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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改对司考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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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改对司考的影响.ppt

    2012年诉讼法修改与司考趋向房保国房保国一、历年考试的总体情况 发展趋势:(1)复合化、考点综合化(2)从单纯考察识记能力转向以识记能力为基础的综合能力的考察;(3)题目的设计中考点更加隐蔽、陷阱增多。命题呈“三化”走势。(1)科目上学院化;(2)客观题主观化;(3)主观题灵活化。从报名的情况看,呈“四升四降”(1)门坎上升,人数先降后升。(2)科班上升,其他下降。(3)业内上升,业外下降。(4)学生上升,在职下降。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完善证据制度1.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二、完善强制措施1.完善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完善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4.适当延长拘传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三、完善辩护制度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四、完善侦查措施1.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2.完善侦查监督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三)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五、完善审判程序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六、完善执行规定1.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2.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增加社区矫正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七、规定特别程序1.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2.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三、民事诉讼法修改1.再审程序2.执行程序一是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非常简单,只有5条,按民诉法规定,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原则,而简易程序属于有限的适用,但目前中国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实践中,50%至80%案件基层法院都在适用简易程序,现在有人提出要对简易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外,有人提出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是否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简的制度,对小额诉讼是否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适用一审终审、一次庭审当庭宣判等特殊程序。我们需要研究是否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是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级、程序、如何向普通程序转变的程序以及如何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等问题。二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现行民诉法268条只有12条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的。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举的制度,关于法院是否介入证据调查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法院介入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也有人认为,如果法院不介入调查,有些证据材料当事人拿不到,如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收集有困难。要不要赋予律师在调查证据中的权利,给多大的权利等。此外,关于举证时限、证据的审核和认定、举证妨碍的措施、鉴定结论等相关问题都需要研究。三是关于审前程序问题。目前有的法院在进行审前程序的探索试点工作,有的提出应当规定一个独立的审前程序,这个程序包括送达诉讼文书,对管辖、诉讼主体资格等程序问题的审查,行使释明权,进行审前调解的,进行繁简分流等。有的人认为审前程序不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是将审前准备程序细化的问题,现在反映的问题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哪些工作应当在审理前完成,与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程序的关系等。四是检察监督问题。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是中国的一个具有特色的制度。现行民诉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即事后监督。现在有的提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裁定的问题,审判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对回避申请等程序问题,执行中的执行乱等问题需要监督。这里涉及理论与实践问题,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沟通取得共识。五是公益诉讼问题。公益诉讼也是多年来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上关注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问题等,这些涉及到大众、国家的利益,谁来诉?尤其是对环境的破坏,光靠行政的、刑事的管理和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了,公益诉讼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如何对众多的不确定主体赔偿等,公益诉讼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六是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调解在中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的,现在诉讼外有行政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以及法院立案前的调解,诉讼外的人民调解一般是由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居中调解解决民间纠纷。诉讼外调解达成协议后具有何种效力?人民调解法规定了确认程序,除此这外,其他调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承包法规定的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商事调解等,院外调解履行的没问题,如果不履行的到法院确认或者诉讼如何衔接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七是再审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启动再审一是检察院抗诉,二是法院依职权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有的人提出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否还应当保留,对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及抗诉的事由要不要有一定的限制,公权力机构介入私权利是否合适,是不是只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提起抗诉;有的提出需要对向哪级法院提起再审的级别问题、再审的次数问题是不是要有限制性规定、再审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的审理程序等进行研究。八是执行程序问题。有人提出执行要单独立法,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此中,对执行中异议的审查和救济问题,是重新起诉还是在执行中纠正,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又不能用破产程序解决时,是按比例还是按顺序分配,与破产的区别与衔接,执行中的拍卖主体、拍卖程序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除了以上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有许多问题如送达问题、恶意或虚假诉讼等都是在民诉法修改中需要研究的。”四、诉讼法复习中的“黄金法则”1.重则恒重,轻则恒轻重则恒重,轻则恒轻2.新增点往往就是考点。新增点往往就是考点。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定:34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35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论决定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96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列说法正确的是:AC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什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0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A检案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37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66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D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36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D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68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C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74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3、考过的题还会考,重复考、考过的题还会考,重复考的比例比较大。的比例比较大。(1)完全重复)完全重复【例1】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考试卷三45题)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例2】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2)考点重复)考点重复4、理论性试题:对、理论性试题:对“三基三基”的考查力度进一步加大的考查力度进一步加大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B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84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5、法条型试题:有些点考的非常细、法条型试题:有些点考的非常细致,涉及到具体法条的理解。致,涉及到具体法条的理解。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D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6.综合性越来越强,比较题、总结题综合性越来越强,比较题、总结题较多。较多。8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BCD甲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A甲和乙的说法均正确B甲和丙的说法均错误C甲、乙和丙的说法均正确D甲、乙和丙的说法均错误(2)比较性试题)比较性试题4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的?D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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