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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724.33-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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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724.33-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天津市).pdf

    ICS 13.100 CCS C 65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33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3 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33:Dangerous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21-01-2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33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定内容.1 基础管理要求.1 4.1 场所环境.6 4.2 工艺及设备.10 4.3 特种设备.12 4.4 公用辅助设施.12 4.5 用电.16 4.6 消防.17 4.7 危险化学品.18 4.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9 4.9 5 评定细则.19 附录 A(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0 附录 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2 附录 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8 附录 D(规范性)工艺及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2 附录 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 附录 F(规范性)公用辅助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5 附录 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1 附录 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1 附录 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0 附录 J(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5 DB12/T 724.33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33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李博扬、赵元魁、司红梅、吴建水、邓航、庞梦霞、程笑。DB12/T 724.33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3 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评定内容 基础管理要求 4.1 4.1.1 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4.1.2 安全领导力 4.1.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4.1.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4.1.2.3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4.1.2.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DB12/T 724.332021 2 4.1.2.5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应有管理人员参加车间值班。4.1.2.6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4.1.2.7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及时研究员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采纳合理化建议,公开奖励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员工。4.1.2.8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4.1.2.9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4.1.2.10 企业应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评审、持续改进等措施保证有效运行。4.1.3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1.3.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涵盖所有组织和岗位,其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4.1.3.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在适当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4.1.3.4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4.1.3.5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挂钩。4.1.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4.1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发放至相关岗位,文本应为现行唯一有效版本。4.1.4.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并保存修订记录。4.1.5 操作规程 4.1.5.1 企业应组织具有丰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结合同类企业事故教训和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4.1.5.2 操作规程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发放至相关岗位,文本应为现行唯一有效版本。4.1.5.3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4.1.5.4 企业应每年对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审核修订。4.1.5.5 企业应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4.1.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6.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从业人员不足 30 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 30 以上不足 100 人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B12/T 724.332021 3 c)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4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6.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e)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f)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g)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1.6.3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4.1.6.4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4.1.6.5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 1 人。4.1.6.6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4.1.7 教育培训 4.1.7.1 企业应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覆盖全员。4.1.7.2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4.1.7.3 企业应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新入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 3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新从业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在 3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的作业人员带领下,实习至少满 2 个月方可独立上岗。4.1.7.4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4.1.7.5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4.1.7.6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4.1.7.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4.1.8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DB12/T 724.332021 4 4.1.8.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各环节管理责任部门,全面收集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生产信息,信息应准确。4.1.8.2 安全生产信息应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4.1.8.3 企业应保证生产管理、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处理、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及时、如实获取最新的安全生产信息。4.1.8.4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4.1.8.5 企业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4.1.8.6 企业应定期审查安全生产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准确性。4.1.9 安全风险管理 4.1.9.1 企业应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组织全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所有活动及区域。4.1.9.2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风险评估准则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从技术、组织、制度、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4.1.9.3 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4.1.9.4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4.1.10 隐患排查和治理 4.1.10.1 企业应建立健全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机制,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4.1.10.2 企业应运用天津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4.1.11 变更管理 4.1.11.1 企业应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等内容。4.1.11.2 企业应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规范管理。4.1.11.3 企业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申请、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变更验收等变更程序。4.1.11.4 企业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4.1.11.5 变更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照文件管理要求,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参数,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料,并传达到可能受变更影响的所有员工,对其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4.1.11.6 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4.1.12 作业安全管理 4.1.12.1 企业应对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执行作业审批手续,无相关作业票证或作业票证不符合要求,不应从事相应作业。4.1.12.2 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内容应包括:作业证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现场作业情况,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DB12/T 724.332021 5 4.1.12.3 危险性作业活动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落实现场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做好吹扫、清洗、气体检测等工作。4.1.12.4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4.1.12.5 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应离开监护岗位。4.1.12.6 未经审批不应改变作业人员、范围、时间、地点和作业程序;作业完成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结束作业。4.1.13 相关方安全 4.1.13.1 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4.1.13.2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和与采购有关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4.1.13.3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4.1.13.4 企业应在开工前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向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相关作业的风险、工艺系统潜在风险以及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等,并保存现场安全交底记录。4.1.13.5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4.1.14 应急管理 4.1.14.1 应按照规定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4.1.14.2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应急能力相符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以及应急处置方案,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4.1.14.3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并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事故风险可能影响的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4.1.14.4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4.1.15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15.1 安全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管理和调查机制,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b)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c)企业定期对发生的事故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定期发布风险提示,避免事故再次发生。4.1.15.2 安全事件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纳入安全事件管理;b)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事件管理机制,对高危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c)企业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上报事件。DB12/T 724.332021 6 4.1.15.3 教训汲取与信息分享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档案和管理台账,及时组织学习本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案例,“举一反三”,汲取教训;b)企业应建立事故案例库,主动收集、学习同行业的事故案例,汲取事故教训,改善管理并有相关记录;c)企业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统一纳入本企业安全事故事件管理。