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2015网络安全员培训考试资料管理第三章.docx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述(-)我国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全面加快,我国信息化的程 度越来越高,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的关键基础设 施。这些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已经严重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既有 外部威胁,又有自身脆弱性和薄弱环节,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繁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有:1 .针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持续上升不法分子利用些安全漏洞,使用病毒、木马、网络钓鱼等技术进行网 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经济秩序、社会管理 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2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技术和高端服务主要 依赖国外进,在操作系统、专用芯片和大型应用软件等方面不能自主可控, 给我国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深层的技术隐患。3 .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基础还很薄弱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薄弱,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监管缺乏依据 和标准,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 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 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 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 理;(-)我国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意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 方法。通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 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体现“适度安全、保护重点”的目的(三)我国信息等级保护工作回顾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147号令)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 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3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 办发200312号)明确指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重点保护基础 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 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 南”。2004年9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办联 合出台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2007年6月联合出台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为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保障。2005年底,公安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信 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5 1431号)。2006 年上半年,公安部会同国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 础调查。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对信息系统分级实施保护,重点保障基础 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 全;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信息安全模式。2006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办联 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73 号)。在13个省区市和3个部委联合开展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试点工作。(四)信息等级保护标准体系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迫切需要制定一个科学、 合理和完善的等级保护标准体系,根据2号和66号文件精神,公安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配套技术标准共60多个,有效地支 持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各项主要工作。标准体系遵循了以下原则:1)全面 性2)系统性3)先进性4)实用性。信息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由等级保护工作过程中所需的所有标准组成,整 个体系可以从多个角度分析。从基本分类角度,分为以下类别标准:1 .基础类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配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2 .技术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操作系统技术要求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防火墙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3,管理类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资源等级划分准则二、信息等级保护主要内容(一)基本含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 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 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 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1 .信息和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 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针对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要求及信息系统 必须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对信息和信息系统划分以下五个安 全保护和监管等级:(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 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自主保护。级系统:公民个人的单机系统,小型集体、民营企业所属的信息系统, 中、小学校的信息系统,乡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其他小型 组织的信息系统。(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在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指 导下依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自主保护。二级系统:县级、地市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公安等行业所属独 立的信息系统,中型集体、民营企业、小型国有企业所属的信息系统,县级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普通高等院 安全性是指不会因使用该 信息安全产品而给信息系统引入安全隐患。安全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安 全产品是否有漏洞、后门,远程控制功能用户是否可知可控等。可监督性是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检测过程可监督。可监督性的内容主要 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检测过程各环节的方式、结果的真实性可验证,产 品的源代码可托管等。3.信息安全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处理依据信息安全事件对信息和信息系统的破坏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 及涉及的范围,确定事件等级,根据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中发生的 不同等级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确定事件响应相处置的范围、程度以及适用 的管理制度等。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分等级按照预案进行响应处置。是根据信息安全事件的不同危害程度和所发生的系统的安全级别,事 先划定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二是根据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制定相应的响应和处置预案;三是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根据其危害和发生的部位,迅速确定事件 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和处置预案。1995年2月18日人大12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200年7月20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 息办在北京联合召开了 “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将有限的财、物力、人力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按标准建设安 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效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 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校和科研机构的信息系统。(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 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 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自主保护,信 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三级系统:省级和副省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公安等行业所属独 立的重要信息系统,大型集体、民营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所属的重要信息 系统,地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要信息系统。(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 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自主 保护,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强制监督、检查。四级系统:国家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公安等行业所属全程全网 的特大型信息系统,特大型国有企业所属全程全网的特大型信息系统,省级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重要信息系统。