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证和危险分析.docx
*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号:AQ001-2018编制:审核:批准:2018-5-19 实施2018-5-18修订*有p艮公司一、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生产厂区特殊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其他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1特殊作业本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4.2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4.3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 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4.4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客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高1.2米以上垂直围堰且存在有毒有害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4.5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身体任意部位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6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4.7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nl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8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4.9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4.10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七。4.11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4.12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13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4.14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15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5、职责5.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负责。5.2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和本人的作业能力、作业资质负责。5.3作业地点所在车间部门对作业安全负监督责任。5.4作业单位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5.5各级作业审核人对作业安全负主要责任。5.6作业监护人监督执行作业票的各项规定,有阻止或隔级上报违章作业的责任。6、工作要求6.1 作业许可管理6. 1.1公司厂区内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7. 1.2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8. 1.3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的作业行为。9. 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区域内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10. 1.5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11. 1.6安环部、企管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并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6.2 作业人员管理6.3 .1车间、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或指定专人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6.2.2作业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持经过审批许可的相应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人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在相关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环部报告。若带徒作业时,作业人(师傅)必须在现场监护。6.2.3监护人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地点的各类风险和控制措施,清楚相关设备、管线和工艺操作,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作业活动监护人员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监护,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会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在相关作业票“完工验收”栏内签字,方可离开作业现场。6.2.4化验分析、检测区域所在部门负责取样,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样品的代表性负责,并将取样过程拍照存档。化验分析人员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相关人员应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部位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出具分析报告单,化验样品保留至作业结束。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并填写化验分析结果。并由作业所在车间相关负责人将分析报告单贴附在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方位置。现场监护人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不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并如实记录,在完工验收后将检测记录存档。6.2.5车间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施工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辖区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6.2.6作业的审查批准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严禁在办公室内审批。6. 3作业现场管理6.3 .1作业时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作业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6.4 .2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环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6.4作业票的使用要求6.4. 1各种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按照内容填写完整。6.4.1 各相关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作业环节进行控制,履行签字确认程序,不得代签。6.4.3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在超时前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6.4.4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参与作业和监护的人员。6.4.5作业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工验收,并在相关作业证上签字确认。6.4.6各种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1年。6.5作业前注意事项6.5.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5.2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6.5.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6.5.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6. 5.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7. 5.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8. 5.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区域车间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区域车间。9. 5.8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和车间应恢复作业时所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7动火作业9.1 作业分级9.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注:按公司划定的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管理。10. 1.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0.1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7.1.4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罐区、输送管道、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7.2作业基本要求1.1.1 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1.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客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3条规定执行。1.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1.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o1.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nl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下风向20米范围内和动火点竖直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8 地下石油输送沿线保护范围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可能威胁到输送管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必须施工作业的,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1.1.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烘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倾倒设施,气瓶不得暴晒。1.1.10 2.10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7.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2.12特级作业票和一级作业票最长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作业票最长时间不超过72小时。超过作业时间的作业票无效,应重新办理。7.3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7.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7. 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8. 3.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9. 3.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室等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10. 3.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11. 3.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7.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 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7.4. 1.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7.5. L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7.6. 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7.7. 4.1.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7.4.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7. 4.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8. 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8受限空间作业8.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8. 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9. L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10. 1.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8.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9. 2.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10.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8. 2.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制度7.4.2条规定。8.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8. 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9. 3.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8.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8.4.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8.4.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8.4.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8.4.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8.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8.4.5作业中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相应的检测仪器,至少每2 h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如监测设备发出报警或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1.1.6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1.1.7 4.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1.1.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8.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8. 5.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的,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进入前检测气密性,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9. 5.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10. 5.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11. 5.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12.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13.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14. 5.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8.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8.6.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8.6.2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8.7 作业监护要求8.7.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8. 7.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8.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1. 8.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8. 8.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9. 8.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10. 8.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11. 8.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12. 8.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13. 8.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9盲板抽堵作业8.9 区域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8.10 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8.11 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区域单位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8.12 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8.13 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8.14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8.15 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8.16 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8.17 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9. 10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区域单位专人共同确认。10高处作业9.8 1作业分级10.1. 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W hW5 m(还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5 m < h <15 m;15m <h W30m;(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a)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b)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d)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e)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h >30m(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10. 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b) GB/T 4200规定的H级或H级以上的高温作业;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C的作业环境;d)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C的作业;e)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h)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i) GB 3869规定的III级或HI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10. 1.3不存在10. L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10.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WhW55VhW1515<h30h>30AIIIIIIIVBIIIIIIVIV10.2作业要求10.2.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IV级高处作业(30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10.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10.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0.2.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10.2.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10.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10.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10.2.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0.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0.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10.2.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11吊装作业11.1 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a) 一级吊装作业:m>100 t;b) 二级吊装作业:40 tWmWlOO t;c) 三级吊装作业:m<40 tod)对本制度1L2.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将吊装方案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11.2 作业要求11.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3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11.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11.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1.1.1 2.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11.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11.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11.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11.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11.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11. 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11.2. 10.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11.3. 10.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H.2.10.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11.2.10.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1.2.10.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1.2.10.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11.2.10.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11.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IL 2.1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11.2.11.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11.2.11.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11.2.11.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11.2.11.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11.2.11.6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1.2.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11. 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11.2.13.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11.2.13.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11.2.13.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12临时用电作业1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7.4.2的要求。12.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2.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12.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12.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1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1.1 6.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1.1.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1.1.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12. 6.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12. 6.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12. 6.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12. 6.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12. 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12. 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2.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车间拆除临时用电线路。13动土作业13. 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3. 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13.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13.2.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13.5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3.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 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窖井;13.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13.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13.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13.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13. 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13.5 .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3.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13.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3.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车间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3.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14断路作业14. 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区域车间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14.5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14.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