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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经济法知识点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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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经济法知识点重点整理.docx

    物权法物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为人们实际支配和运用的一切物质对象。涉及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涉及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和消灭。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可以提成原始取得(不以别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涉及:生产、收益、没收和无主财产。)和继受取得(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别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买卖、赠与、继承)物权的消灭,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人的物权不再继续存在。物权的绝对消灭:标的物消灭 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抛弃 征收或没收(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的判决)物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权能是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行的行为,也就权利的作用。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称为所有权人。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以所有权具有对世权,即绝对权。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应当尊重别人的所有权,不得侵犯。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对他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占有:占有 所有权人占有 非所有权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收益: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重要是指获得财产的孳息。 天然孽息: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孽息。重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法定孽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孽息。法定孽息重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承担的收入等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把所有权也叫做物权。(动产与不动产 种类物与特定物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一、确认所有权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五、补偿损害六、返还不妥得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购买一套房屋享有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对房间内部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分摊部分享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电梯、过道、屋顶、绿地。 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等对社区进行管理,行使的是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别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及培植竹林、树林等,而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 1、地上权是在别人土地上的他物权。 2、地上权是以所有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工作物指建筑 物、桥梁、沟渠、堤防、隧道等地上和地下的一切设备。 所谓竹木是以植林为目的。 3、地上权有继承性与让与性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运用效益,而使用别人不动产的权利。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二、质权 三、留置权 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概念:指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物或财产权利上所设立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的含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性: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 1、 抵押协议 抵押协议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所有的担保协议均规定书面要式,即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和定金协议也都是书面要式协议 。 2、 严禁流质条款(注意流质严禁条款也合用于质押协议。 )抵押权的标的 *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一) 概念和特性 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性: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 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 的孳息。 权利质权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 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 必须是财产权。(2) 必须是可 让与的财产权。(3) 必须是不违反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必须为动产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履行债务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 处分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称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所有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所有行使留置权。 协议法 一、协议的概念与特性 协议的定义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协议的特性 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2、是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行为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协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协议无效。) 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协议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协议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协议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订约建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接受建议 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依照法律的逻辑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例: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招聘广告、出租房屋广告) 要约邀请自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 要约自身即构成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协议订立的实质性阶段; 要约邀请不具有协议实质条款,仅属于协议订立的预备阶段; 2) 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告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消 撤消要约的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告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概念: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所有条件的意思表达 承诺成立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作出 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作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告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白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到达 :(1)约定期限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拟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 未约定期限的承诺 要约没有拟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 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1、 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或者要约表白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协议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生效 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告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 迟延承诺 撤回承诺的告知应当在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迟延承诺 1、一般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 意外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因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协议的形式和重要条款 当事人订立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买卖协议在协议法上属于不要式协议,不采用书面形式对买卖协议效力没有影响。 可变更或可撤消协议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达存在瑕疵,因而 使对方当事人享有撤消权,撤消权人行使撤消 权可以使协议归于消灭 撤消因素 1)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可撤消协议的法律要件 1) 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不真实 2)撤消权由当事人行使,其别人无权主张撤消 3)当事人对撤消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4)协议在被撤消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只是在 被撤消后才自始无效 撤消权的行使规定 1)法定途径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或仲裁,不得自 行告知对方当事人撤消协议,否则撤消无效 2)有效期限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日起1年内,否则撤消权消灭 3)自由选择可以行使撤消权,可以放弃,也可 以请求法院不撤消协议而变更协议 协议的履行 协议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 订立协议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规定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按照有助于实现协议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承担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双务协议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应当同时履行的在双务协议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协议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 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三) 不安抗辩权 双务协议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也许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协议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 利,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 代位权的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 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消权 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 务人的行为。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 (3) (3)债务人实行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协议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 转让:1)不改变原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 2)发生协议主体的变化;(导致原协议关系的消灭,产生新协议关系。) 3)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协议当事人另一方的批准。权利的转让应及时告知原协议当事人另一方。 终止的概念 协议的终止即协议关系的消灭,也可称为债权债 务的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协议关系的约束 1)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协商一致解除;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主线违约;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其他法定情形: 赠与协议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协议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货运协议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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