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力资源管理实用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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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天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欢迎评论,留下你对资料的意见、想法【9月2日学习指南】如何规避录用与入职管理风险?一、理清各职业的录用与入职环节应当注意的细节;二、做好录用与入职的流程;三、找出各环节中也许存在的风险点。 8月26日案例1:对于绩效考核差的员工,如何做好绩效结果运用呢?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M,是研发为主导的公司,公司绩效考核采用“末位淘汰”方式,公司会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协议。2023年4月份,研发部张经理给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季度考核成绩最差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的规定劝退部分员工。同时,人力资源部又开始了研发人员招聘工作,完毕招聘工作。6月份,研发部反馈本次招聘人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规定辞退新入职工工。这样意味着,7月份的考核辞退的员工后,研发人员缺口会更大。短短半年时间,更换了一半人员,给人力资源部,研发部都带来了很大压力。研发部经理很困惑,公司的“末尾淘汰”的考核方式是否合适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对于绩效考核差的员工,如何做好绩效结果运用呢? 知识点:绩效结果运用,指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结合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重要目的是改善员工绩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重要涉及以下方面:1、员工绩效改善,2、员工工资调整,3、员工绩效奖金发放,4、员工岗位的调整,5、开展相应的培训,6、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的重要因素是考核结果没有加以有效运用,导致绩效考核无法真正的落地。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绩效考核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绩效结果的运用只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挂钩(解除劳动协议、辞退员工),这样是不合适的。这样不仅由于硬性的人员淘汰,导致缺少人员的培训,经验的积累。对于绩效考核差的低绩效员工,应当制定相应的绩效改善计划。(1)研发部门经理应与低绩效员工进行沟通,制定具体的绩效改善计划,要有时间界线。(2)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假如这些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达不到目的,便可以辞退他们。这种做法,既可以提高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也可以保证公司对员工解决的规范化、合法化。(3)与相关员工进行定期沟通,涉及制定部门绩效计划,以及绩效结果反馈,让员工参与整个的考核过程,考核评价。案例2:应届生新员工入职培训,通用性课程怎么设立?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为扩大公司业务,结合人才梯队建设的需要,公司招募了一批应届生30人,并结合员工的专业和爱好,安排应届生到各部门工作。通过应届生座谈会,人力资源部发现,很多应届生不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连基本的考勤规定也不清楚。部分后备销售的应届生不了解公司的销售目的,行业重要客户,销售考核激励政策。职能部门的应届生,甚至连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清楚。通过公司内部讨论决定,人力资源部将组织开展新员工培训工作。其中通用类课程,由人力资源部设立。专业类课程,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结合本案例分析,应届生新员工培训,通用性的课程怎么设立?知识点:新员工培训,公司组织新员工参与培训,重要是介绍公司的发展历程、组织结构、管理团队,产品、市场、合作客户、公司文化。此外,需要对新员工进行通用人事、行政、财务的规章制度的培训。让新员工了解和学习应知应会的知识,更快、更好的融入到公司,认同自己的工作,公司的公司文化,认同服务的部门。新员工培训的课程重要涉及两个方面:(1)通用型课程,重要为“应知应会”的内容;(2)专业型课程,重要针对特定部门的专业知识。前者由人力资源整体负责,后者由特定部门开展。针对培训对象的不同,公司可以对课程设立与课程内容进行调整。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由于公司的招聘新进人员(应届生)直接上岗,导致员工对公司的结识局限性,很难真正的融入到公司。应届生入职后应当组织新员工培训,帮助新员工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培训的通用类课程,重要涉及:1公司介绍,涉及公司的发展历程、组织结构、管理团队,公司文化等。2、产品介绍,涉及产品功能、市场、合作客户等。3、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进行规章制度宣导。比如:考勤管理制度,公司福利,财务报销制度等。4、职业化的专题。比如:有效沟通、客户关系管理、目的管理、时间管理等专题。通过让新员工了解应知应会的知识,公司提倡的工作规定。减少试用期员工的流失率,更快的胜任本职工作,提高试用期员工对公司的认同度。这样,不仅规范了员工的入职管理,可以让员工融入到团队,也可以提高试用期的工作效率。此外,公司应相应届生强化角色意识,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案例3: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员工积极辞职能否获得补偿金? 张某应聘深圳某广告策划公司,任职市场策划主管,月工资6000元。2023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客户流失,导致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公司发出倡议,由于公司面临暂时经营困难,号召全体员工减少工资,公司正常经营后,足额发放少发的工资。5月份起,公司每月发放张某的工资仅为4000元。2023年9月,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规定公司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公司辩称因张某属于自行辞职,故无权向公司规定经济补偿金。张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员工积极辞职能否获得补偿金?知识点: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是否还应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呢?假如用人单位合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规定:劳动者积极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合用,由于假如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去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补偿义务。 