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共浙江省 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 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丽 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丽委人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丽水市本级 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 28号) 予以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在 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 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方式,坚 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 宽容失败等原则。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4个计划类别。(一)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申报上给予优先支持。第三十条鼓励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各县(市、 区)产业发展,联合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完成企 业研发委托,并纳入省人才竞争力“揭榜挂帅”系统的横向 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30万元的,经市科技局评价认定后 可视同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九章附则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本级科技计划与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丽科(2017) 28号)同时废止。聚焦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 经济等五大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品质农业的“卡脖子” 和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重点学科和我 市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应用。鼓励市 本级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科技 特派员,围绕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开展市县联合 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围绕我市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新 品种选育等。(二)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公益技术领域的 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聚力青年型城市建设,培养青年科研 人才成长。设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自筹公益性技术 应用研究项目2个专项。1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院 所开展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转 化的示范项目。2 .自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围绕社会公共领域科 技创新,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加强学术建设, 支持全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从事社 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40周岁以下青年人员承担科研任务。(三)基础科学研究计划。为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院 所和公立医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根据其科研绩效,建立科 研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勇攀科研高峰,优先支 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硕士以上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基础研 究和科学探索。)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 的研究活动,为各级政府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科技局发挥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牵 头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 体项目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等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归口范围的项目 申报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项目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确保管理 规范有序。(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1 .制定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2 .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对项目到期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 .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 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4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 题,不断完善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1 .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2 .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 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3 .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保 护;4 .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 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5 .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 资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类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 项目需求征集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以公开竞争与择优 委托相结合、直接申报与审核推荐相结合方式发布年度项目 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 内容。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具有法人资格 的市本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 机构均可申报;(二)申请人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 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 力;(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 的研发投入、固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健全的科研管理、 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单位是企业的, 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 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 产学研联合申报,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 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用类似项 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除自筹项目和科技特 派员等项目外,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尚未验收的项目负 责人或企业,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指导本部门项目申请者填报申 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照 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第五章评审立项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 进行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 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省科 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 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作出项目立项决策。目立项决策。第十四条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合同书填报。逾 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第六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提出分阶 段目标,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研究。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 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 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 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企业承担项目的,必须明确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合同各方职责:(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 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职责。按合同约定落实配套或 自筹经费;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 定进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协助或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和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使用、 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受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 估)、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项目推荐的县(市、区)科技局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管 理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 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 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 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需 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供年度进展工作报告。重点研发 项目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 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和后续经 费拨付的依据。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按照市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完成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 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在实施期限3个月内提出申请延期, 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 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1 .经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 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二十四条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 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评议后,做 出处理决定。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 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 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未实现合同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 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第八章绩效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机制,由市科技 局对项目申报、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 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 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 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执行、三年内取消项目申 报资格等处理:1 .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2 .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等行为;3 .市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 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4 .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 时、不到位;.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5 .未通过验收;.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等;6 .其他应追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 的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 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 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完成验收项目的合同约 定指标完成情况、成果效益、经费使用、人才培养和组织管 理等进行评优;对按约定达成目标、绩效突出的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