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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23∕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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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23∕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pdf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specification for orphaned children of new citizen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5223/T 21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4.1 工作分工.2 4.2 人员职责.2 4.3 人员要求.3 4.4 场地设备与环境.3 4.5 信息管理.3 4.6 安全与应急管理.3 4.7 资金使用范围.3 5 服务事项.3 6 服务内容与要求.4 6.1 一般要求.4 6.2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5 7 救助补助服务流程.6 7.1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6 7.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6 7.3 困境儿童关爱救助.7 8 检查与改进.7 附录 A(资料性)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9 附录 B(资料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10 参考文献.11 DB 5223/T 2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黔西南州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鸿、查世海、夏春鸿、荀龙、刘峥嵘。DB 5223/T 212021 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服务内容与要求、救助补助服务流程、检查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开展对新市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 52/T 1553.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2部分: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 DB 52/T 1553.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3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新市民 new citizen“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3.2 孤儿 orphan 新市民中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de facto unattended children;de facto orphans 新市民中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注: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3.4 留守儿童 left behin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5 困境儿童 children in distress DB 5223/T 212021 2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3.6 儿童督导员 child supervisor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3.7 儿童主任 child director 村(居)民委员会所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儿童救助中工作分工如下:a)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b)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参见附录 A),并上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c)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将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d)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本机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e)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市、新区)民政部门、福利机构填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4.2 人员职责 4.2.1 儿童督导员 工作职责如下:a)推进孤困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b)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儿童主任等工作;c)动态更新孤困儿童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d)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对孤困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e)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f)开展孤困儿童保障政策宣传;g)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孤困儿童工作;h)协助做好孤困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4.2.2 儿童主任 工作职责如下:a)做好孤困儿童日常保障和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b)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孤困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c)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和监护督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DB 5223/T 212021 3 d)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e)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未满 18 周岁,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f)管理村(社区)儿童关爱服务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4.3 人员要求 4.3.1 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儿童护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儿童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4.3.2 乡(镇、街道)应配置不少于 1 名儿童督导员。4.3.3 村(社区)应配置不少于 1 名儿童主任。4.3.4 工作人员着装、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应符合本行业相关要求。4.4 场地设备与环境 4.4.1 儿童福利服务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4.4.2 办理场所应配置办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文件柜等基本办公设备。4.4.3 业务办理服务现场应提供服务指南、宣传册等材料,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投诉电话等信息。4.4.4 业务办理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通风采光照明良好。4.5 信息管理 4.5.1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掌握孤困儿童信息动态,由儿童督导员或儿童主任负责汇总、分类和归档在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困儿童档案,及时更新并上报信息。4.5.2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配置专人管理孤儿档案。4.6 安全与应急管理 4.6.1 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安全。4.6.2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电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4.6.3 监控区域应实施 24 小时监控,监控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4.7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应重点使用在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方面。5 服务事项 新市民孤困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新市民孤困儿童公共服务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牵头部门详见表1。DB 5223/T 212021 4 表1 新市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服务事项 序号 服 务 对象 服务事项 依据文件 补助标准 1 孤儿 集中供养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安置和生活费发放等;散居孤儿宣传走访、政策帮扶、调节干预、精神慰藉和生活费发放。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 2011 57号)、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 201112号)、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州民函20204号)集中养育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养育每人每月1050元。2 事 实 无人 抚 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宣传走访、政策帮扶、调节干预、精神慰藉和生活费发放。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 2019 26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20)6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按10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3 留 守 儿童、困境儿童 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在校学生增发低保金,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2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5号)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实施有效救助,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在校学生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注:牵头部门为州级民政部门。6 服务内容与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申请人办理救助补助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政策解释,符合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补贴。6.1.2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应与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6.1.3 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从县(市、新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6.1.4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手续。6.1.5 救助情况应按年度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应包含年度发放人数和金额、咨询投诉电话等。DB 5223/T 212021 5 6.1.6 应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每季度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6.1.7 应详细收集孤困儿童主要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家庭监护情况、生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教育情况等内容,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内容数据一致,信息有变化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 核实和更新。