案例解析:张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员工积极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判决按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原工资标准向张某补付差额工资,同时按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案例4: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没完毕,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吗?刘小姐在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副总助理,重要负责公司各大区域销售分公司的季度业绩报告,催收相关数据、整理报告、提交报表、存档等工作。2023年3月,刘小姐和销售副总对年度考核评价不一致,发生剧烈争执,于是提出离职申请。刘小姐离职后,销售副总发现本年度的区域销售经理年度任务书文献没有交接,这样导致销售经理人员的考核目的无法分解,考核就没有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刘小姐沟通,刘小姐表达文献已经提交销售副总。因此,影响公司季度的绩效考核工作。2023年4月中旬,公司规定刘小姐承担补偿责任,扣发刘小姐的3月份工资,2023年年终奖金。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没完毕,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吗?知识点:离职交接管理,是从员工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到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完毕的整个过程。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员工应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获批准后,按公司的规定进行离职交接。从公司的角度而言,要做好人员的招聘和交接工作,保证人员到位以及工作和文献的交接。如员工的确无旨在公司工作,应当安排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交接的工作和事项。人力资源部应做好面试沟通和离职分析。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没完毕,公司不可以不支付工资。公司不能由于怀疑刘小姐有销售经理的年度任务书的嫌疑而扣发2023年年终奖,3月份工资。但是,假如能证明刘小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献的行为,并且的确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公司有权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交接相关手续,导致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所以,为了保证劳动者可以准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工资等在工作交接完毕后予以正常支付。按照劳动协议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每月给员工发放月度工资,因此公司以员工离职工作没有交接完毕,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8月27日案例1: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怎么算?深圳市某高新技术公司M公司,员工的工资重要由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职位工资由员工的岗位决定,绩效工资由考核成绩决定。生产主管刘某的月度工资组成如下:基本工资1500元,职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03000元。公司的社保按照职位级别来购买,分为:专员级,主管级,经理级,总经理级。刘某的岗位是主管级别,公司购买社保按照3000元的基数进行购买,高于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1200元。刘某离职后,规定公司按全额工资购买社保,补发局限性部分。公司认为,在劳动协议已说明,刘某也签了协议,表达认可。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会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怎么算?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刘某的规定是合理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应为员工的固定工资部分。公司应明确结构化工资的概念,其中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其他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也不可以按照级别工资购买社保。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保险(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缴纳保险或局限性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规定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本案例中,虽然公司按照了不同的级别进行了区分,在公司的制度里面做了规定,并在劳动协议中有约定,但是,公司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本案例中,社保的缴交基数是5000元(即:固定工资=基本工资+职位工资),既不是基本工资1500元,也不是职位工资3500元,更不是最低工资1200元。同样的,公司按照级别来界定主管员工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也是不合适的。案例2:公司控制人员编制,人力资源部如何做好招聘计划?2023年终,深圳某高级技术公司M公司,组织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财务部提出,参照行业标准,公司人工成本(含工资,福利,培训费,年会等)的比例过大,导致公司的实际利润下降。因此,建议公司应当随意控制员工编制。公司组织管理层专项会议,讨论决定2023年的员工招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招聘计划来执行。在员工招聘时,用人部门提出人员需求,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按编制决定是否组织招聘。因此,人力资源部在2023年初完毕人员招聘计划的收集。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控制人员编制,人力资源部如何做好招聘计划?知识点:招聘计划,是指公司在人员成本下,按照人员编制计划,拟定的人员需求计划。招聘计划的制定,可以明确招聘的整体需求,各部门人员组成,并且能对整体人员配置,素质结构,人才梯队建设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为了保证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公司通常在年初进行本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制定。案例解析:做好人员招聘计划重要工作涉及:1、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确认2023年的人工成本,拟定初步的整体人员规模。2、人力资源部收集用人部门的人员需求计划。3、在整体人工成本,人员编制计划下,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沟通确认人员的新增需求。4、结合公司发展的规划,新产品、新市场、新项目的需求,整合最终的人员需求计划,形成年度的人员招聘计划。5,人力资源部在做招聘计划的时候,要考虑公司人员异动(晋升、调岗、离职等)因素的影响。