(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 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 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依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 准进行自主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机构进行专门监督。五级系统:国家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海关、税务、民航、证券、 电、保险等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涉及国防、重大外交、航天航 空、核能源、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国家级党政机 关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2.国家对信息安全产品的使用实行分等级管理按照信息安全产品的可控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监督性的要求确定相 应等级进行管理。可控性是指国家或用户对产品的技术可控。可控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产 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源代码可由国家或用户掌握、用户是否可控 制产品的配置等。可靠性是指生产信息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人员稳定可靠。可靠性的主要内 容包括:生产信息安全产品单位和人员的背景、规模、流动性、社会关系、 经济状况、法律能力、特许授权、专业能力和有关资质认证等。为了保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 主”体现在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自主定级、自主保护。 在等级保护工作中,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2 .重点保护原则重点保护就是要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重点安全保障的重大措施,有效体现“适度安 全,保护重点”的目的,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将有限的财、物力、人 力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3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安全建设的特点要求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信 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 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避免重复建 设而带来的资源浪费。4 .动态调整原则跟踪信息的变化、调整安全保护措施。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数量、范 围等会根据实际需要而发生相应调整,当调整和变更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情况, 重新实施安全保护。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1 .国家的责任: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 行监督、管理。2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组 织制定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 统实行分等级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坚持“分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公安 机关牵头,负责全面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 码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协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主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其他部门 参与、配合。3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 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4 .运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建设安 全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接受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 码工作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5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负责根据信息运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 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完成等级保护相关工作, 包括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安全总体规划、 实施安全建设和安全改造等。6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机构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授权,协助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国 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已经 完成等级保护建设的信息系统进行等级测评;对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提供的 信息安全产品进行安全测评。7 .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符合等级 保护相关要求的安全产品,接受安全测评,安装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销售信息 安全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 服从国家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信息 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系统的集成、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安全 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 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各个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要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 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完成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整改、测 评等工作。公安机关和保密、密码工作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审查 信息系统所定级别,严格检查信息系统开展备案、整改、测评等工作。(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流程等级保护的主要流程包括六项内容:1 .自主定级与审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 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或全国统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统 确定安全保护等级。2 .评审:在信息系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 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3 .备案: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定级单位到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 备案手续。4 .系统安全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 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符合等级要求 的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5 .等级测评: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要 求的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6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运营 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第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 提供有关材料。三、系统定级系统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整改、测 评、备案、监督检查等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定级要从国家、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出发,考虑信息系统受到损害后的最大风险。定级依据是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等级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级确定原则1 .满足管理要求原则:定级指南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程度等 级,也不是信息系统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家管理的需要出发,从信息 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或信息系 统被破坏后造成的严重性角度对信息系统确定的等级。2 .全局性原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针对全国范围内、涵盖各个行业信息系统的管理 制度,定级必须从国家层面考虑,体现全局性。3 .业务核心原则:信息系统是为业务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反映信息系 统承载业务的重要性,以业务为出发点,将信息重要性纳入业务重要性统筹 考虑。4 .合理性原则:充分反映出信息系统的主要安全特征,优化结构、降低投资、突出重点, 有效保护。(-)定级要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1、受侵害的客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 方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三是国家安全。2、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 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 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 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为三种:(1) 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响主 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较低的资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 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2)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重影响主 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较高的资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 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3)特别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丧失行使能力,业务 能力严重下降且或功能无法执行,出现极其严重的法律问题,极高的资产损 失,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非常严重损害。