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 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 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 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 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5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 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 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 汇。6 ).由进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 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7 ).由进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 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修改。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 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 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个有资 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 证统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 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 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 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 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 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 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 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 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 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8 .自动延期条款(The Automatic Extension Clause ) o9 .不符点费用条款(The Clause of Discrepant Fee )»10 电索条款(The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 11 .注销信用证条款(The Cancel L/C Clause ) 11,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The Clause for Negot iat ion by Letter of Indemnity is not Acceptable )12 .其它限制性条款(The Other Restricted Clause ) o13 .对单据的格式、签发和语言的要求条款(Requiring of Form返回Signature and Language ) o十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1 .信用证支付不是商业信用,而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 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 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 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 的责任。2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契约,是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经开出,就成 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 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 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种自足的 文件3 .信用证是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 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种纯粹的单据业 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 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 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 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 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 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 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 面上也要一致。返回十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1 .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2 .进商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3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 通知银行。4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商。5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 议付。6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 把货款垫付给出口商。7 .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8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 此向承运人提货。返回十三、信用证支付的作用1 .对出口商的作用: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2 .对进口商的作用: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2)保证进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3)进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 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3 .对银行的作用: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 供便利。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 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返回十四、信用证单据内容一.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1 . "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2 .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 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3 .汇票期限(Tenor)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 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汇票上一般应有“At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 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o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1) At sight 即期付款(2 ) At 30 ( 60 , 90 , 180. ) 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 30 (60,90,180.)天付款;(3) At 30 ( 60, 90, 180. ) Days af ter Date of Issue 出 票后 30 (60, 90, 180.)天付款;(4 ) At 30 ( 60, 90, 180. )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 ( 60, 90, 180.)天付款4.汇票的金额(Amount)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 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 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 金额完全一致。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 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 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利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6.汇票的抬头(Payee)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 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 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 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 将汇票背书。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1 )、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2 )、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 (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付给*银行的指定人)(4)、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7 .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 证的最后交单期。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8 .汇票的付款人(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 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 保兑行或开证行。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 人。9 .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 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 司印章。10 .汇票的背书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 (付给信用证 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 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付给* 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 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 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 ) 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