此外,招聘计划的人员需求拟定后,需要进行招聘工作计划的分解,拟定人员招聘的渠道,涉及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猎头,校园招聘等,同时做好招聘成本预算。此外,人力资源部应规范招聘管理流程,进行人员编制的管控。案例3:员工协议期内离职,辞职时风险抵押金可以不返还吗?2023年2月,陈某被某港资的深圳公司招聘为品质检查员,负责公司IC产品的品质抽检,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协议。协议规定:考虑到公司IC产品特殊,容易携带,产品价格高,所有聘请员工必须向公司提供深圳户口或者担保,同时交纳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劳动协议终止后,公司全额返还抵押金;协议期限内,员工违约或严重违反生产纪律,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2023 年5月,陈某经人介绍找到一份新工作,于是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规定退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以员工协议期内离职是违约行为为由,不退还风险抵押金。陈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理,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申诉。陈某的申诉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协议期内离职,辞职时风险抵押金可以不返还吗?案例分析:陈某的申诉会得到支持。员工协议期内离职,辞职时风险抵押金必须返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港资的深圳公司虽然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了风险抵押金条款,并且规定职工一旦违纪或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但由于该条款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基于以上的说明,一方面公司是无权收取风险押金的,另一方面,陈某虽然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公司也应当退还收取的抵押金。案例4:劳资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劳动协议是否有效呢?2023年3月,王某大学毕业前应聘到西安某高新民营技术公司。在签订劳动协议时,有相关条款: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协议部分条款的情况,劳动协议对劳资双方仍然有效,本人表达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任何异议。考虑到立即就要毕业了,应届生的确也难找工作,王某不得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试用期期间,公司加班严重,既不安排调休,也不发放加班工资。同时,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2023年8月,王某申请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办理社保。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实际情况,员工加班属于义务工作,公司目前还没开始办理社保,并且双方签了劳动协议,相关条款已经说明,员工理解并批准自愿放弃权利。因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王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结合本案例分析,劳资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劳动协议是否有效呢?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劳资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劳动协议是非法无效的。重要有以下因素:1、劳动协议签订,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协议的过程中,假如王某不签劳动协议,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王某违心签下劳动协议,违反了订立劳动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建立了事实劳动协议关系,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动协议书的部分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协议书的条款不能随便减少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所以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的这份劳动协议虽然有效,但具有无效协议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8月28日案例1、公司内部组织品质总监竞聘,竞聘流程怎么设计?深圳某民营生产制造型公司,品质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被客户多次投诉。重要的品质问题如下:1、产品多次返工,生产计划无法保障,不能准时交货。2、ISO9000外部审核,不合格项目多。3、部分品管部门员工流失严重,人员一直无法到岗。总经理忙于应付客户的各种投诉,解决品质问题,无法拓展公司业务。通过公司管理层会议,大家讨论组织内部竞聘,从生产部、品质部、工程部、采购部、研发部等中层管理人员,在10名候选人员中,竞聘产生一名品质总监。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内部组织品质总监竞聘,竞聘流程怎么设计?知识点:内部竞聘,是内部招聘的一种模式。重要是公司针对特定岗位,从相关的备选人员,通过进行统一评选,优选符合岗位规定人员的一种方式。注意,在挑选候选人时,候选人与目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性。内部竞聘除了针对空缺岗位进行内部人才选拔,也可以用于公司新增岗位的人员内部招聘。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有助于公司人才梯队的建设。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品质总监的候选人重要从与品质管理相关的部门进行人员评选,其中,生产部,品质部,工程部,这三个部门是优选部门。公司内部组织品质总监竞聘,竞聘流程的重要环节,涉及:1、拟定品质总监的重要岗位职责,拟定候选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2、发布内部竞聘计划,组织竞聘人员提交材料:个人信息表 ,竞聘报告。3、结合员工的申报资料,初步筛选符合规定的人员。4、组织高管人员对候选人员进行综合评价。5、综合评估,拟定竞聘岗位的最终优胜人选。此外,需考虑到品质总监岗位的管理规定,要注意候选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规定,即:团队管理能力,沟通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协调能力等与岗位的匹配性。案例2、招聘储备干部,如何有效评估应届生的匹配性?深圳某物流供应链管理公司M,为应对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各部门储备后备人才,组织参与校园的招聘双选会,作为储备干部定向培养。在校招期间,需要招聘理工科应届毕业生60人,文科应届毕业生30人,重要对口专业为软件工程、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工商管理等专业。通过招聘人员评估,要想顺利完毕招聘任务,大学生筛选比例大体为:初试应届生300人,复试应届生150人,录用应届生90人。