(三)定级方法1 .定级的一般流程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可以从信息系统所处理的信息和所提供的服务两方面 体现,因此将安全分解为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这样区分有利于区 别两类信息系统: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信息系统和以业务流程为主的信息系统。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一般流程如下:(1)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2)确定业务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3)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对 客体的侵害程度;(4)得到业务信息安全等级;(5)确定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所侵害的客体:(6)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对客 体的侵害程度;(7)得到系统服务安全等级:(8)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 保护等级。2 .确定定级对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如下原则确定定级对象:(1)应用系统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 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条件。起传输作用的基础网络 要作为单独的定级对象。(2)确认负责定级的单位是否对所定级系统具有安全管理责任。(3)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 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应 该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作为定级对象。3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时,应首先判断是 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 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侵害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定级对象的 破坏,危害方式表现为对信息安全的破坏和对信息系统服务的破坏,其中信 息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内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系统服务安 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以完成预定的业务目标。由于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的 侵害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定级过程中,需要分别处理这两种危害方式。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危害后果:影响行 使工作职能、导致业务能力下降、引起法律纠纷、导致财务损失、造成社会 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其他影响。5 .综合判定侵害程度侵害程度是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的综合体现,因此,应首先根据不同 的受侵害客体、不同危害后果分别确定其危害程度。对不同危害后果确定其 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方法和所考虑的角度可能不同,例如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 导致业务能力下降的程度可以从信息系统服务覆盖的区域范围、用户人数或 业务量等不同方面确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导致的财物损失可以从直接的 资金损失大小、间接的信息恢复费用等方面进行确定。在针对不同的受侵害客体进行侵害程度的判断时,应参照以下不同的判别 基准:如果受侵害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以本人或本单位 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侵害程度的基准;如果受侵害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则应以整个行业或 国家的总体利益作为判断侵害程度的基准。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后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对不同危害结 果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由于各行业信息系统所处理的信息种类和 系统服务特点不相同,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关注的危害结果、 危害程度的计算方式均可能不同,各行业可根据本行业信息特点和系统服务 特点,制定危害程度的综合评定方法,并给出侵害不同客体造成损害、严重 损害、特别严重损害的具体定义。6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依据矩阵表,得到业务信息安全等级。根据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依据矩阵表,得到系统服务安全等级。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 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决定。定级对象等级确定后,参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等级定级报告模版起草定级报告。例如,假设个信息系统中,主要业务信息为A和B,主要服务有C和D,这四个对象受到损害后相关客体和对客体侵害程度如下表所示:最终确定: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3级,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为4级,该定级对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为4级。国泰专仝最终确定: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3级,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为4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为4级。合法权益特别严重损害27 .等级变更信息系统是不断变化的,例如信息系统内所处理的业务信息有所增加和 减少,业务覆盖区域范围扩大或减少。如果这些变化因素影响到客体的改变 或增多,或这些变化影响到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发生变化,则视为信息系统出 现重大变更,需要重新核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等级变更过程与定级 过程相同。(四)信息系统等级评审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过程中,等级保护工作组可以组织专家组 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进行评审。专家组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进行评审,国家专家评审委负责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等级评审。公安机关参 加定级对象安全保护等级的评审。(五)信息系统等级的最终确定与审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 级。如果意见不一致,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 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核批 准。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特别严重损害4合法权益严重损害2四、系统备案(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 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 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 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 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 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联网运行的信 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 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备茉审核1、依据受理备案规定,公安网监部门首先确认是否 应当受理备案单位的备案。如果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应告知备案单位须到何处备案;如果属于本部门受理范 围,则需要对接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 是:(1)备案符合性审查:是否按照备案要求填写相应的表 格和文档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2)备案表完整性审查:备案表中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所要求的附件内容是否齐全。(3)定级准确性审查:提交备案的各个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等级定级是否准确。2、经审查,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 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起的1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颁发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 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发 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及其附 件,详细告知不符合的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能审查完结的,经上级公安网监部 门批准,最多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要书面通知备 案单位。3、定级单位对公安机关审核其定级不准、提出整改 意见后不服的,公安机关应建议定级单位重新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有主管部门的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4、受理备案的公安网监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对于 拒不备案的,要向运营使用单位发限期备案通知,逾 期不备案的,要给予书面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 发情况通报,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安全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 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 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改建工作。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由五个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和五个基本 安全管理措施来实现和保证。