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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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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docx

    西北政法考研民法笔记参考用书:民法学,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的区分(-)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民法(考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06简答)1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2 .表现形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3 .能对民事社会关系起到宜接调整作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对社会关系发挥旁接调整作用,不具为国家强制力。三、特征(98、02简答)1 .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2.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对象是私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名解、简答、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门我利益。包括自然人或私人团体的私利,也包括公共团体为服务其职能作用立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独立自我利益。至于主体地位问题,并不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独立的一部分。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是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对民法最基本的调整要求,决定了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为其基本的调整方法,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一部分。民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方面确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将主体间的关系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轨道;另一方面将私人之间的以其自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划定为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其干涉,并排除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侵害。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结论+对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的解释)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特征:1.与人身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只调整私人之间和私团体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人身关系。特征: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特点: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要求体现主体自主自愿;3.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07简答)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白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前四点的概括)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四节民法的性质(重点)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一、民法是私法L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同)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2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3 .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4 .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民法是私法,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是以规定主体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法性质的法。其主要以授权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筑民法制度,如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产生、变更与消灭,行使、种类与保护等内容。它也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宣言应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物权与债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它贯彻主体地位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是民法权利法特性和私权神圣理念的体现。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民法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98论述:结合民法理论与实务谈谈民法为何称之为权利法。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若要论述民法性质,则此部分要答)若属私法范畴,就一定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 .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2 .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3 .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民法在贯彻意思自治的同时,又要对民事活动辅之以必要的国家干预。而公法介入的条件、程度和程序是在尊重民法私法属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山法律严格限定的。它必须有民法或其它相关的法律依据。它体现的是私法与公法的分工与配合,而不得由公权力擅越私权领域,破坏司法原则,践踏私权。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06论述)1 .调整对象不同:横向(私人)经济关系;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纵横交叉。2 .调整方法不同:运用确认主体平等地位和实行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采取对私人经济关系从外部进行国家干预的方法。3 .法律本位不同:个人权利本位;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07名解)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07简答)1 .立法指导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立法机关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只有坚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2 .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行为准则;(规定了法律事实、关系、责任)3 .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正确评价当事人民事行为、判断是非争执和选择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条文。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05、06名解):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1 .独立人格指民事主体相互间各自独立、互不隶属,都是各自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2 .实质在于强调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从事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3 .是民法调整的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和巾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叵殿,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解):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 .实质是民事法律尊I和保障民事主体对其民事生活的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山选择;2 .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民事社会秩序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有所限制的。(如物权法领域当事人对物权的行使及变动耍受物权法定原则、相邻关系限制)三、公平原则(尚未考过,注意下):民法以社会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基本准则。(权益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1 .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 .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4 .实质在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Ps: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08名解,了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帝王条款)五、守法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04、08名解):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重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规范意义上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范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它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模式。(二)现实的民更法律关系:民法规范运用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调整民事社会关系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三)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到现实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是民法规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事实(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民事社会关系二、特征1.是合法的民事社会关系:2.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3.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4.形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05论述,要答概念、特征)(一)对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揭示了民法规范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将人们间的民事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轨道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成果使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具有了科学的逻辑体系。(二)对民法学学科: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将民法学理论的各部分整合为有机联系的统整体。(三)对民法学的学习研究和民法规范的应用:学习和应用都应掌握将民法问题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去思考获得体系化认识的方法。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指导民法学研究。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01名解):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客体(06名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的担当者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格要素、身份。三、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事主体利益以及权利人以其意志自由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名解)(二)分类(名解)1 .财产权与人身权2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容易考名解)支配权(99名解):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宜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具有宜接性和排他性,也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的介入协助。请求权: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以义务履行行为的协助才能实现。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永久和延期性抗辩权。