在短时间内,为完毕应届生的招聘和选拔,除了从应届生数量的保证,更为关键是质量(能力)的保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招聘储备干部,如何有效评估应届生的匹配性?知识点:校园招聘是招聘的一种常用的,重要的渠道,应届生通过专题培训和专业训练后,对公司的认同度较高。对于公司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员工素质,以及人才梯队建设都有很大的作用。校园招聘,应届生能力评估,重要关注:学生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发展潜力三个方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笔试题,面试题,根据学生的表现,拟定最终人选。其中,专业测试、面谈、情景模拟是常用的3种模式。案例解析:本案例物流供应链管理M公司通过校园招聘,进行储备干部培养的做法是可行的。在应届生的招聘,人才匹配性评估重点是:专业能力,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三个方面。专业能力为一个评估因素,重要评估应届生的专业知识掌握限度,知识结构的全面性,社会实践经历等对技术工作的胜任性。综合素质(比如: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等),这些决定了应届生的适应性和优异性的问题,这块的评估显得更为重要。发展潜力,是评价应届生对岗位可塑性和发展可连续性,重要评价应届生的学习能力,自我提高意识,个人发展规划等。此外,由于公司把应届生作为储备干部,应重点相应届生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挖掘。案例3: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后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吗? 2023年6月,赵某大学毕业后,在某生产制造型公司任职生产计划专员。2023年11月份,赵某以家里有事为由,递交15天的请假单,随后离开了公司。三天后,生产部经理未见刘某上班,反馈相关信息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与赵某联系,赵某的手机一直关机。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端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协议关系。对赵某做出因自动离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解决。赵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规定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赵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同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后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吗? 案件解析:赵某的申请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同,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后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本案例中,赵某认为,他是交了事假单之后才离开公司的,现在公司以其自动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协议是违法的,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上,赵某提交事假单,在领导没有批准的前提下,赵某就休假,不属于正常的请假休息情况。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赵某多次联系,都没有联系上。公司在与赵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对赵某做出终止劳动协议的解决是合情合理的。此外,一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的审批权限按照请假的时间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案例中,由于赵某的请假时间较长(15天),考勤的审批的权限应当是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部门总经理。案例4: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沈某于2023年6月应聘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M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保密协议。公司组织学习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发放保密费用,员工违约应承担补偿责任。2023年8月,沈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M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N公司在市场上发布了相同功能的产品,M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后,认定是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沈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导致经济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M公司的申诉请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知识点:保密协议,是劳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一般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因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协议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征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M公司的申诉申请。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劳动协议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假如保密协议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则离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竞业严禁协议也是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保持竞争力的方式。劳动协议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8月29日案例1:初创期公司的管理不完善,绩效考核怎么做?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M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以网络技术开发为主营业务。公司发展不久,2023年3月,公司已经由最初的30人扩大到近200人的规模。公司处在初创期,组织结构简朴,岗位设立不齐全,各项规章制度都不完善。为促进员工工作效率,公司领导希望在人力资源部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提炼了KPI指标,设定了考核目的,开始了绩效考核工作。事实上,由于公司采用“粗放式”的管理,大家对考核的理解不同,考核目的很难达成,导致考核工作流于表面,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效果。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初创期的公司管理不完善,怎么做好绩效考核?