4.1.16 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 4.1.16.1 绩效考核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b)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c)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企业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4.1.16.2 持续改进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自评和外部评审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b)企业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场所环境 4.2 4.2.1 周边环境与总平面布置 4.2.1.1 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 GB/T 37243 的要求。4.2.1.2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4.2.1.3 剧毒气体管道不应穿(跨)越公共区域。4.2.1.4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生产区。4.2.1.5 油气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2.1.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4.2.1.7 厂房、生产装置与其它建筑物或生产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GB 50160 或 GB 51283的规定。4.2.1.8 仓库、储罐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或 GB 50160 的规定。4.2.2 厂房、作业场所 4.2.2.1 甲、乙类厂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4.2.2.2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内。4.2.2.3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且无门、窗洞口,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2.2.4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DB12/T 724.332021 7 4.2.2.5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2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贴邻建造;b)无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或两面贴邻建造;c)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4.2.2.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4.2.2.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c)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4.2.2.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4.2.2.9 燃油、燃气导热油炉房应独立设置,且应布置于有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当工艺要求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导热油炉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b)导热油炉房的门和窗、排气筒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c)燃气导热油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4.2.2.10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2.2.11 精细化工企业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 1d 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 于 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 1000m3;b)不应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4.2.2.12 作业场所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的出口,不应封闭或堵塞生产场所出口。4.2.2.13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当同一建筑物内分割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4.2.2.14 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4.2.2.1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的设备、建筑物区。4.2.2.16 供分析化验使用的钢瓶储存间与主体建筑贴邻布置,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且满足泄压要求。钢瓶储存间屋面为泄爆面时,主体建筑高出泄爆屋面 15m 及以下的开口部位应设置固定窗扇,并采用安全玻璃。4.2.3 储存场所 4.2.3.1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4.2.3.2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DB12/T 724.332021 8 4.2.3.3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3.4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4.2.3.5 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如铁皮或木质外包铁皮门),仓库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2.3.6 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4.2.3.7 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不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硬化、防火;易燃易爆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还应便于冲洗。4.2.3.8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4.2.3.9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4.2.3.10 石油化工企业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料仓库的金属门窗,应采取静电接地及防止产生火花的构造措施。4.2.3.11 石油化工企业仓库机械排烟及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a)存放散发剧毒物质的仓库不应釆用自然通风;b)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烟及通风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c)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仓库,其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4.2.3.12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4.2.3.13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4.2.3.14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排;b)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c)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d)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4.2.3.15 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200m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b)单罐容积大于 5000m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c)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50000m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4.2.3.16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4.2.3.17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4.2.3.18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4.2.3.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a)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b)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DB12/T 724.332021 9 c)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4.2.3.20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液位报警功能。4.2.3.21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4.2.3.22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4.2.3.23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4.2.3.24 石油化工企业桶装堆场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大包装桶应单层堆放。4.2.3.25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4.2.4 装卸场所 4.2.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 60m 左右应设梯子;b)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不应采用沟槽卸车系统;c)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d)在距装车栈台边缘 10m 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e)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f)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 6m;g)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5m;h)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4m。4.2.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a)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b)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c)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6m;d)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5m;e)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f)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g)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h)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i)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j)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4.2.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液化烃不应就地排放;b)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c)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同台设置;d)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4m;e)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 60m 左右应设梯子;DB12/T 724.332021 10 f)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g)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h)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i)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j)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4.2.4.4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4.2.5 安全标志 4.2.5.1 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4.2.5.2 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4.2.5.3 场内应设置道路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工艺及设备 4.3 4.3.1 工艺及控制 4.3.1.1 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4.3.1.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例采用的化工工艺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并通过审核。4.3.1.3 精细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a)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b)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的。4.3.1.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b)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4.3.1.5 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 200mm 处。4.3.1.6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4.3.1.7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4.3.1.8 不应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4.3.1.9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实现遥控、隔离操作。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其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应符合国家对于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的要求。4.3.1.10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4.3.1.11 火灾危险程度较高、安全生产影响较突出的工艺,应设置与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结果相适应的安全仪表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4.3.1.12 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DB12/T 724.332021 11 4.3.1.13 安全泄放设施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时,可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消防通道或有人通过的地方,且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4.3.1.14 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应合理采取下列安全措施:a)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b)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应采用具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c)有耐火要求的控制电缆及电缆敷设材料应采用具有耐火阻燃特性的材料;d)重要的测量仪表、控制阀及测量管线等辅助设施可采取隔热耐火保护措施。4.3.1.15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a)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天;b)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c)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d)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4.3.1.16 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区域,应按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T 50493 的要求。4.3.1.17 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4.3.2 设备设施 4.3.2.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3.2.2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4.3.2.3 工艺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b)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4.3.2.4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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