以他人对自己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形成权(06名解):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等。3 .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效力范围(06简答二者区别)绝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且无须义务主体积极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权利人仅可以对抗特定的相对人,而目.须义务人履行行为的协助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4 .主权利与从权利依相互诉的民事权利间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多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多个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存在的民事权利。简述:主权利和从权利及其分类意义。以主权利为前提可以生成从权利,主权利实现则从权利消灭,若无法定或特别约定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5 .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的以权利本身为实现目的的权利。期待权(08名解):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目的性权利。Ps:不能举继承权的例子,因为其中的主观继承不属于期待权。(三)保护1 .自我保护(私力/自力救济):权利主体白行采取法律允许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措施,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自助行为(08名解):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与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2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国家机关(行政、审判、仲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二、民事义务(一)概念:对应于民事权利的,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受法律约束的负担。义务的来源是法定或约定,种类是作为或不作为。(98名解)(二)分类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06、08名解):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利益的义务。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而被法律强制承担的以处箧受害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后果。(二)特征(简答)1 .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依据;2 .以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3 .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07论述)L法律属性不同:私法责任;公法责任。(最根本)4 .内容的性质不同:补偿性质;惩罚性质。5 .产生的丽依据不同:民法规范或约定;行政法或刑法的严格规定。6 .强制性程度不同:较弱,自行决定是否追究,可以协商、调解和和解:较强,强制追究,不得自行和解。7 .构成耍件不同:民责可以要求主体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刑责和行责都是主体对门一行为承担责任,刑责主体有严格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须有犯罪故意或过失。8 .承担方式不同: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拘留、罚款;刑罚。9 .承担对象不同:行为人向对方当事人;行为人对国家。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等Ps: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与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按份和连带责任)(四)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往往以过错相抵适当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一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只要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依法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损害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而由双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和特点(简答)(一)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点1 .平等性:民法赋予社会实体参与民事社会活动的资格和机会平等。2 .抽象性:民法只抽象地赋予社会实体民事主体的资格,而不涉及具体的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具体资格。3 .完整性:是民事主体的资格、人格、法律地位问题,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4 .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不可放弃,不受剥夺。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07简答)1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主体取得权利的前提;主体实际依法享勺的能够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2 .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始于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其就存在,并具有平等性、抽象性、完整性和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不受限制和剥夺,也不可放弃或转让;其产生往往和主体意志有关,是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一定的具体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是实现主体具体目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具体的、在主体间有差别的、可以转让或抛弃的。3 .是构成主体资格的法律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4 .不仅指主体享有权利的能力,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同于民事义务,而是与其相对应。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在意思能力,即在能够独立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利害后果从而审慎行事的能力的基础上,以法律标准确认的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s:与责任能力相区别。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而受法律制裁的能力。责任能力的有无,须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识别其行为的意思能力为具体判断。二、种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可以依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民事活动,其所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均有效。包括18周岁以上且无精神障碍、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05名解):法律确认白然人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意思能力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这一范围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丕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法律制度。(06名解)(二)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的发生: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资格无先后顺序);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3个月)。(三)法律后果1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2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四)目的宗旨:解决失踪人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以及财产债务的不能及时履行,以代管失踪人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以使履行其财产义务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引起类似于自然人死亡后果的法律制度。"(二)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资格且先后顺序);3 .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或,因意外事故失踪的3个月)。(三)法律后果1 .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2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 .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四)目的宗旨:根本上解决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生死未知引起的民事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引起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包括概念、条件、后果、目的宗旨不同)第四节监护监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所在的地方。(久居意思+久住事实)第离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特征1 .是社会组织;2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 .是最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二、法人的本质:并非法律拟制、虚构人格,而是具有社会作用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实体。(法人抑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法人的目的事业和设立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而分(诉讼方式、赔偿依据不同)(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为标准而分(重点)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其组织体基础的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如基金会)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丁L设立基础不同:以成员为基础设立,先有人再集资:以财产为基础设立,先有财产再派人管理。2 .是否需要批准:有的必须,有的无须;都必须先经批准。3 .可随时变更其目的,可以是营利性,也可是公益性:只能是公益法人。(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而分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限制(难点,08简答)P110通说认为:1 .受自然性质的限制:不能主张生命健康权、婚姻自山权等;2 .法律法规的限制;3 .法人目的的限制只是代表权受限。(细读)笔者认为以上都不是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正确的。权利能力解决的不是范畤问题,也不是人格问题,而是对一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进行具体法人民事活动范围的规制。(三)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 .享有时间不同;2 .享有的范围不同这不是权利能力的问题;(不应在此出现)(难点,颠覆)P1123 .平等性(自然人)与差异性(法人)的区别。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二)特点1 .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 .由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现或由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法人实现;3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不解决范围问题)范围一致的观点。(难点,颠覆)P113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名解):是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殊形式,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也称侵权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一、概念:根据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作为法人构成部分的,形成法人意思,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07名解)二、特点1.是法人组织体的行机构成的核心部分;2 .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的;3 .是决定法人行为的枢纽,它是形成和表达法人意思,执行法人意志,或监督法人意志实现的机构;4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5 .既可以是单一的个人,也可以是由人组成的集体。三、法人机关的构成(99简答)1 .权力(意思、决策)机关:形成法人的意志,对法人事务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产生并领导和监督法人其他机关。(任意机关)2 .