6.1.8 应对信息进行核实,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透露孤困儿童信息。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和储存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6.1.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终止情形包括:a)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 18 周岁,从其 18 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b)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c)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d)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e)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县(市、新区)辖区,迁出地县(市、新区)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f)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6.1.1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救助证明材料,具体出具渠道如下:a)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b)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c)父母失踪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文件要求,提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出具的查验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儿童父母情况认定表。d)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e)对年满 18 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f)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相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6.2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6.2.1 宣传走访 儿童督导员或儿童主任入户走访服务对象,同时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工作。6.2.2 政策帮扶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助医、助学、就业、住房等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6.2.3 调节干预 对儿童或其家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儿童成长不利的变故或矛盾纠纷,主动做好调解工作。需进行入户核查的,应监测服务对象养育状况和身心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符合相关救助、就学等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DB 5223/T 212021 6 6.2.4 精神慰藉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需求适时开展精神慰藉。应包括下列内容:a)心理咨询:根据儿童需求借助社会力量,邀请专业儿童心理咨询师定期进行一对一心理咨询,记录儿童心理变化及精神需求,为后续针对性精神慰藉工作提供参考;b)情感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与儿童进行情感交流,走进儿童心灵,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帮助儿童建立健康三观;c)情绪疏通:对情绪表现异常的儿童及时进行情绪疏通引导,督促发挥监护人亲子教育的作用;d)活动组织:根据儿童兴趣爱好、身体状况、心理需求,组织开展文娱、美术、观影、感统、沙盘等活动。7 救助补助服务流程 7.1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7.1.1 提出申请 7.1.1.1 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1.1.2 福利机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7.1.2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见附录A),并上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7.1.3 县级审批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7.1.4 州级审核 州民政局根据县(市、新区)民政部门、福利机构填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认真进行审核。7.1.5 补贴发放 审批通过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7.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7.2.1 受理申请 7.2.1.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录 B),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7.2.1.2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应主动帮助其申请。7.2.2 受理查验 DB 5223/T 212021 7 7.2.2.1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7.2.2.2 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7.2.2.3 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7.2.2.4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7.2.3 审核确认 7.2.3.1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7.2.3.2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7.2.3.3 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7.2.4 补贴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7.2.5 保障终止 7.2.5.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7.2.5.2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变更。7.3 困境儿童关爱救助 7.3.1 受理申请 7.3.1.1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7.3.1.2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困境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7.3.2 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保障程序和标准执行。7.3.3 实施救助 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实施有效救助,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在校学生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8 检查与改进 8.1 州、县(市、新区)两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8.2 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建立网络、电话、现场等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投诉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DB 5223/T 212021 8 8.3 应建立孤困儿童服务管理评价体系,从宣传走访覆盖、信息数据收集、孤困儿童收养安置、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并按照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计权重和分值。群众满意度调查应按 DB 52/T 1553.3 的规定进行。8.4 孤困儿童服务管理评价工作应符合 DB 52/T 1553.2 的规定,可采用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评价。8.5 结合检查、服务评价的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持续改进。DB 5223/T 212021 9 附录A (资料性)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见表 A.1.表 A.1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孤儿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近期免冠照片(小二寸)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农 业()非农业()居住地址 银行账户 就学情况 学龄前()在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大专()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否()身 体 情 况 健康()残疾()患病()残疾 类别及等级 患病 类型 父亲姓名 父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失踪()服刑()母亲姓名 母亲无抚养能力原因 死亡()失踪()服刑()监护人 的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与孤儿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申请人签名(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乡(镇)或街道审查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 (公章)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 (公章)注:1.孤儿户口本、身份证、父母双方情况、监护人资格、就读证明等复印件一并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漏。2.此表一式三份,孤儿、乡(镇、街道)、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DB 5223/T 212021 10 附录B (资料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表B.1.表 B.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近期免冠 照片(小二寸)出生日期 民 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DB 5223/T 212021 11 表 B.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续)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签名)诚信承诺情况(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签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经查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经查验,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经办人:查验人:负责人:(单位盖章)查验日期: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经办人:查验人:负责人:(单位盖章)查验日期: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经复核,县(市、新区)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经复核,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办人:复核人:确认人:(单位盖章)确认日期: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办人:复核人:确认人:(单位盖章)确认日期:年 年 月 月 日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DB 5223/T 212021 12 参考文献 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3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2号)4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112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6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黔西南州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5号)7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州民函20204号)8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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