技术措施包括:物理安全、 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 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 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基本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物理安全主要是使存在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机 房以及信息系统的设备和存储数据的介质免受物理环 境、自然灾害以及人为操作失误和恶意操作等各种威胁 所产生的攻击。具体包括:物理位置的选择、物理访问 控制、防盗窃和防破坏、防雷击、防火、防水和防潮、 防静电、温度湿度控制、电供应和电磁防火等十个控 制点。网络安全 方面确定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提 供有效的网络服务,另方面,确保网上传输数据的保 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具体包括:结构安全、访问 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 码防范、网络设备防护等七个控制点。主机安全包括服务器、终端/工作站等在内的计 算机设备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层面的安全。具体包 括:身份鉴别、安全标记、访问控制、可信途径、安全 审计、剩余信息保护、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资源 控制等九个控制点。 应用安全对应用系统的安全保护最终就是如何保护系统的各种业务应用程序安全运行。 具体包括:身份鉴别、安全标记、访问控制、可信路径、安 全审计、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性、抗抵赖、 软件容错、资源控制等十一个控制点。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保证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主 要从: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备份和恢复等三个控制点 考虑。基本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 策略、规范各种安全管理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人员 或操作人员日常操作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管理制度、 制定和发布、评审和修订三个控制点。安全管理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机构内重要的 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授权和审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安 全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与机构外部各类单位的 合作、定期对系统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发 现问题进行改进。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授 权和审批、沟通和合作以及审核和检查等五个控制点。 人员安全管理对人员安全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 面:对内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对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具体包括:人员录用、人员离岗、人员考核、安全意识 教育和培训和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五个控制点。系统建 设管理分别从工程实施建设前、建设过程以及建设 完毕交付等三方面考虑,具体包括:系统定级、安全方 案设计、产品采购和使用、自行软件开发、外包软件开 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系统交付、系统备案、等级 测评和安全服务商等十一个控制点。系统运维管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 质管理、设备管理、监控管理和安全管理中心、网络安 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密码管理、 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管理等十三个控制点。信息安全产品分等级使用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选择使用的 信息安全产品条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 按照所列条件,对安全产品的可信性、可靠性进行把关。 公安机关对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检查。六、等级测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开展等级 测评。三级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四级系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五级系统依据特殊安全 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 本要求)针对每个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相应安全保护 要求,是针对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达到基本保护能力而提 出来的。它是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专门的安全评 估机构进行等级检测评估的标准依据。1 .基本要求框架结构基本要求整体以三种分类为支撑点,自上而下 分别是类、控制点、项。技术要求分为5大类: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 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分5大类: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 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控制点是每类下的关键点,如“物理安全”类中“物 理访问控制”作为一个控制点。项是控制点下的具体要求,比如“机房出入应有 专人负责,进行登记在案”。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包括对抗能力和恢复能 。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能 。不同等级信息系统所具有的保护能力如下:(1) 级安全保护能力:应具有能够对抗来自个人的、 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 难(灾难发生的强度弱、持续时间很短、系统局部范围 等)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威胁的能力,并在威胁发生 后,能够恢复部分功能。(2)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 具有能够对抗来自小型组织的(如两三人)、拥有少量 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 他相当危害程度(无意失误、设备故障等)威胁的能力, 并在威胁发生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3)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具有能够对抗来自大型的、 有组织的团体(如一个商业情报组织),拥有较为丰富资 源(包括人员能力、计算能力)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 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灾难发生的强度较大、持续 时间较长、覆盖范围较广等)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内 部人员的恶意威胁、设备的较严重故障等)威胁的能力, 并在威胁发生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4) 四级安全保护能力:应具有能够对抗来自敌对组组织的、 拥有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严重的自然灾 难(灾难发生的强度大、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多 地区性)等)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内部人员的恶意 威胁、设备的严重故障等)威胁的能力,并在威胁发生 后,能够迅速恢复所有功能。3.基本要求逐级增强 的特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不同,安全要求 也不同,宏观上看,各个级别的安全要求逐级增强,主 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点增加、控制点的要求项目增 加、要求项的强度增加。控制点增加:比如二级基本要求比级增加了安全审 计,三级要求增加强制访问控制。要求项目增加:如二级要求身份鉴别要求标识唯一 性,密码复杂性,三级则要求有两种或以上组合鉴别技 术进行用户身份鉴别。要求项强度增加:如物理安全防静电,二级要求关键 设备必须接地,三级要求主要设备都要进行接地防静电。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提供了一整套 测评、判断方法,用于判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状态是否符 合等级保护相应等级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防护能力,为测 评机构提供了主要技术方法参考。七、监督检查与相关处罚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公安机关在信息 网络领域开展的面向全社会的管理监察工作,是公安机 关在社会信息化条件的一项新的职责。实施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是公安机关依法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手 段。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信息系 统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具体职责是:组织、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 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 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 术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等级保护政策、法规、标准 规范的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 检查:1、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 是否准确;2、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3、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 检查情况;4、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5、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6、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7、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8、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 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 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 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 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二)信息系统运营使 用单位的配合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 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 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 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1、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