执行(管理)机关: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其主要负责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必设、常设机关)3 .监督机关: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任意机关)四、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与法人的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重点)1 .三者具有同一人格,前二者是构成法人的部分,与后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人格)2 .其在代表权限内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都有各自的独立意思,代理人在代理权限所为的意思是代理人的独立意思,而非被代理人的意思)3 .其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所为的意思是代理人的行为,而非被代理人的行为,只不过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4 .其代表权来自于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有法定或授权的代理)5 .其代表权限受法人目的范围限制,但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代表行为超越法人目的范围的,仍然有效。(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第一节非法人团体(了解)一、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团体。Ps: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有主体资格,其他经济组织虽没有权利能力,但在诉讼法上具有当事人能力。二、特征1 .具有团体性:2 .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民事权利能力;3 .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可以以白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 .对非法人团体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民法作出相应处理。5 .无权利能力社团在诉讼法具有当事人能力。第二节合伙(重点)一、概念:个人之间为实现共同民事生活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简答、论了1 .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2 .是合伙人的集体,并不具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抽象人格,只是在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思上表现出一定的理体性特征;3 .也握是合伙人订立的四;4 .必须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 .是丛事经营活动的组织:6 .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但又具有一定独立性(如在合伙经营期间各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的合伙财产);7 .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与法人的区别(04、05、06简答)1 .法人具民事权利能力,有独立的民事主体人格,法人团体与成员在人格上各自区分和独立;合伙均无。2 .法人主要以章程为依堀组织成有机的法人组织体:合伙主要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 .法人事务由法人机关管理: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直接管理。5 .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负责: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概念:在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事务的职能机构。二、最大特点:1.领取了营业执照;2.不能独立承担责任;3.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三、地位:我国民事立法不承认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第七章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范围1.物(物权);2.行为(债权);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4.人格要素或身份(人身权);5.权利(物权);6.有价证券(物权或债权客体)。第二节物一、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指人身以外,能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的物质的实体存在。二、特征L物存在于人身以外;身体器官的一部分或尸体则可以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而成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假肢等若可以自由装卸则还是物,若需专业安装属人身权。2 .能够满足人的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用性)3 .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4 .一般为有体物,但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光、电、热、气能源,虽无形体,但也是民法上的物。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依物的自然属性决定其在空间上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不动产(重点)1 .概念:依物之自然属性在空间上不可移动其位置或移动后损害经济其价值的物.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05名解)2 .分类意义(简答)立法政策取向不同:对土地不动产实行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个人不能取得对土地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变动的要件(公示方法)不同:书面,登记;自由转让,实际交付。物权设定的类型:用益物权、抵押权,但不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租赁权的性质不同:买卖不破租赁;无此规定。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不同: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和法律:动产权利人所在地法院。(-)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重点)1 .概念特定物:因物固有的特定性或因权利人的选定而具有特定性,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具有同一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共同特征而可以相互替代的物。种类物特定化如果种类物中某一具体物经权利人意志选定而具有特定性时,即成为特定物(典型的种类物)。2 .区分意义1 .物权的归属:物权法律关系中,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债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以种类物或特定物为标的物。2 .毁损灭失的后果:特定物在交付前以外灭失的,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并不免除,而应以同种类物品继续履行。(四)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依据物的构成个数分单一物:形态上自成物体的一个物。合成物:也称结合物,指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一体的物。集合物:由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而成,各个物仍保持其独立.性的物的总体。(五)原物与孳息(重点)归属原则:所有权人主义+交付主义1 .一般情况下,孽息所有权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原物所有权转移则孳息所有权随之转移。2 .买卖合同中,孳息所有权归属原则是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无论价款是否付清)。但允许当事人约定交付不转移所有权。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了解)一、有价证券(一)概念: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征L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与证券不能分离,只有提示并交付证券的人,才能主张权利;2 .有价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即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权利:3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单方负有义务,无条件地承担支付的义务,不能要求证券权利人履行义务。第三分编民事法律事实第八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二、特征:1.是一种客观情况;2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明确规定或规定当事人依法自由选择)3 .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重点)一、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1.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这一法理原理在民法规范中最为典型;2.这三要素体现于民事法律规范结构中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3.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适用的前会。二、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民法要实现其调整功能,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将民事社会关系纳入到民事权利义务的有序状态,使其得以顺利运转。而只有当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在当时人间产生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原因,是适用民法规范的事实依据。故而民事法律事实起着发动民法调整的作用。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民事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民诉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举证、法院审查判断证据都是围绕证据能够证明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的。以民事法律事实为根据,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及其权利义务变化的状态,使法律准绳适用于正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对于正确从事民事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证民事审判以正确事实为根据的理论基础。01论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其本身不一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1.人的出生和死亡;2.自然灾害:3.一定时间的经过;4.天然孳息的产生;5.无意志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注意)(二)人为事件战争、罢工、人的失踪等二、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依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民法上的行为(01名解):由民法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二)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衣示1 .表意行为(重点):即民事行为,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身追求效果,但能否达到效果不确定,有有效无效、适法不适法之分,但不说行为本身无效,而是行为不能达到当事人所追求的后果,不为法律承认)2 .非表意行为: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自身没追求,是法律规定的效果,没有有效无效之分,有适法不适法之分)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非常重要)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概念(一)法律行为(02名解):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不要理解成符合法律的行为,就是表意行为)(二)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中的“民事”、“合法”二字是多余的,也缺少“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二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法律事实,属于表意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发生民事法律效果;3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名解)一、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不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以成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无须给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耍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一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必须具备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特定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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