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 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 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 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科 技活动的仪器设备。第三条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 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 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 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 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采购执行小组成 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研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科研仪 器设备采购经费负责人和采购执行小组是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 落实经费。第二章科研仪器设备认定与采购分级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确 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科研经费或高端人才科研启 动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其他经费 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 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 货物,若需采购照相机及器材、通用摄像机等可挪作非科研 用途使用的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 导及所在单位正职领导严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采 购进行分级管理:(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的科研仪器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 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以 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或 品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 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 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 应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遵循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 等原则组织采购活动、开展采购工作。第八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学校招投 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按照 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及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执行。预算金额2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的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用单位公开招 标、单位竞争性谈判和单位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自行组 织采购,或者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竞争 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采购。校内各单位采用单位竞争性谈判和单位单一来源谈判 的,应当按照大学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暂行)办理。第九条预算金额5万元(含本数)至20万元(不含本 数)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项目,应当由各单位采购执行 小组负责采购工作。预算金额1万元(含本数)至20万元(不含本数)的 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项目,应当形成采购记录表,由本单 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单位正职领导签字确认并存 档。第十条单位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从不少 于三名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中, 招标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需3人或以上单 数组成)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建或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 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为综 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为候选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不少于 1个工作日。如投标报名单位不足三家,各单位可申请采用 单位竞争性谈判或单位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单位竞争性谈判,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建谈判小组 (需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购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响 应文件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 日。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建谈判小组 (需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与符合条件的唯一供应商进行 谈判并确认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 日。第四章合同签署与备案第十一条 对于预算金额5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 含本数)自行组织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校内各单位在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当在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 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数量、供应商名称、 关键技术指标、预算金额、成交价格等。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合同由校内各单位内部审 核,并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签订,校内 各单位对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及与采购文件一致性负责。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50 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合同须 提交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五章履约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大学采购项目履 约验收管理办法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好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 项目采购文件的存档管理工作,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五年,并建立电子档案。第六章争议处理与工作纪律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的质疑答复工作。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接受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 理部、审计室、计划财务部(含招投标管理中心)等职能部 门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校内各单位基层纪委应当履 行采购工作中廉政风险防范与监督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及时上报。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教学 科研设备(政府集中采购转自主采购类)采购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