知识点:工作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工作计划和预期的结果,对照工作实际达成的效果进行评估的方式。通过工作计划管理的方式对员工的重要工作任务,岗位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和评价,促进员工工作绩效的提高,从而达成提高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效果,保证重点计划目的的实现,同时为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供基础支持。案例解析:初创型公司管理不完善,绩效考核以工作计划管理为主,即考核初期拟定考核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负责人,完毕的预期结果,期限;考核期末,对照初期的工作任务,衡量工作任务完毕的实际结果,时间。综合评价考核负责人工作任务完毕的情况。工作计划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明确了方向和目的,它能促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在更为规范化的模式下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计划管理,由部门工作计划分解到员工工作计划,明确部门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优先把重点工作作为考核的重点。案例2:绩效考核工作后,如何做好绩效沟通?某公司考核规定经理人员按季度对部门工作进行述职,考核目的由分管副总制定。财务部陈经理本季度多数工作均杰出的完毕,有应收费用因法务部门配合不到位,未能按规定及时回款。人力资源部按照财务副总的规定,陈经理的考核等级为C(既绩效工资要扣减)。陈经理认为本季度部门目的已达成,自己工作表现相称杰出,季度绩效不应当评C。陈经理与财务副总沟通后,分管副总坚持规定评C。陈经理对考核结果不认可,并提出了考核申诉。陈经理与直属领导的矛盾,也越来越大。请结合本案例分析,绩效考核工作后,如何做好绩效沟通?知识点:绩效沟通,是公司做绩效考核的重点。从绩效目的的设定,绩效辅导,绩效结果运用,绩效提高等绩效考核的全过程,沟通直接贯穿整个过程。特别是在工作目的设定的时候,应当是考核与被考核的双方共同参与。对于员工的局限性,提出改善计划,也应当让员工确认局限性。更为重要的是,在绩效考核的结果上,应让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达成一致。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陈经理的季度考核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绩效沟通,这个关键环节。在设定季度考核目的时,完全由分管副总拟定,没有和陈经理沟通,导致陈经理对考核目的不清楚。同时,最终的考核结果,也没有和陈经理沟通,并最终引起陈经理对考核结果不认可。所以整个过程,对于绩效的沟通时很缺少的。在绩效目的设定的时候,考核者应当和被考核者就考核的工作重点任务,工作目的,衡量标准达成一致。同时,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核者应做好被考核者的绩效辅导,保证考核目的可以达成。最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沟通确认。明确工作的局限性,制定并实行绩效的改善计划。这样就可避免大家的结识不一致。案例3:员工私自提前早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周某在生产型公司单位上班,是生产线上的装配工。2023年2月8日,公司的生产任务提前完毕,生产部组织生产员工协助做出货检查。周某认为出货检查不是本职工作,于是私自提前下班。周某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公交车撞伤,导致腿骨骨折。周某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生产部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生产纪律,提前私自下班,规定人力资源部不应当协办此事,否则会助长员工的歪风邪气。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某申请法律援助并提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私自提前早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案例解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私自提前早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解决,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由于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公司不应对此有异议。案例4:公司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协议,劳动协议是否合法?深圳某物流公司为减少新入职人员的流失率,在员工入职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会和按照不同的岗位,与员工签订一份3-6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入职的财务经理吴先生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协议,吴先生每月工资60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签订正式的劳动协议,每月工资7000元。”吴先生觉得不合理,也没有保障,于是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公司的劳动协议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员工入职只能签订试用协议,合格后才干签订正式劳动协议。”吴先生经法律征询后,确认公司的做法违法,于是给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深圳某物流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协议的违法行为。请结合案例分析,公司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协议,劳动协议是否合法?案例解析:公司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协议,是违法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协议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假如公司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协议,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协议的期限。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协议期限。因此,本案例中,物流公司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是非法无效的,3个月的协议期限内,不可以再设定试用期。此外,物流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协议”的规定,由于制度是违法的,所以,本制度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物流公司纠正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做法。8月30案例1:公司如何规范员工人事档案管理?2023年4月,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应上海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聘请入职,组建人力资源部。入职后,王经理和总经理,公司高管,各部门经理沟通了解目前的人力资源状况,掌握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立,核心骨干员工等相关信息。为了更好的了解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王经理开始了人事档案的清理工作。通过对内部清理,王经理发现,公司档案管理问题很多,有的员工没有档案,有的员工档案不全,尚有的员工档案信息没有更新。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如何规范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知识点:人事档案管理,是指公司在员工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专业技术能力、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档性材料。在档案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案例解析:员工档案管理是指对在职工工的入职信息,员工简历,劳动协议,薪酬调整,异动等资料管理的统称。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涉及:1、劳动协议。重要是劳动协议,竞业严禁协议,保密协议等。2、履历材料。是指个人经历和基本情况,涉及:个人简历表、履历表、员工登记表等。3、培训材料。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项研讨会等。4、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涉及:评估专业技能的考绩,学历、学位、培训结业成绩。5、异动资料。涉及,员工入职,员工离职,员工晋升,薪酬变更等资料。此外,由于员工档案记录员工个人在职信息,应当进行保密管理,主管领导调阅应当授权解决。此外,员工档案信息要注意信息变动后的更新。案例2:销售人员不满工资待遇工作积极性差,公司如何应对?2023年年初,深圳某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拿到2023年的年度提成后,陆续有员工提出离职。人力资源部和销售部门安排了离职工工面谈,同时,在内部也组织了销售人员座谈会。经沟通了解到,销售人员反映基本工资低,低于同行其他公司。销售目的高,任务重,销售业绩很难达成。销售提成发放不及时,按年度发放,激励性差。因此,销售人员工作都没有积极性,甚至考虑换工作。销售人员陆续离职,以及反馈到的意见,也引起销售副总的重视。假如直接增长销售人员的工资,会引起其他部门的不满。人力资源部调查了解,请结合本案例分析,销售人员不满意工资待遇工作积极性差,公司如何应对?案例解析:销售人员的工资通常由基本工资,提成两部分组成。对于销售人员不满意工资待遇,工作积极性差,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1、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的除了要满足高于本地最低基本工资之外,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性。即,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应参照同等行业、同等规模公司拟定,不能比市场的工资水平差太多。2、按照不同的销售人员的不同业务能力,设定不同的基本工资。3、提成方面,公司应和销售员工明确考核的规定,涉及:销售额,净利润,新增客户数等,在完毕销售任务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激励措施,进行提成奖金的核算和分派。4、设定合理销售目的,应结合公司的业绩和市场实际情况,与销售部门共同设立合理的销售任务和目的。5、销售人员的提成要保证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激励方式除了提成奖金之外,还涉及晋升,培训等其他方式的奖励。案例3: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转正工资应当补发吗?李先生2023年6月入职深圳某高新技术公司任财务专员,负责公司的应收应付的核算工作,公司与李先生签订3年劳动协议,协议到20231年5月底,试用期6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4500元。2023年10月份,李先生申请辞职,随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规定公司补发转正后试用每月少发的工资4000÷80%-4500=500元。公司表达,与李先生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是4500元,试用期工资给予4000元,已经超过4500*80%=3600元,所以不存在少发工资的问题。李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转正工资应当补发吗? 知识点:员工试用期工资如何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假如试用期的工资只要高于转正工资的80%既是合法的。案例解析:李先生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例中,公司无需支付李先生试用期后每月“少发”的工资500元。李先生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对试用期及其后的工资同时作了明确约定,即分别为4000元和4500元。劳动协议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的情况下,“80%”是用来衡量试用期工资是否合法的标准。试用期工资(4000元)高于转正工资的80%(3600元)既是合法的。显然,本案中李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并不违法。当然,假如只是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也可据此拟定最大的转正工资,但是通过试用期工资倒推算出转正工资的做法与劳动协议法的规定不符。案例4:医疗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公司能终止劳动关系吗?张某在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工作,从事销售类工作。2023年6月,张某因身体不适患病住院,按医院的建议,张某请病假休息。2023年10月,公司电话告知张某,因签订的劳动协议期满,公司将不再续签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继续支付病假工资。公司则认为,张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经常跑客户,一直无法上班,公司处在照顾员工的做法,还是按月发放了工资。由于劳动协议期满,公司不再与他续订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即自行终止。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医疗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公司能终止劳动关系吗?知识点:劳动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协议订立后,尚未所有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动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医疗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协议期满,公司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协议,应继续履行协议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协议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协议。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协议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协